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山东烟台讯(福山区司法局回里司法所 田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回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探索“情、理、法”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现矫正对象“服从管理、自觉改造、参与公益、诚心悔过、回归社会”的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今年无脱管和漏管及重新犯罪情况的发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情之所在,金石为开</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矫正对象并不愿意将自己真实的想法说出来,更多的人是一种应付的态度,此时“情”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一次社区矫正对象来司法所报到,背着包,里面装的羊奶去市场上卖,看到此景我说“我也是出身农村,特别理解生活的不容易,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一旦触碰就要负责任,但法理之外,我也很担心你个人的家庭和社会生活,不过看到你这一身行头,我就知道你重新承担起了你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给你手动点个赞,现在你出了事,应该多反思”。或许是这份肯定与理解触动了他内心的柔软,他回答到“谢谢你的肯定与鼓励,我会用实际行动去证明我的内心,如果司法所有普法教育宣传,我愿意现身说法,用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所有内心经历,说给大家,让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心存侥幸,触犯法律。触犯了法律,不光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一个家庭的事,肉体坐牢很痛苦,内心的煎熬更难受,为了家人为了自己,为了和谐社会,犯法的事坚决不能做,更不要心存侥幸。苦点累点,脚踏实地,做一个善良的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个回答让我震惊之余,留给我更多的是欣喜与祝福,很高兴他能真正悔悟,更由衷祝福他能重新拥抱生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理之所存,握手言欢</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王某,因表现良好,提前假释回家,本该一家人高高兴兴的吃个团圆饭,可他却遇到了家庭变故,他的妻子因为他犯过法,向他提出了离婚,王某无奈之下领着妻子来到了司法所,希望我们能帮忙调解一下,通过交谈,我了解到妻子之所以提出离婚并不是因为夫妻二人的感情不和,而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认为王某坐过牢,就是一个品行不端的人,跟坐过牢的人生活在一起,会抬不起头,被人指指点点,妻子不想被他人戴有色眼镜对待,提出了离婚。了解到情况之后,我们对二人做了思想工作,王某之前的确触犯了法律,这只能代表过去,而且他已经服刑,已经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了代价,并且他在牢里的表现良好,说明他已经真实悔悟,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能够认真改过,谁都有被原谅的机会,我也相信,村里的人看到你丈夫回来之后的表现,也一定会放下成见,只是这个过程会需要一些时间,但只要夫妻同心,就没有跨不过去的砍,百姓心里都会有一杆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王某真的有心悔过,大家一定会看到心里去的。因为大家都明白“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道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法之所立,恪守不渝</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从看守所释放回来的胡某对矫正工作有抵触情绪,刚到司法所接受矫正的胡某还想不通:为什么我不是主动犯罪并且在看守所期间已认罪服法,我也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现在又要定时写思想汇报材料,又要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还不能随意离开原住址,这不是又变相“关押我”吗?工作人员耐心地对他讲解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特别是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让胡某明确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他仍然是一名罪犯,只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区内服刑,还要在社会上继续接受改造,要求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同时也注意让他减轻心理压力,克服自卑感和“破罐子破摔”的思想,使他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会化教育改造的亲情性,认真接受教育和改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情理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与宽严相济,也体现了管理人员苦口婆心的情感与法律法规的严肃性。</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