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者:但未丽,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原文载《公安学研究》2020年第3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内容摘要:</strong>与城市社区矫正相比,农村社区矫正相对更加形势严峻,急需引起高度重视。对王镇的社区矫正实践调查表明,在农村社区,规则意识缺乏和从众心理导致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难,尤以群体性犯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难;传统乡土社会的风俗礼仪、价值观和荣辱观因受市场经济冲击出现波动,但乡土感情和乡里相亲的关系纽带还一定程度存在,这种局面对矫正对象再社会化既有正向促进又有负面阻碍;农村社区年轻人受享乐主义和城市消费观影响,物质要求提高,但受教育程度低、谋生能力有限,实施侵财犯罪较多,此类欲望型犯罪人矫正难度大;与具有监禁矫正和审前羁押经历的矫正对象相比,未被羁押过的缓刑对象接受矫正态度相对消极。农村社区矫正的执行应针对上述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从而提升矫正质量和特殊预防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关键词:</strong>社区矫正&nbsp; 农村社区&nbsp; 矫正对象 重新犯罪<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因其先进的刑罚理念而更为理性地看待犯罪,并以更为人性化的态度更有效率地改造犯罪人,使曾经受损的社会关系更加富有活力,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明智选择。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国也于2003年开始了自己的努力与尝试。这年7月,社区矫正制度开始在我国的京、津、冀、江、浙、鲁六个地区正式试点,而零星试点从2002年8月就分别在上海和北京展开。2011年,社区矫正写进刑法;2012年,社区矫正写进刑事诉讼法;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适用人数逐年增加,主要是缓刑人员增加较多,目前全国基本常年保持在册对象70万左右。&nbsp; &nbsp; &nbsp; &nbsp;<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犯罪对策的理念缘起,要追溯到十八世纪或更早以前。因为什么是犯罪,或者说犯罪的本质是什么,这是动用刑罚之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人类一直执着追问的问题……从古典学派将犯罪视为受意志自由支配的一种孤立行为,到刑事人类学派将犯罪视为一种生物遗传现象和犯罪人的一种危险性人格,再到刑事社会学派认为犯罪不过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人类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从未停步。这种探讨过程及其相关成果,为科学的刑罚目的和刑罚观念发展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也为后来的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之“矫正”理念与实践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经过诉讼程序认定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人。虽然从目前社区矫正判决、决定和裁决程序要求来看,他们中大部分人是经过社会调查环节才被允许进入社区的,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而且即将于2020年7月生效的《社区矫正法》也未规定)将社会调查作为矫正前的必经程序。所以司法实践中,也有一部分矫正对象可能是未经调查评估就进入社区的。不论是否经过风险评估的矫正对象,既然曾经犯罪,说明他们都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那么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重点应落在“矫正”上,亦即把握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切实落实矫正措施,帮助他们改过迁善。<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一、问题的提出:不能忽视的社区矫正城乡差距</strong><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从犯罪学角度看,社区矫正是以更少管束、更多自由和更人性化的刑事责任履行,致力于帮助不需要关押和不需要继续关押的犯罪人重返社会、预防重犯的新型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即在社区中矫正。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既包括城市社区,也包括农村社区,二者在矫正环境、管控方式和社会支持上都有较大差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首先,在矫正环境方面,城乡差别不仅意味着地理环境、物质环境不同,更意味着人文环境、人情风俗和心理环境相异,也意味着离再犯罪机会的远近以及再社会化的条件与难度不同。从大环境看,城市里多是高楼大厦,现代化程度高,人口流动性强,陌生人社会特征明显,商业发达,资讯和信息传递快,住户集中,热闹、繁华、忙碌、快节奏,娱乐方式多,消费场所多,就业机会多,犯罪机会也多。但作为一种犯罪控制策略,各种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齐备,城市公共区域也监控摄像密集。从小环境看,城市社区基础设施为较完善,社区居民平均素质和法律意识更高,对矫正对象的接纳度较高,这种种有力条件降低了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融入社区、乃至继续升学就业的难度。而农村社区则呈现出不同的情形,如住户分散,生活安静、节奏慢,消费娱乐场所有限,交通和通讯不发达,社区内以熟人社会为主,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联系较多,人情味儿更浓,这些特点使得矫正对象可能就业就学机会较少,但也更可能保持平淡的生活、平和的心境。不过也有不利的因素,比如农村地区法律社会化程度较低,重刑观念仍然浓厚、固化,对涉嫌刑事犯罪者缺乏包容,认为既然犯罪了就应接受法律制裁,对犯罪人以戴罪之身回到社区不能理解,接纳度低。在他们的理解,犯罪了还能很快就 “回来了” “没事了”,“一定是有关系有背景花钱找人了”,这些情绪和氛围可能给矫正对象带来相对负面的影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其次,管控方式上,当前基本上是传统方式(如登门走访、群众监督)与现代方式(如智能监管)相结合,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在农村实行都有较大难度。城市社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主要采用手机定位方式,辅以佩戴电子手环、电子腕带、电子手表等其它监管措施。其中,手机定位是最早普遍适用的方法,但据笔者调查,该方法的问题是手机定位不准,人机分离现象较多,用户欠费以及关机时提供的位置信息不准确等,难以达到准确掌握行踪的目的。而电子手环、电子手表和电子腕带,则有不易取下、不易破坏和随身跟踪的特点,有的省市是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前六个月或三个月强行佩戴,有的省市是整个矫正期间都要佩戴,但现在也暴露出存在设备质量不过关、损伤皮肤等问题。此外,不少省市还采用了人脸识别和刷脸报到等智能系统加强过程管控。除了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控设施外,传统的排查走访也在开展,但这种方法主要适合于城市社区,因为城市社区大多具有专职矫正力量,而且社区也比较集中,交通方便,具备走访条件。而农村社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离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所在地路途遥远,加上矫正工作人力不足,传统监督途径和智能化监督途径开展都较困难。现在不少农村社区也采用了手机定位等监控措施,但是有的偏远地区没有信号,有的手机处于欠费状态,有的矫正对象出门不带手机。由于农村地区矫正工作专职力量不足,不少人员属于借调和兼职从事社区矫正,再加上多数农村社区交通不便,且也不是都配备了交通工具,所以登门走访并不现实。同时农村地区住户分散,如果村委会一级工作不得力,那么群众监督也难以落实。总的来说,与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社区矫正对象更易脱管漏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最后,在社会支持上,本来社区矫正的优势在于矫正对象可以获得充分的社会支持,但这方面城乡差别依然很大。相对来说,城市社会资源多,人力物力都较农村丰富。比如大多数城市社区矫正经费能够保障,而农村地区则比较捉襟见肘。在笔者参加的一个研讨会上,某农村司法所长曾讲到所在司法所连必须的打印纸都没有。此外,不少经济发达的省市如江苏、浙江、上海、深圳、北京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城市社区配备了相应数量的矫正社工、矫正志愿者,并努力将这项服务辐射到城市周边的农村社区。但全国还有很多地区没有这么好的条件,特别是相对偏远的农村社区,无法支持相应财力人力,普遍缺乏这些辅助性工作力量。而如前文述及,大部分农村地区本身专职工作力量都是不足的。从当前来看,有不少司法所连平均一个人都达不到,就算勉强有一个工作人员,也不是政法专编,而是街道借调人员或兼职人员。如笔者2016年8月在四川调查了解到,该省有4600多个司法所,但工作人员只有4000人左右,平均每所仅有0.8人。又如,2018年9月笔者在张家口的调研中得知,该市共有243个司法所,但仅有194名政法编工作人员,即平均每所不足1名。但该市比四川整体形势要好,因为其另有309名工作人员(平均每所约合1.3人),虽然皆属司法所借调、借用及与街道和乡镇合用、兼职性质。上述两个地区的情况并非孤例,在全国特别是中西部较有代表性。在矫正对象回到社区后,有的农村社区会按要求为其建立矫正小组,但这个小组实际上基本不起作用,反而使更多无关人员获晓矫正对象的犯罪人身份,对后者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也由此造成矫正对象通常不愿参与更多矫正活动,以避免他人知道自己的罪犯身份,从而导致不能达到矫正之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国土面积大于城市,农村人口多于城市,而农村社区矫正对象也远多于城市社区。以2017年12月为例,当时全国农村社区有矫正对象494223人,在同时期总数为70万的全国社区矫正对象中占比71%。这些特点都使农村社区的矫正形势更复杂、严峻,应予特别重视并有针对性倾向性地采取差异化的矫正策略。然而,与实践需求相反的是,当前的社区矫正研究和实务重点多集中在城市场域,农村社区所面临的矫正困境尚未得到足够重视。鉴于此,笔者从犯罪学角度切入,通过对农村社区王镇的矫正对象犯罪与矫正情况进行的持续跟踪调研分析,希望为学界和实务界提供更切实直观的农村社区矫正现状与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二、问题分析:面对农村社区矫正的“矫正”之难</strong><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文的调查对象王镇地处S省Z县,属于非城郊地带、非城市周边、而且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但又不是过于偏僻的典型农村社区,由50个行政村组成,全镇总面积15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7万亩,人口约7.8万人,主要由汉族和回族组成,人口结构不算复杂。交通方面,该镇与其它农村地区相比应该还算方便,因为有顺畅宽阔的省道穿过,但是也有不通公交车、只能步行或骑电动车自行车的土路大量存在。王镇也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乡土小镇,虽然近年来经济文化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些变化,但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相邻关系对一个农村人而言仍然非常重要。对王镇的调查持续两年余,期间新增进入或解除矫正的对象数量不断有所变化。用于本文分析的数据,来自于2016年8月调查中期,当时王镇在册共计63名矫正对象。之所以选择使用这个数据,是因为该时期的这个总数本身跟其他时期比,属于相对稳定和基本接近。而犯罪类别与其他时期相比,有共通性又有偶然性。比如在此63名矫正对象中,因犯“贪污罪”而被矫正的对象最多,有14人,集中分布在两个村,属于偶发性的窝案,都是贪污村里小麦补贴犯罪的村干部。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村委会组织人员而触犯刑法的职务犯罪规定,这在农村虽不算常见,却具有一定典型性,特别是他们的犯罪动因和认罪态度值得关注。不过据司法所长说,其余时期矫正对象中犯罪类型“最多的是故意伤害,得百分之六十以上”,而本次的63名矫正对象中,犯“故意伤害罪”的为11人,数量上也并不少,仅次于前面的贪污罪窝案,占第二位。这些犯伤害罪的矫正对象分散在多个村落,从犯罪起因看,多是因各种小纠纷引起伤害行为。排在第三位的是被判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人,共计是8人。其他矫正对象中犯“寻衅滋事罪”的为8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为5人,另有17人犯罪类型比较多样,分别是盗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窝藏罪等。上述所涉及的犯罪类型,都是农村地区的常见犯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针对这63名矫正对象进行的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农村社会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难度远比城市社区要大。在追求个别预防、防治重新犯罪的道路上,农村社区矫正确实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相关分析如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一)认罪悔罪之难:从众心理泛滥与规则意识缺乏</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在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法律和规则的作用逐渐被城市生活中的普通公民所重视,但在相对静态的农村地区,许多人尚未形成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还远未从“自然人”过渡到能在法律生活中享受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的“法律人”。认罪乃改过迁善的必然前提,而是否认罪,又与行为人的法律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相关。一些轻度刑事犯罪人甚至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仍停留在原始朴素阶段,即使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内心也不认同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他们看来,不管做了什么,只要没杀人越货,都不是大事儿。因此,虽然经历了刑事诉讼过程,并在有罪认定基础上被判处相应刑罚,但不少人并不认同法院的有罪判决。如果矫正对象认为自己没有罪,或认为罪不当罚、判决不公,必然从内心抵触矫正。根据我们的调查,在王镇,以下两类犯罪都存在认罪悔罪难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 、群体性犯罪认罪难。以王镇的14名贪污罪矫正对象为例,他们分别源于两个村委会的贪污小麦补贴窝案,属典型集体犯罪。所谓小麦补贴,是近年国家为保护种地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并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而采取的小麦补贴政策。但从施行之日起,村干部班子滥用职权将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补贴划到自己账上的传闻,在王镇便从未消停过。或者说,这两起贪污窝案的案发,正好证明这些传闻也并非道听途说。其中一个村的原计生主任——一名女性矫正对象说到其所在村的所谓贪污案,主要是由于村主任和村支书有矛盾,村主任才将事情“捅了出来”。她认为,“将小麦补贴“挪为”村委会成员的“工资”,是整个村委会都心知肚明的事,又不是偷偷摸摸干的,没什么不对。也就是说,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专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在行为人眼里根本“不是事儿”,理由是所有村委会成员(本案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之所以被判刑,不过是由于“被人整了”。虽然按照刑法规定,这是典型的刑事犯罪,但这位原计生主任不仅没有任何内疚羞愧,反而对此感到委屈愤懑,认为自己对村子20年的辛劳付出就换得这一项罪名,“我最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进一步访谈中得知,村委会成员工资低,有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这是这群人集体犯罪的重要原因,也是涉案人员将自己贪污行为在内心合理化的直接理由。这个理由实际并不成立,工资低或者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并解决,决非私自侵吞国家发给种粮户专项补贴的免责事由。但不可否认,这个理由也暴露了农村村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基层工作难开展、工作压力大;另一方面是薪酬与付出不相称。如此,村干部们为实施犯罪行为赋予了自认为充分正确的动机,并基于从众心理不由自主与多数人保持一致,主动参与结伙作案。“人类基本上是结群性动物,他们的生活既是群体交往的组成部分,又是群体交往的产物。当人们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而通过集体行为又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这些利益和需求时,群体就会组成” 。一旦形成组织,即使不那么严密,也容易让人“像受到催眠一样,一些能力遭到了破坏,同时另一些能力却有可能得到极大的强化……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从而形成强大到足以淹没个体独立性的集体力量。这14名村委会成员集体而非单独犯罪,从本质上讲,也是他们不认罪的原因之一,因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采取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 “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这种心理,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群体融合、法不责众的心理,也是一种侥幸心理,是贪污小麦补贴集体窝案发生的基本心理来源。</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被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7名矫正对象,也属共同犯罪。他们也同样认为自己遭遇司法不公,所以大部分对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其中一位矫正对象甚至宣称:“我还要去上访,我有什么错,年纪大了又怎样,死在半路上也得去上访。”他们也不清楚什么是社区矫正,只是对自己被判刑一事耿耿于怀。该窝案中被免职的村主任、被判刑且至今仍在监狱服刑的村民,以及正在社区接受矫正教育的老人,在接受访谈时大多认为自己“冤”。这个聚众案,源于铁路通道修建过程中引发的土地纠纷,导致村民因宅基地赔偿以及生产道路被毁与镇政府、市政府以及铁路工程队产生摩擦。其中一部分人因铁路占了自家耕地或宅基地但谈不妥赔偿,又存在强拆现象,所以予以抵制。还有大部分村民是因为生产道路被毁而拨下来的修桥款不知去向,以及建桥一事遥遥无期,遂与村委会、镇政府乃至市政府闹了矛盾,有村民前往北京上访。从矫正对象口中得知,案发源于一次他们这群人去市委询问情况时,与市委工作人员起了冲突,过程中撞毁了市委办公楼内的宣传栏,有市委工作人员受轻微伤。他们中的一些人被当场拘留,在看守所待了十几天。王镇针对拆迁事件的类似冲突发生过不止一起,村民、政府、派出所、工程方等各种社会力量都有介入,甚至有村民表示有“黑道”参与,或被工程队雇佣专门从事强拆或者威胁打骂上访人员。这其中真真假假,各方说辞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很确定,那就是该村的矫正对象,这一群平均年龄55岁以上的老人,虽然在判决时表示认罪,但内心却坚持自己无罪或罪不至此。故而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司法所报到时都带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包括表示再去上访。</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故意伤害罪认罪难。在矫正人数较多的故意伤害罪中,则不具上述群体特征,但认罪悔罪却存在同样困难。在农村场域,所谓“故意伤害”,在多数人看来,不过是“打了一架”一样稀松平常,所以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矫正的对象不少。我们根据司法所现所有资料进行了粗略计算,包括部分已经矫正结束的,属“故意伤害”性质的大约能占到所有矫正对象的30%。这些“故意伤害”案件多是因琐事引发的人身伤害。不过据笔者了解,在农村地区,确实常有因互不相让、口角吵架引起的一般性打架斗殴,在后果不严重的情况下,较少有人报案。这一方面缘于村民没有报警意识,而另一方面,农村主要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很多人“不好意思”真去公安机关“控告”另一方。同时,纠纷发生之后,村里总会有年长的“中间人”来为双方讲和。调研期间,接触到的一位女性矫正对象就是这种情况,她是与丈夫、孩子一起来司法所报到,刚进门连自己犯的什么罪都说不清楚。之后问她“故意伤害”的对象是谁,她指了指丈夫,说“是他姑”。然后气恼地说,“那天我也受伤了,警察让我去做鉴定,我没去,谁能想到她还好意思去告,我们都没好意思去告”,这是因为家庭纠纷而起的一桩轻伤害案件。此外,还有因为土地纠纷、邻里琐事,甚至还有人本来是去劝架,结果犯下故意伤害犯罪的。总之,因故意伤害而判缓刑进入社区矫正的多属这些情况,刑期大部分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那么,故意伤害行为真的只是“打了一架”而已吗?犯故意伤害罪的矫正对象是否认罪重要吗?其人身危险性如何评估?我们知道,故意伤害之所以发生,通常是有一个在当事人看来比较激烈的矛盾冲突存在,但即使在更遵从简单处事方式的农村社区,矛盾是否只有通过付诸暴力性行为才能解决呢?使用暴力不过是逞一时之快,旧矛盾不但不能得到解决还可能诱发新矛盾,因为小纠纷和小规模斗殴最后发展到家破人亡、甚至灭门惨案的流血冲突,并不少见。冲动是每个人都可能有的情绪,为何有的人能控制住而有的人不能,这仅仅是自我控制能力的差异吗?事实上,犯罪学理论认为,冲动(impulsivity)是与反社会行为有关的关键人格特征。“冲动表现在高度活跃的行为当中(特别是在人们不经思考的行动中),冲动是一种变得焦躁和寻求即时满足的倾向,一种心烦意乱的倾向”,即冲动的人通常只考虑短期后果而顾不了长期后果。还有学者认为,“冲动是一种持久的人格特征”。而故意伤害罪通常都因一时冲动而起,所以此类行为人的认罪悔罪在社区矫正中同样不可忽视,因为这种反社会的性格特征只有通过外力的干预以启发深刻自省,才能获得内在的抑制机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全面地看,矫正对象认罪难的更深层原因还是在于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而文化素质、高犯罪率通常呈正相关关系。加上农村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机会较少,虽然偶尔也看到些宣传标语,偶有“送法下乡”活动,但从实际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来看并不乐观。这使得农村场域法律社会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也较欠缺。要让普通公民从“自然人”成为知法守法的人,还需要在文化建设和规则意识培育方面下功夫。</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nbsp;(二)欲望性犯罪人矫正之难:传统乡村的节俭价值观受冲击</strong><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随着中国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价值观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趋势。但价值观多元也带来价值观紊乱的副作用,比如对物质和金钱的过于看重,简单地把成功等同于经济财富,认为金钱货币万能甚至是衡量一切善恶是非的价值标准等观念,使得各种贪利犯罪由此产生。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如果属于因日常琐事与人发生口角打架这种偶然事件,伤人者经过协商赔偿又被法院判了刑,一般再犯可能性较小。至于在王镇占比例比较大的14名贪污罪矫正对象,他们在判刑后被开除党籍,原有的职位不复存在,基本上也难有再实施贪污犯罪的机会。然而,有些矫正对象犯的是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普遍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得经济利益,带来了生活享受,再加上之前接触的都是些不良人际关系网络,矫正期间再犯可能性较大。在王镇社区矫正的过往历史中,曾经有一女性矫正对象由于在Z县歌厅为贩卖毒品的人暂时保管毒品而被判刑,矫正期结束后,又再次犯下同样罪行被抓。在调查期间接触到的“90后”矫正对象中,所犯罪行多与经济利益有关,其中以诈骗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居多。他们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但似乎并不能吸取其中的教训。他们“出来”后,从前面临的问题并未消失,经济上仍捉襟见肘,本就不富裕的家庭依然如故,而自身需求并未减少,加之农村缺乏工作技能培训和工作机会,因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现代多元价值观和拜金主义冲击下,王镇老一辈人尚重视风俗礼仪荣辱,但“80后”“90后”年轻一代中的有些人明显不太受这些价值观约束。虽然农村义务教育已经普及,他们依然学历较低,法律意识较差,传统风俗和荣辱观薄弱。在王镇的矫正对象中,虽然“80后”只有18人,在63人中不占最大比例,但是2017年8月新来司法所报到的矫正对象全是“80后”,此外还有三人甚至是“90后”(罪名分别是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劫罪)。一名因犯诈骗罪而被判缓刑的“90后”男子,来司法所报到的时候嘻嘻哈哈,因为拿“报到”当儿戏而被Z县司法局“严重警告”一次,并要求其矫正期的第一个月每星期都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长对他还有针对性地作了更严格要求,即除了村委会成员签字外,其第一次报到时必须有父亲在场并签字。即使如此,该矫正对象也没有如约在下个周一来报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世世代代聚族而居,讲究合乎礼治的行为规范,村落内部形成人们普遍认同并共同遵守的乡规民约。在人口大流动、物欲大泛滥、文化大冲撞的背景下,乡土社会的社会行为由规范性向失范性转变。这种失范性是指乡土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包括敬畏感缺失、羞耻感淡薄、潜规则盛行等。当人们把赚钱当文化,把常规(不偷、守时、诚信)当典范,把底线当上线时,社会生态也就遭到了破坏,社会危机便开始孕育”。犯罪学家默顿认为,每个社会都包含了各种文化目标,以及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的制度性手段(规范)。这两个维度通常来说是和谐的,这意味着社会成员往往通过遵从一些社会规定的手段来实现那些文化目标,或者至少有达到目标的希望。当社会过多地强调目标,或是缺乏实现目标的手段时,就会导致目标和手段之间的不和谐,或者失范。在默顿看来,当社会过于强调经济上的成功,而有的人由于能力、资源等因素,并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这样的成功时,那他们便可能通过“创新”(innovation)的手段去谋取财物,而这很可能就会令其陷入违法行为,“主要的例子就是偷盗、欺诈以及其他经济犯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很快,老百姓很快从中得到实惠,群众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期间整个社会逐步把目光和重点都集中在经济增长上,个人经济能力也受到关注。社会观念特别是个体价值观,很自然地随着经济飞跃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从一开始的以贫穷为光荣(越出身贫农,社会地位越高)到改革开放初期的羞于谈钱,再到后来光明正大地谈钱,拜金之风开始盛行,个别人唯利是图、见钱眼开甚至不择手段,表现在刑事犯罪领域就是侵财犯罪等欲望型犯罪剧增,而且绝大部分犯罪人为低学历低收入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据我们在王镇的观察,新生代农民工休闲娱乐方式单一,就业技能较少,但消费水平却已向城市居民看齐。所以有些人开始用不法方式赚钱,传统的勤俭节约的朴素价值观已经不能约束他们,越来越多的人由此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对这部分人的矫正是最难的,因为社会文化树立的经济成功目标仍在那里,他们想过上好生活的愿望和谋生能力低下的事实仍然没有改变,仅目前社区矫正的矫正项目和矫正能力,很难让这些理想与现实脱节、被物欲所役的人脱胎换骨。但幸运的是,乡土社会中原有的重礼仪、知廉耻本质还未蜕变,特别是年轻一代的父辈长辈等家庭成员对他们犯罪行为的不认同,以及乡里相亲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对他们的未来人生仍有一定程度的影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三)矫正对象再社会化之难:人情纽带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中国乡村社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不断的变迁中,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渐渐发生系列变化,但某些结构要素又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乡村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等结构性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在这一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里,仍存在各具特色的居住格局、互动方式、社会关系、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而且,在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权衡考量中,乡村社会的“个体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并不是简单的实际效用和利润得失的计算。在其计算公式中,文化传统、习惯以及个体的自身法律知识结构等因素都可能成为一种系数,影响着他们的计算结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传统的乡土社会属于熟人社会,在这个彼此知根知底的社会中,人情既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和交往基础,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彼此连接的社会结构形成的力量。这样的社会,是以费孝通老先生所说的血缘、地缘为基础的差序格局主控的社会,民风相对淳朴,相邻地域人与人之间关系比较密切。而现代社会虽受到各种新鲜事物、多元价值观以及大规模人口流动的冲击,但几千年形成的乡土社会依然保持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仍是社会关系较为密切、人际之间比较熟悉交往频繁的地方,跟城市社会的自顾不暇、人情淡漠有所不同。如有位矫正对象来司法所报到,从与其聊天中得知,该矫正对象上个月生病住院,在其住院期间,恰逢市司法局来司法所检查,就要求所有矫正对象必须在场。司法所长在矫正对象并未告知生病和请假的情况下,从其他渠道得知这一消息并报告了司法局,使得该矫正对象幸免“警告”处分。这种密切的社会联系和人情关系,能帮助有过脱离社会和机构服刑经历的矫正对象重返社会后更好地适应环境。根据赫希的社会纽带理论,与亲朋好友或其他社会关系保持着良好联系的人不容易选择犯罪。在这样的“熟人社会”,只要矫正工作人员恰当地利用“关系”,矫正工作也能更顺利地进行。因为五千年的农耕文化积淀,使“农村具有许多地域特质:(1)血缘关系密切,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家庭常生活在一个村落,甚至一个村庄就是一个较近血缘关系的血亲部落;(2)地缘关系广泛,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人彼此熟知,使得每个人几乎都处在别人监督之中;(3)传统道德、乡村伦理和地域道德至今对村民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农村更易开展犯罪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忌惮于家人声誉、处在他人监督之中,加上伦理道德的自我约束,较之城市将更有利于他们修正恶习、回归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值得欣慰的是,我们观察到,在时代急剧变迁和各种文化碰撞的今天,农村地区的传统文化仍然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相对于别的村镇,王镇的中老年人普遍重礼仪、知廉耻,面子文化在这里也特别突出。在这样的氛围中,一些年轻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比如,多数矫正对象都认为犯罪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都极力想摘掉这个“标签”。这表现在很多矫正对象来司法所而工作人员临时不在,我们询问其“犯事”因由,矫正对象回答时表情都略带羞愧,显得很不好意思。另外,他们也都表现出很希望矫正早点结束,这不排除可能由于每月或每周的报到需要耗费一定工作时间,但感觉他们更多是认为每次来报到都是一种“丢人”。在中国,“传统的治国之道认为,动用法庭和刑罚是治理国家社会的最后手段,意味着政府德治和教化的失败;对普通百姓来讲,无论是作为民事原告还是刑事被告,对簿公堂都意味着个人道德的败坏”,如今的中国社会情况渐有变化,人们比过去更有见识也更包容,但不可回避的是,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仍是一定程度上被另眼相看的,在农村尤甚。类似文化致使矫正对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羞耻感,并不是件坏事,有利于他们回归正确的是非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此外,相较城市来说,农村地区乡里乡亲关系密切,矫正对象在出狱之后的矫正期间更容易适应社会生活。虽然村委会和司法所方面的支持系统不是太理想,但家人、亲友、邻里的支持力量还是强大的。在问卷调查中,90%的人都表示在社区矫正期间,最愿意跟“家人”“好友”诉说自己的情感和心理。但另一面,熟人社会也会带给矫正对象一些人情和舆论压力,村里人口舌是非多,互相又太了解彼此的情况,免不了有些街头巷议和背后传说,特别是周围邻居熟人的偏见与议论,也令矫正对象和他们的家属感到困扰,以致很多矫正对象都曾有“唾沫星子淹死人”“抬不起头来”被人“嚼舌根”的烦恼抱怨。有位今年28岁的矫正对象张某就深受其害。他说正是因为这些“嚼舌根”的人,使他每次的相亲都会失败,因为相亲对象总会打听到一些对他不利的信息,即使他只是因喝酒与人发生口角致人受伤,才被社区矫正的。在他看来,自己并非“大奸大恶之徒”,不该被人唾弃至此。不过,按照犯罪的客观属性,“犯罪是具体的人对社会中确立的人与人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秩序的侵害。这使犯罪具有了社会性,因为个人单元的互动构成了社会现象的本质。实施了此种或彼种犯罪行为,一个人便与社会其他成员、社会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建立了互动关系”。于是,犯罪行为一旦实施,不是仅仅伤害被害人,而是形成了犯罪人与整个社会的一种对立关系,由此我们可以了解犯罪是如何疏离犯罪人同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也能理解其他人为何会对他们有憎恶、排斥等不良情绪和不好看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矫正对象与周围熟人的关系越正向越良好,越有利于他们在人生和社区生活的回归。当今最为流行的犯罪学理论——社会纽带理论鼻祖特拉维斯·赫希的核心观点认为,我们与诸如家庭、学校和宗教等传统社会制度之间的纽带,可能保证我们不去实施越轨行为。赫希于1969年首次提出他的理论,认为依恋(attachment)“是最重要的社会纽带要素,是指我们在意包括父母和老师等他人意见的程度。因为我们爱他们或者尊重他们,或者感觉到与他们的其他纽带,所以我们可能关心他们的意见。我们越是在意他们的观点,我们越可能更少地违反规范。既是因为我们已经内化了这些规范,也是因为我们不想让他们失望或受伤害。反过来也是对的:我们越是不在意他们的想法,我们越容易去破坏法律”。赫希理论中的“依恋”因素虽然本是指父母老师等与我们更亲近的关系,但实际上应作广义理解,即所有我们在意的人,也包括与我们或我们的父辈相熟的人的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社区矫正由于熟人社会和乡土感情的存在,应该有利于矫正对象的社会纽带关系维持或重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四)无羁押经历矫正对象管理之难:对收监后果缺乏想象力</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根据调查得到的反馈,不论在城市社区还是农村社区,没有羁押经历的矫正对象,比如大多数的缓刑对象更难以管理,而有过看守所羁押经历或监狱服刑经历的矫正对象,则会比较自觉地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但相对而言,这种倾向在农村地区要更突出,因为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对违法犯罪要接受什么样的法定处罚缺乏正确预期,对监狱、看守所的环境比城市社区的居民更缺乏基本想象力。比如,被决定缓刑的矫正对象,预想不出违背相关规定而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将要面临怎样的处遇。而曾有过看守所羁押经历或监狱服刑经历的,就会很清楚一旦被“收监”是什么后果。所以后者往往时时谨言慎行,珍惜回到社区开始新生活的机会,接受矫正的态度端正积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王镇社区矫正对象63人中有58人是缓刑,只有5人是假释,而大部分缓刑对象没有被长时间羁押的经历,个别缓刑对象曾在看守所待过一段时间,后被取保候审的。在与这些矫正对象接触并帮他们办理报到手续时,笔者发现,有监狱服刑经历或看守所羁押经历的矫正对象,矫正态度明显要比没有类似经历的人要端正得多,他们按时报到,填写材料认真。一位曾经在看守所羁押的矫正对象,向笔者诉说了这样的看守所生活,“俺是阳历里11月18进去的,晚上9点多都睡了觉咧,都剃着瓜露头(光头的意思),有人站岗,一人一被子,一个床板子,冻死喽。到了第二天晚上,六点以后都得洗澡,洗凉水澡,你自己试试那个腊月天里,拿自来水从头上浇三分钟,脱了衣裳都站不住啊”,“后来一判,不用进监狱,高兴得不知道干什么好了,在里面的滋味忒难受了”。而另一位假释人员给笔者的印象最深的,是他一个月来了三次司法所,都没见到所长,但是他并没有放弃,第四次来也没有见到,由笔者帮其办理了报到手续。像他这样锲而不舍来报到多次的前所未见。该矫正对象是监狱服刑7年后被假释进入社区,他这样评价他参加的社区矫正,“这是国家和政府再给咱的一次机会。这样只每个月来一次,总比在里面好啊”,并且表示“呆里面天天学法律”,现在比以前懂法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心理学常识,“一个人的自身经验所造成的心理影响要比他人经验(即从理性上吸取教训)所造成的印象深刻得多,因此,刑罚的个别威慑作用比普遍威慑作用更为明显”。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带给他一定痛苦,这种痛苦的经验使他此后不敢再去选择犯罪,这也是预防性矫正的原理之一。对此,现在有的省市采取针对性措施,即偶尔将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活动地点确定在附近监狱进行,并顺便组织他们参观和体验监狱生活,引导他们提前了解和想象收监执行的后果,不能不说是明智的策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三、问题的路径探索:社区矫正执行之有的放矢&nbsp;</strong><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要顺利发展,除了重视关注顶层设计,在执行机构专业化、执法队伍职业化和设施配备更加完善,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社会基础、社情文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上继续努力之外,还要着重在社区矫正的“矫正”二字上下功夫,致力于矫正环境、矫正方案、矫正项目、矫正措施的创造、创新与探索,抛弃“不出问题”的得过且过心态,超越仅追求矫正期间不重新犯罪的短期目标局限,从消除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条件,从矫正犯罪观念、犯罪心理、行为习惯养成等各方面发力,在再社会化过程中帮助矫正对象改过从善,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对不需要关押和不需要继续关押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的制度初衷。这里主要针对前文所述的农村社区矫正突出问题,谈四点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一,关于矫正对象的认罪悔罪。</strong>首先,不宜片面过分强调认罪。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事实各有不同,所经历的刑事诉讼过程也不同,有的矫正对象可能不能完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有的矫正对象本身对司法机关有偏见、质疑,同时鉴于法律事实只以有证据证明为认定依据,不排除有的矫正对象是由于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司法腐败,而遭遇冤假错案或者司法不公。所以,我们不能将矫正对象不服判决的表示,或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和信访的行为,简单地等同于不认罪、不悔罪。其次,要研究矫正对象拒绝认罪悔罪的具体原因。毋庸置疑,认罪悔罪确实是矫正的基础,但是认罪悔罪的目的,不仅仅需要一种态度表示,而是要让被判决认定为有罪的人真正认识到错误所在,认识到自己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伤害与损害,从内心深处反省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有错改错和向善向上的积极愿望。只有搞清楚矫正对象拒绝认罪悔罪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措施、矫正方案,才能具体地帮到他们,也才能让社区矫正真的起到“矫正”作用。最后,是针对矫正对象不认罪的具体原因对症下药。如上所述,搞清楚矫正对象不认罪悔罪的症结后,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着重解决。对于不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矫正对象,比如对自己打了个架不以为然的犯罪人,应该找出法律依据并耐心讲解,帮助他们学习、认识和提高,告诉他们正确的纠纷解决方法和处事方式。要做这些教育说服工作,就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素质提出了要求,没有受过系统法学教育,尤其没有认真学习过刑事法学的执法人员,显然是不能胜任的。如果矫正对象不认罪确实事出有因,比如前述村委会成员贪污窝案的动机,是集体挪用小麦补贴作为拖欠的工资,对此则应一方面及时将拖欠村干部工资的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对这些自认有理的矫正对象进行刑法普及教育,帮助学习贪污罪的定罪和适用规定,并告诫他们国家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任何人任何情况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树立严格的规则意识。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矫正对象,由于他们多是年纪较大的老人,而且案件发生主要是因为铁路修建过程中拆迁和土地补偿引起,主观恶性并不大,而且心里积有不满、愤懑和委屈,应该尊重在前,多关心、多疏导,告诉他们应走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但如果矫正对象反映的征地和拆迁过程中相关事宜确有不公,特别是有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社区矫正执法部门有责任将相关情况汇报交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违法必究、不枉不纵的态度进行处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二,关于欲望性犯罪人的矫正。</strong>在城市和乡村、在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中都有欲望性犯罪人,对他们的矫正只能通过惩戒和教育双管齐下完成。欲望性犯罪人通常是金钱欲望膨胀远远超出了自己的实际能力,从而把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谋生和挣钱方式,所以决不能让他们从犯罪中获利,否则他们很难停下来。而通过报复性惩罚让欲望性犯罪人得不偿失,应该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即除了判处有期徒刑等主刑外,还要没收其犯罪工具、犯罪资本和犯罪所得。社区矫正中的欲望性犯罪人,一般是轻罪犯人居多,但也有已经接受过一定时期监禁的重罪犯人,因由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回到社区后恶习复萌。对这一阶段这些人的矫正,建议一方面向美国学习,逐步试点和开创惩罚程度介于社区和监狱之间、属于我国特色的中间制裁项目,在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同时兼顾保护社会安全。据笔者在美访学期间了解,美国的中间制裁集中表现在严格监督计划、新兵训练营、家中监禁等形式,旨在努力截断社区中的矫正对象再犯可能,其魅力在于既能处罚犯罪人,又能控制其个人再犯风险.对自控能力较差的欲望性犯罪人是一种比较适合的监督方式,不过这对电子监控特别是电子围墙的设置,以及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就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教育工作,培养欲望性矫正对象尊重他人财产的正直感、靠劳动所得的自豪感和光明磊落的自尊感,鼓励他们学习掌握可以傍身和赖以生存的技术技能并正当就业。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对矫正对象加强技术性、服务性行业的培训指导工作,提高他们的谋生能力、改变他们的谋生思路,从根源上解决欲望性犯罪人的基本问题,消除相应犯罪原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三,关于合理利用农村地区人情纽带对矫正的影响。</strong>相对于城市,农村地区还算是比较静态的熟人社会,人情往来和社会舆论对人们的行为还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对社区矫正来说,本是一个有利因素。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远近亲戚,以及知根知底的同学和乡邻就在矫正对象身边,对此加以合理利用就可以对误入歧途的矫正对象形成强大的社会支持拉力,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这种切近、特有的亲情乡情,把他们中的热心人整合到矫正小组中来,共同督促矫正对象改过迁善,而对那些影响矫正对象自尊甚至可能致他们破罐破摔的言行,要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阻止。比如,及时找到相关人员谈话,要求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帮助矫正对象走出挫折、走向新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第四,关于无羁押经历矫正对象的管理问题。</strong>社区矫正中的假释和监外执行犯人,都有过在监狱服刑的经历。所谓无羁押经历的矫正对象,主要是未曾被刑事拘留和逮捕而被决定缓刑和被判管制的犯罪人。在缓刑和管制对象中,又以管制对象最难管,因为管制对象即便违反相关规定,只要没有发现漏罪或者再新犯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尚无收监可能。缓刑对象则可能因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矫正纪律而被收监。缓刑对象之所以被决定缓刑,大多都是罪行不重,按说完全可以顺利度过矫正期的,但有的的缓刑对象偏偏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让矫正工作人员很头疼。对此,北京、甘肃等地的一些区县都有采取将矫正对象带到当地监狱参观和接受教育的做法,提前让他们身临其境感受“收监”之后失去人身自由的生活和处境。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无论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都具有同样的借鉴意义,值得推广。</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综上,社区矫正将矫正对象看做人类共同体的一员,坚持秉承行刑个别化和社会化的先进理念,并且也符合中国当前社会基础和社会发展趋势,是有较大张力和有巨大潜力的司法制度。比起城市,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有其执行难度和不同难题,我们相信只要及时有的放矢解决问题,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步工作,建立一套适合当地社情文化的工作机制,农村社区矫正作为中国社区矫正主要而又关键的部分,一定会更有成效。<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strong>注:</strong>本文“王镇”为化名;本文调查材料由作者指导的硕士生苏现翠提供,在此致谢;感谢《公安学研究》编辑老师费心编辑此文。)</span></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