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浙江讯(南湖监狱 莫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除了常规教育,还有重要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分类教育简单讲就是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教育,个别教育针对罪犯思想变化(可能性)或其他需要进行个别教育的情况下及时沟通教育。如何分类,怎么教育,不让教育工作流于形式以应付检查,不让教育内容不空洞化,让被教育者有思考、有领悟、有变化,是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侧重思路和初步目的。《社区矫正法》总则第三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都提到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使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分类教育、个别教育有法可依。</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为长期从事罪犯教育工作的民警,对犯罪行为及罪犯心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中央实施“刑罚执行一体化”政策下,经派驻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协助教育工作一年多时间实践,就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教育、个别教育,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塑造正常公民人格为出发点,简单谈一下看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现实状况</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教育家陶行知认为“教育中要防止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将教与学的界限完全泯除;一种是只管教,不问学生兴趣。前一种倾向必然是无计划,随着生活打滚;后一种倾向必然把学生灌输成烧鸭”。实践中重监督管理,轻教育帮扶,教育流于形式,教育内容空洞,教育者完成任务,被教育者一无所知,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背离了《社区矫正法》关于教育立法的初衷。</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常规教育的主要作用是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同时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纪律意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常规集中教育工作很重要,但问题是“大锅菜”众口难调,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比三分之二),很多时候是一知半解或对牛弹琴,起不到常规教育的主要目的,所以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可以作为补充开展,不仅是法律、也是实践中提倡的重要教育形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分类教育</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分类教育从入矫时间上可分为入矫教育和解矫教育,也可以从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分类。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出发,从犯罪环境和犯罪动机上分类更具有针对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关于教育分类。实践中有对罪名进行分类教育,虽然共同的罪名有共同的特点,但不同点也是相当显著,同样是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和放任),从客观上看有家庭因素、经济因素、职业因素等,从心理动机上看有侥幸心理、盲目冲动、唯利是图(雇凶杀人)等,诸如不同之处的地方还有很多。从罪名上进行分类教育,和常规的集中教育一样,缺乏针对性,很多时候鸡同鸭讲。所以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开展分类教育很有必要,从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环境,道德素质,犯罪动机进行分类,如自主创业、临时雇工的常见犯罪风险的开展分类教育;对认知缺乏的法盲型犯罪类型开展法律知识的分类教育;对恶习不改的顽危型犯罪类型开展纪律意识的分类教育;对自我辩护的主观型犯罪类型开展道德素质的分类教育;对侥幸心理的盲目型犯罪类型开展警示分类教育。</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个别教育</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个别教育很复杂,同样一句话,从不同人的嘴里出来,效果就不一样,司法行政权威的外在效果有限,关键还是教育者对人性的熟悉,对什么样的人说什么样的话,用什么语气语速,用什么表情,这种经验的积累需要长期的历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个别教育适用于思想情绪波动、行为异常、家庭有重大变故、违反监督管理等情况,除了及时介入,同时要注意个别教育的原则,即“铁要趁热打,人要冷了治”,人的情绪有一个变化过程,“头脑发热”的时候什么话都听不进去,冷静期的教育效果往往事半功倍。&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有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因为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不服从管理甚至扰乱管理秩序的现象,往往是个别教育的重点。这类罪犯心理一般比较复杂,仅靠简单的教育谈话或惩罚措施就能令其改变想法、服从管理,不具有现实性。不是衡量所有事物都只有“利益”这杆标尺,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是谈话教育的基本思路,罪犯心理变化有一个过程,病在“腠理”的还有救,如果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一旦心理逆反,病在“骨髓”,怎么都教育不好的,所以建立每日社区矫正对象犯情排摸制度,及时掌握犯情,第一时间介入,主动谈话,早发现早教育早“治疗”,另外让难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服管,需要注重方式方法,需要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力量、派驻民警多方合力、高度配合,更需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用心教育</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教育者,包括很多职业,如民警、医生等,职业的天然属性就是奉献。像一名初中老师说的那样,“按时上下班,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家教赚钱,是师德问题,有的老师对班级成绩排名二十名以后的学生基本放弃督教,但我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学生,直到他(她)初中毕业”。没有名师,只有好的管理方法、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摒弃私利的理念。用心教育,一个都不能放弃,是教育工作原则中的原则,同样也应该是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原则中的原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关于教育方式,不提倡教科书式的教育。根据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程度低的实际情况,建议以案例教育,以“讲故事”的方式,让他们听的懂,也喜欢听的形式开展教育,以案释法、以法说理,最终达到以理服人,让他们有所触动,有所感悟,从而在认识上有所改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关于教育内容,要注重多样性结合,尤其是结合道德教育。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中提到“很多走马观花的调查者都以为教育是防治犯罪的灵丹妙药,相反,它却是导致累犯的原因之一,或者说至少是一种间接的因素……犯罪人在监狱里学会铁匠技术、书法或石印技术,从而掌握了危险性较少并且比较有利的犯罪手段;暴力攻击犯变成作假犯,盗窃犯变成诈骗犯或伪造货币犯……”。教育矫治,不仅仅是让社区矫正对象应知应会,更重的是树立正常的三观,成为一名正常的守法公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英国作家萨克雷认为“播种行为,可以收获习惯;播种习惯可以收获性格;播种性格,可以收获命运”,希望社区矫正机构能重视教育工作,尤其是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与社会力量、派驻民警一起配合好,以期实现《社区矫正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最终目的。</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