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罗源县司法局网<br/>消费类别:烟、酒、饮料、食品类<br/>作者单位及姓名: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nbsp;&nbsp; 徐扬帆<br/>【案情】2013年5月24日,罗源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5月18日,其在罗源县城关某购物广场购买了一袋泰国香米,价格119.5元。5月24日,消费者发现大米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2月3日,保质期为3个月,大米于5月3日已经到期。消费者认为其购买到过期大米,要求商家予以十倍赔偿,遭到商家拒绝。<br/>【调解过程及结果】罗源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及消委会接诉后,立即联系双方组织进行调解。经了解情况,消费者提供了吃剩的大米袋子,米袋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是2013年2月3日,保质期3个月。另消费者出具购物小票,能证实消费者是于5月18日在该购物广场购买的大米。超市方销售过期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消费者赔偿。经现场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95元。消费者表示满意。<br/>【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通过消费者提供的大米袋子和购物小票等证据能证实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经现场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95元。消费者表示满意。</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