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网<br/>&nbsp;&nbsp;&nbsp; 罪犯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在监狱内绝食,生活不能自理,劳改单位拒绝接收。经思南县看守所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6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的决定。<br/>&nbsp;&nbsp;&nbsp; 罪犯赵某犯抢劫罪,由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院于2012年5月20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br/>&nbsp;&nbsp;&nbsp; 罪犯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外出务工,不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管理。罪犯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思南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裁定解除罪犯杨某某的社区矫正和撤销罪犯赵某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相关部门已依法对罪犯收监执行。<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管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管理工程,管理对象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及其他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原则上不能离开户籍所在地,确因家庭困难需外出务工的,应得到务工地社区矫正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能前往,应定期到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报到,汇报学习改造情况,参加公益劳动等,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均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但仍有部分人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对罪犯杨某某、赵某解除社区矫正,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是为了充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强化了我县社区矫正管理,有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