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十二、怎样确保禁止令的正确执行?<br/> 答: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br/>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禁止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br/> 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面实施国家法律、切实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br/> 一是要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认真开展禁止令适用调查评估,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适用禁止令、适用何种内容的禁止令等建议,增强禁止令适用的必要性和执行的可操作性。<br/> 二是要在矫正宣告中,一并向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宣读禁止令的内容和执行期限。禁止令执行期满的,要书面告知其禁止令执行完毕。<br/> 三是要积极探索监管方法,确保禁止令执行效果。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中增加禁止令执行内容,明确监管责任人、细化监管措施;加强走访核查工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禁止令的情况。<br/> 四是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对需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娱乐场所协助执行的禁止令,可以事先向其提供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告知禁止令具体内容,明确协助责任。<br/> 五是要做好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条件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br/> 六是要及时查处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对违反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收集有效证据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提请原判人民法院撤销缓刑。<br/> 十三、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br/>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在总结各地试点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条规定了教育矫正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考核。<br/> 第十五条规定了教育学习,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包括: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确保学习效果。<br/> 第十六条规定了社区服务,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要确保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同时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br/> 第十七条规定了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正。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根据个体差异,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因人施教。要积极开展心理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广泛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或者心理危机干预,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br/>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考核及分类管理。要求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类管理,给予不同处遇。对于不服从监管、不认真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的,应当严格管理措施,加大教育力度,甚至给予相应处罚,确保矫正效果。<br/> 各地在实践中要充分总结既有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教育矫正方式方法,发挥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的转变,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br/> 十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br/> 答:社区矫正人员是罪犯,但同时也是需要社会给予特殊关爱的对象,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是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中的“帮困扶助”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基础上的社会适应性帮助。<br/>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实践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生活保障等制度,创新成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和“阳光中途之家”等工作机构,构筑协调联动、有机衔接的教育管理、帮困扶助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江苏省努力用好教育、人社、民政、财政、工青妇等部门的有关政策,为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社区矫正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安排相应困难补助,为有就业愿望、暂无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泰州、宜兴、扬中等市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协会和帮扶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定期开展帮困扶助活动。上海市将牵头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实际困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来履行,切实关注社区矫正人员的民生问题。充分利用各级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入户、住房、低保、困难补助、就业推荐、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协调公安、民政、人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商议,快事快办。积极出台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对就业困难、“40、50”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落实补贴政策、临时救助政策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综合性帮扶,较好保证了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br/>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要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和矫正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br/> 十五、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有哪些具体规定?<br/> 未成年人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方面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我国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历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理念。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帮困扶助,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试点、试行中,许多地方把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列为重点项目,搭建起专门的工作平台,采用“1+3+1+1”模式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即,由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关工委、共青团、教育部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及亲友,其他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组成教育帮教组织,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北京市司法局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课题,积极发挥矫正帮教协调委作用,公、检、法、司、民政、共青团、教育等多个部门齐抓共管,有效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浙江省由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团省委等10家单位在全省启动实施了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为重点的“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行动”,省、市、县三级成立了“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总队、支队和大队,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广州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由司法局牵头,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尚善矫正中心,除了政府多部门合作外,广泛引进社会力量,提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取得了好的效果。从总体上看,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特色服务和全新关怀成为各地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br/> 《实施办法》在总结试点、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设专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内容: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br/> 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过程中,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矫正、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作出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学校、单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建立监督帮教小组,共同关心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注重加强对其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四是要注重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实施教育矫正;五是要注重对其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提高对其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其就学、就业方面的问题;七是要注意培养、设置专门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管理教育水平;八是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