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网<br/>&nbsp;&nbsp;&nbsp;&nbsp; 2010年10月12日, 恩施市人民法院(2010)恩刑初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书决定对小渡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撤销缓刑,执行实刑。<br/>&nbsp;&nbsp;&nbsp; 2009年7月12日,吴某因误认为张某、唐某欺负了其母亲,用椅子将张某、唐某砸伤,并持菜刀将张某手部、张某之子张某某胸部、背部、臀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唐某、张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010年x月x日,恩施市人民法院(2010)恩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判处吴某有期陡刑2年,缓期3年执行。2010年4月8日接受小渡船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在社区服刑。<br/>&nbsp;&nbsp;&nbsp; 2010年9月5日下午,社区服刑罪犯吴某和刘某、谭某等人在恩施市航大菜市场遇到方某,吴某以方某曾将其朋友向某砍伤为由,想将方某抓走,因方某反抗,三人对方某拳打脚踢一顿后逃跑。2010年9月28日,恩施市公安局对吴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br/>&nbsp;&nbsp;&nbsp; 鉴于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违法,其行为违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小渡船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对社区服刑罪犯吴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