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广东讯(广州市司法矫治协会 樊要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并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既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身份职责,也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在教育帮扶中的角色定位。《社区矫正法》为司法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同时也对司法社工的服务专业性,服务成效以及参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齐芳教授在《社区矫正法:开启矫正社会工作新里程》一文中指出:《社区矫正法》不仅从社区矫正的对象、目标、工作力量、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还特别从服务内容方面强调了个别化的教育和帮扶,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法理与情理融合的导向,尤其是强调了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标志着专业化矫正时代的到来。那么《社区矫正法》背景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务工作需要作出哪些调整和创新,本文就此结合广州地区的实务工作经验,尝试初步探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更加凸显价值理念优势</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强调“人权”,强调“监管为基础,帮教为核心”的矫正理念。《社区矫正法》将在社区服刑的犯罪人员的称呼由原来的“社区服刑人员”改为“社区矫正对象”,充分体现弱化社区矫正对象罪犯身份,减少“标签”化影响的立法精神。这些规定都与我国社会工作以人为本、接纳、尊重、个别化、非批判的价值观和“利他主义”、“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相一致。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为例,马建国,蔡冲提出“接纳和尊重是社会工作最为推崇的价值观念。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怀有深深的懊悔之心,希望迅速洗刷身上的污点,尽快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但他们担心被人歧视,害怕社会拒绝,对开始新的生活充满畏惧与不安。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充分地理解他们的心态,以宽阔的胸怀接纳他们,接纳他们渴望悔改的心,接纳他们作为人的意义与价值。”因此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法》已正式实施的当下,应更加凸显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优势,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接纳他们曾经的行为,用以人为本、非批判的观念平等看待他们,以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内容,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坚持需求导向和自决的原则</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该项规定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帮扶的自主性,同时鉴于“双8”(每月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学习教育和8小时的社区服务)规定的取消,更凸显了在教育帮扶过程中的需求导向及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主动求助意愿。那么司法社工可以在未来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过程中,发挥哪些专业优势呢?一是坚持需求为导向,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评估,从生理、心理、社会层面分析个人角度的需求,从家庭、同辈群体、社区、学习或工作的环境、社会政策、大众传媒等层面分析其社会环境角度的需求。在全面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需求形成的原因和发展变化的过程,同时依据需求类型和紧迫程度做出分层分类,为设计及开展符合社区矫正对象“意愿”的服务奠定基础。二是坚持社区矫正对象“自决”的原则。自决是指当司法社工评估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需求或面临困境时,是否接受服务或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是否接受社工的建议,都需要由社区矫正对象自己决定。但自决并不是说司法社工完全“不作为”,在社区矫正对象自决之前,司法社工需要在前期全面需求分析的基础之上,积极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剖析和认识自己的现状,包括个性、能力、家庭、社会环境、现有资源、支持网络以及目前面临的困境,同时从利弊两方面协助案主一起分析不同的选择可能带来的可预见性的结果。在全面分析和认知自我的基础上,司法社工便可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自决”相关事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更全面地开展调查评估</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出台以前,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工作中,只能处于辅助地位。现在《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这无疑赋予了社会组织可以独立开展调查评估的资格,相应司法社工也可以根据相关委托,独立开展调查评估活动。那么司法社工如何更全面更专业地开展调查评估,笔者汇总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讨论。一、调查对象方面可包括:本人、家属、村(居)委、村民(社区居民)、邻里、房东(租房人员)、朋友(担保人)、同事、派出所(犯罪记录)、被害人等。二、调查内容方面可包含:对调查对象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的监管能力;与邻里、同事等社会关系的状况,有无重大矛盾纠纷),在社区内的一贯表现(性格脾气、不良嗜好、身心健康状况、个人成长史、以前违法犯罪情况)、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居住地村(居)委意见、被害人意见、建议禁止的事项、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等。其中,尤其要关注其家庭成长环境、个人成长史、违法犯罪史三个方面。三、调查结果呈现方面可包含:调查笔录,调查评估表,辅助照片,调查意见书等。此外,要强调的是司法社工在做调查评估时至少要有两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且在做社区调查时,要尽量争取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助力激励机制的建立与落实</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认为,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解决脱管问题,除了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外,还可以通过推进激励管理途径加强管理和创新。推进激励管理的核心就在于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有关激励制度的落实,而这两个方面正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优势所在。一方面司法社工可以发挥专业理论优势,借鉴成熟有效的激励模式(如代币法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符合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激励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司法社工长期驻点与社区矫正对象接触密切,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需求评估和专业服务的基础之上,可以充分观察、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相关表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及时的评估反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激励考核制度的落实,为社区矫正对象争取更多的表扬和政策支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此外,《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该项规定可以和第二十八条“给予表扬”的规定相结合,通过公益活动的开展优化“社区矫正对象激励考核制度”。而在公益活动的组织方面,司法社工恰恰可以发挥资源链接的优势,为社区矫正对象搭建公益活动的平台。例如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敬老助残、清洁家园、维护秩序等社区公益服务。广州地区则可以借助全市近200个社工服务站,充分发掘社区资源,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充分地参与到社区的建设和服务当中,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精细化未成年人矫正帮扶服务</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强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国家从立法层面设立专章,突出未成年人的矫正,足见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视。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经历了2019年“中国主席特赦令—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以及现行法律对未成年嫌疑犯从轻判罚的立法精神,各地市目前在册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已不多,这也为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服务,开展精细化的服务内容提供了可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于司法社工如何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扶服务,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探讨:一是司法社工要提升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心尚未成熟、敏感、自我意识过强、逞强好胜、易冲动,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等身心特点的掌握,并结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常见的自尊、自我认同感低,家庭、朋辈的情感支持薄弱,缺乏教育、就业、技能的发展支持,社会交往支持受阻等需求特征,设计符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心特点的服务内容和跟进方案。二是司法社工可以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合作,《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六条就其相应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广州地区的司法社工可以加强与广州市团委在全市范围购买的“青年地带”社工服务项目的合作,通过增强朋辈之间的影响,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建立新的、良性的朋辈群体。三是司法社工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与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的协调工作,《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司法社工可协助因犯罪而失学、辍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复学复读,对属于特别困难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协助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六、提高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水平 </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同时也对司法社工的队伍构成及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队伍构成方面,司法社工要更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就需要拥有社会工作专业、法学专业、心理学专业等多学科背景的工作人员来共同构成司法社工的服务队伍。例如在主题教育方面,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较多是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而这不仅体现在单次的教育学习活动中,在日常的走访、个案服务中也需要及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法律规范上的正确指引,因此法学专业背景的社工也是不可或缺的。司法社工的专业素质方面,从事司法社工职业既要具备社会工作的专业素质,又要符合司法矫治元素的专业要求。为此,在司法社工队伍的建设工作中,需不断加强司法社工人才队伍的培训学习:一要丰富培训内容,既要包含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如《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各省市的针对性矫正措施;又要包含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服务技巧的学习。二要做好培训的分层分类:可以依照培训对象,按照入职年限、服务经验分类;也可以依照培训主题分类,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务基础、社会工作个案、小组、社区的三大工作手法、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文书规范等;亦可以按照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从调查评估、接收、入矫宣告、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解矫等各个环节梳理司法社工可以参与的内容及发挥的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总之,《社区矫正法》背景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务工作需要在以往服务经验的基础之上不断创新,除以上提到的凸显价值理念优势、坚持需求导向和自决的原则、更全面的开展调查评估、助力激励机制的建立与落实、精细化未成年人矫正帮扶服务、提高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水平外,还需要在服务内容、服务指标的设定;管理模式、评估标准的优化以及特色服务的打造等等方面开展更多新的探索。正如唯一直接参与《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总干事郑波先生所说:“随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和深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也将受到挑战,与社会上一些能提供如资金支助、就业岗位等短平快,立竿见影的帮扶相比,社会工作素以‘润物细无声’见长,因此我们要更加注重工作方法的可操作性、普遍性和实效化,进一步展示社会工作的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性。”</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