<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海宁综治网 <br/>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经济、有效、人道的刑罚执行方法,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刑罚执行人性化的未来走向。相比国外的社区服刑工作已经形成体系,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总体发展水平比较低,尤其是缺乏一个成熟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较多,难以快速高效发展,而作为社区矫正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益劳动,也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br/> 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公益劳动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矫正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从目前各地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来看,多以打扫公共卫生、敬老助残等为主,有些地方还建立公益劳动蔬菜园等,让社区矫正人员收获自己种植的蔬菜等,但所建立的特色公益劳动基地项目较为单一,使得公益劳动程序化,造成公益劳动实效性较差,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特别是无法服务、回报社会。因为社会公益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对象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从这一方面来看,目前的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就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如何探索一条公益劳动的新模式,真正让社区公益劳动产生成果,真正造福于民,成为社区矫正的新课题。<br/> 本文即将讲到的公益劳动模式,由原海宁市司法局副局长孟伟林提出构架观点:公益劳动,首先它是劳动,劳动就要产生社会效益,社区矫正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取得收益回报社会,让他们在矫正过程中,更加感受到人性化管理,从而减少以往的强制公益劳动带来的抵触心理,使社区矫正对象能更好的得到帮教。笔者从构架观点中提炼出三个元素:1、公益劳动也可以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公益劳动产生的社会效益可以回报给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对象;3、劳动的性质可以是带有报酬性的,但是取得的效益必须反馈给社会,司法所等不能存在获利及资金往来现象。<br/> 首先介绍一下斜桥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斜桥司法所今年年初共有社区矫正人员在册数36名,其中缓刑24名,假释7名,剥政5名。此前公益劳动主要采用的方式为敬老院、镇区街道等公共场所打扫卫生,传统的公益劳动模式已经有很多弊端显露,比如敬老院打扫卫生,每次劳动前去联系敬老院,都会觉得不好意思,敬老院的工作员话语中能够听出来:司法所、青年志愿者、义工、学生等等,林林总总的人都去敬老院,那里就是一块万能宝地,献爱心也好、义务劳动也好,统统都去敬老院就行,老人想要个清净的环境也不行。<br/> 结合目前斜桥司法所辖区的实际情况,不管从人员配置还是硬件条件设施、财力保障,都不可能单独建立一个以司法所为主的公益劳动基地,经过斜桥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在孟伟林副局长的构思上,提出在斜桥建设合作行新型公益劳动基地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br/> 一、寻找一个公益劳动基地合作对象,可以是集体企业,也可以考虑私营企业,要求能提供便利的劳动条件,交通方便,同时劳动过程中尽量不存在生产安全。<br/> 二、与合作对象签订合同,社区矫正人员付出的劳动,对等产生的收益,由合作对象反馈给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他公益事业。<br/> 三、司法所及其他管理人员均不和合作对象发生经济来往,所有收支请社区矫正人员代表进行监督。<br/> 经过两个多月的实地考察调研,比较了多个企业及种养殖大户之后,斜桥镇社区矫正委员会最终决定,确定一家种植大户签订公益劳动合作基地协议,这样做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葡萄种植园一年四季均可以劳动,且起劳动不需要太多的技术,较为容易掌握;二是种植业是斜桥政府扶植的兴农产业,每年都有资金补助,一直存在着劳动力紧张等问题,种植大户也愿意与司法所合作,双方存在合作双赢的可能。<br/> 最终斜桥司法所与斜桥镇路仲村葡萄种植大户(葡萄种植园148亩)周志昂签订公益劳动基地合作协议,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劳动时间及劳动最低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约定为两种:1、社区矫正人员因家庭变故或发生意外事件,急需救助的,由司法所和合作单位一起看望救助,由合作单位出资,并进行详细登记;2、每年年底进行结算,总计的报酬通过走访困难社区矫正人员方式予以列支,如有结余,邀请社区矫正人员走访辖区困难群众,老党员等予以列支。<br/> 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具有斜桥特色的社区矫正公益劳动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保证了每月不少于八小时的公益劳动时间,采取每月两次集中劳动的模式,每次四个小时,并根据实际天气情况调整劳动时间,并建立劳动时间签卡制度,在公益劳动基地由合作单位进行劳动时间签卡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无故不参加劳动或劳动中工作散漫的,视情节提出口头警告直至警告处理,在实践中还推出自由劳动时间制度,对于个别请假不参加集体公益劳动的,可自行前往劳动基地进行劳动,劳动结束后由合作单位进行签卡监督,补足缺失的公益劳动时间,在措施上保证了公益劳动时间;其次,社区矫正人员的的劳动得到了汇报,如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金某因交通事故,在家休养了几个月,金某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期间,司法所会同公益劳动合作单位,邀请两位社区矫正人员,携带水果、慰问金对其进行看望,让他感受到了关爱,在慰问过程中,金某说了一句话:“张所长,以前你组织我们在葡萄园劳动,我们还在想你是不是和老板有关系,我们是给私人老板干活,今天你和周老板一起来看我,我真的很感动,等我身体好了,下次集中学习劳动的时候,我一定要对其他的人说说这个事情,我真的很感谢政府。”劳有所得,这是我们给社区矫正人员重新树立的一个理念,通过年底的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慰问、走访,这样的观念会更深刻的印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心里。<br/> 当然推出新的公益劳动模式并试运行后,还是听到了一些不同的社会声音,如新模式需规避的法律、社会问题等,司法所对于劳动收益的分配方式等等,究竟这样的模式是否可以生存下去,是否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课题。而就劳动本身而言,在中国社会里义工体系及社会公益劳动内容尚不健全规范的情况下,建立一种符合辖区特色的公益劳动模式,能真正使社区矫正人员的公益劳动取得实际效果,服务社会,摒弃原有的程序化、作秀以应付考核的劳动模式,是每个司法行政工作者需要考虑的问题。<br/></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