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者:敖翔</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社区矫正从此进入依“法”新时代,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与此同时,司法部修订了新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也相应的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目前已经有一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但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先不谈新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与社区矫正法存在冲突矛盾,就连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法律文本也很难查询到。这一现象对推进政府信息全面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而言,明显不正常。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若相关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没有公开的文件能否作为法律依据适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事实上“政府法制”这一概念,自1987年4月首次正式提出以来,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其内容经历了认识、发展与深化的过程。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既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社会的政治道义。公民和政府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公民参与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力量,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本身蕴含着“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价值理念,更需要社会大众了解社区矫正相关监管执法和教育矫正的主要工作内容,才能理解并主动参与其中,因此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行政机关在职能重组后,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格局、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更是要率先垂范,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是要公开社区矫正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除此之外,在制定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时候,其实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方面,要坚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基本立场。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严守规矩,对于涉及法律的重大问题,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不能与高阶法律规定相抵触,努力保证和上位法律原则上的一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另一方面,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以“想干事、肯干事、做对事”作为制定标准,既要严守法律底线,又要讲究法律策略,更要讲法律科学,善于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社区矫正工作既能达到特定效果,又能符合法律规定。</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