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青岛政务网&nbsp; <br/> 为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工作,黄岛区司法局探索建立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责任制,有效调动起社区矫正对象劳动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水平。<br/> 一、立足实际,发现公益劳动新情况<br/> 自2004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黄岛区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79名,解除矫正对象202人,基本形成了以街道为单位,司法所统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劳动的公益劳动模式。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这种模式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公益劳动时间难保证。集中进行公益劳动的优点在于方便监督,但是由于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仍然保有原来的工作且工作时间互有交错,集中劳动时间难安排,人员到不齐的现象屡有发生。二是容易引发抵触情绪。矫正对象在社区里遇见的大多数都是熟人,而且参与的时候还有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身旁,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的身份被曝光,有丢人、自卑心理和抵触情绪。三是劳动形式比较单一。集中劳动时因要考虑全体参加人员的情况,往往采用一些简便易行的劳动形式,不易做到人尽其才,不能很好地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解决在社区矫正集中公益劳动中发现的问题,今年5月起,黄岛区司法局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全面推行以集中公益劳动为主,公益劳动责任制为辅的公益劳动模式,收到了良好效果。<br/> 二、适应需求,建立公益劳动责任制<br/> 一是公益劳动形式有特色。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村居选出一块区域为矫正对象个人指定劳动场所,由司法所和基层矫正组织负责指导和监督,采用责任承包的形式进行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洁保绿、为老幼病残人员服务等社区公益劳动。二是公益劳动时间有保证。矫正对象可根据个人的时间特点,自行安排公益劳动任务的完成时间。三是公益劳动情况有监督。矫正对象每次劳动后由所在村居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监督登记并及时报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即司法所),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反馈信息每月对各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考核。<br/> 三、注重实效,提高矫治质量促和谐<br/> 社区矫正公益劳动责任制改变了以往社区服刑人员全部集中劳动难保证的缺陷,使矫正对象能够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生活环境等因素灵活安排公益劳动时间,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目前,黄岛区已有37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公益劳动时间500余小时,人均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10小时以上,有效落实了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培养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今年1月,辛安街道社区矫正对象宋成党因为在某次公益劳动中被个别居民称为“罪犯”、“社会败类”,产生了抵触情绪,不愿参加集体公益劳动。辛安司法所得知情况后,与宋成党所在的社区进行了沟通,在取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安排其当起了义务宣传员和治安巡逻员配合社区治保主任开展工作。4个月来,宋成党先后参加了海军节治安巡逻、手足口疫病防治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控等6项社区工作,每月参加公益劳动20多个小时,受到社区居民的好评。一位停车场老板听说了他的事迹,还主动给他提供了一份工作。宋成党感慨地说:原本自己是个罪人,没想到参加政府和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却成了他人生的转折,让他既找回了尊严,又获得了谋生的手段。</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