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建始网&nbsp; <br/> 建始网讯 :2012年10月25日, 建始县司法局建议收监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由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决书。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县司法局建议收监的首名社区服刑人员,也是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本地罪犯的首例个案。<br/>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期限自2012年x月x日至2013年x月x日止。5月8日,刘某到xx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人员告知刘某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事项。此后,罪犯刘某便去向不明,经社区矫正机构多方查找仍无音讯,至今罪犯脱离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已达5个月以上。<br/> 鉴于刘某脱离监管的事实,xx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到刘某居住地黄木垭村对证人李某等进行调查笔录,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据证实。县司法局随即启动收监建议程序。经调查取证、组建案卷,及时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br/> 建始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社区矫正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依法撤销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同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br/> 县司法局依照《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裁定,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按照相关程序网上追逃。</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