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来源:广东司法行政网<br/>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曾任xx市国土局某股股长,住xx。其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罪,于2007年xx月xx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br/>黄某在缓刑考验期,不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管理。2009年10月18日开始,黄某未经执行机关同意,长期定居在湛江市xx区。并未经批准多次离开雷州市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甚至私自到外省打工、居住,脱离监督管理超过三个月,严重违反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此,执行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1年3月17日书面建议雷州市法院撤销对黄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br/>雷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1年3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黄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br/>黄某触犯缓刑的相关规定被收监之际,他和他的家人都泪流满脸,表示极其后悔。但这为时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等待着对他的惩罚是在牢房里再呆三年。<br/> <br/><br/></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