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甘肃酒泉讯(玉门市司法局玉门镇司法所 李红霞)</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治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3年3月全面推进。无论是实践创新、制度完善,还是理论探索方面均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然而,社区矫正工作虽然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不能将社区矫正的初衷完全发挥出来。现就如何将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好、教育好、服务好,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谈以下几点个人思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意义</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目前我国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置于社区之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quot;标签&quot;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quot;标签&quot;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唯一高风险职能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也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基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是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执法,是矫正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实际工作中个别司法所在执法中存在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部分档案资料不齐全等等。出现这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基层司法所部分工作人员思想麻痹大意,把社区矫正这一职能工作等同于其他职能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对该项工作责任意识没有增强,对其历史使命和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和风险度了解和认识不到位,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没有认真思考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没能深刻意识到社区矫正对象随时随地都会对社会构成一定危害客观事实,更没有考虑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可能制造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案,危及他人、自身以及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社区矫正监管效率不高、力度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目前,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走访、手机定位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效果并不理想。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从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思想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很多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1人所、2人所。以玉门市为例,基层司法所17个,基层司法所编制数27人且基层工作人员经常被抽调至市局工作,常年监管社区服刑人员150人以上,工作压力较大;同时,司法所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等8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司法所普遍轻视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环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司法所不少工作人员对交付执行这一工作环节不够重视,应付了事,对交付执行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自己也模棱两可。交付执行是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首次见面的工作环节,在这个环节不注重交付执行内容和细节,很可能就是后续管教出现问题的导火索。一些管理人员在交付执行环节中没有与社区矫正对象形成交谈笔录,且宣告也走捷径,使得个别矫正对象不清楚自己的管理人员是谁,甚至联系方式都不知道,最终导致少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严重者重新走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必须明确,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接触社区矫正人员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态度、运用什么样的工作方法,是否能够熟练运用《社区矫正法》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能否给社区矫正人员留下极其深刻身份认同和服从管理的首次效应是矫正成功关键因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加强和改进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凸显,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与监禁刑对比上,有着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社区矫正能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因此,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改革,是我国司法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更是我们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所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进一步强化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具有严肃的法律强制性属性特征,虽然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内接受矫正,但毕竟是罪犯,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威胁和风险,所以做好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治安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强化“三种意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管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是强化责任意识。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化环境中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因此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重新犯罪,防止他们对社会再次造成危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增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真正做到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实行每日检查、定期抽查,全面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轨迹,及时了解其动向,对其异常动态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是强化法律意识。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严格把关,抓好接收矫正对象谈话、家庭走访、矫正方案、矫正宣告书、签订矫正责任书和矫正担保书,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是强化风险意识。把社区矫正执法作为重点风险点来抓,督促执法人员公正司法、清正廉洁,不断增强执法人员风险防范意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大力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全面推进社区矫正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有成功的实践、丰富的经验、良好的发展基础,下一步关键要在加强教育管理上下功夫,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提档升级。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肩负的职责,具体可分为日常监管、教育学习、组织劳动等三方面。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急待提高刑罚执行意识,也急待提高制度执行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狠抓教育管理这个中心环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教育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提高社区矫正实效的中心环节。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切实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等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规定、接受矫正。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等重点人员监督管理,专门制定方案,严格监管措施,决不能使刑罚变成无牙老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罪犯放到社会服刑,本身就是宽的一面,在这种宽待的前提下,管理必须从严,绝不能无原则迁就,宽大无边;绝不能把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混同于普通公民,放任不管;绝不能用帮扶方法替代监管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条件的,必须及时依法惩处,坚决收监执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矫正。在教育内容上,必须坚持“三个注重”,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性。一是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二是在人格上注重尊重,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三是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要以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为重点,通过法律法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教育,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了解政策规定、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不断强化其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认真组织公益活动,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正确的劳动观念、纪律观念,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区、回归社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3)要在矫正小组建设上狠下功夫。矫正小组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的好载体,是社会群众参与社区矫正的好渠道。矫正小组天然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最了解他们的思想,最方便开展“一帮一”、“多帮一”教育帮扶活动,而且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易被社区服刑人员所接受。要明确矫正小组任务,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经常听取矫正小组汇报,制定矫正方案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和每个矫正方案顺利实施。只有矫正小组真正发挥作用,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各项工作才能落到实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狠抓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共同构成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基本框架。我市也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订了实施细则以及配套制度并试点开展社区矫正队建制。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进一步增强遵守制度、落实制度、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1)要在制度执行上狠下功夫。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停留在纸面上、只挂在墙上,那也“形同摆设”。个别地方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案件,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手机定位,不按制度规定及时联系监控形同摆设。有外出审批制度,但不按制度规定办事,违反程序、越权审批,造成脱管失控,等等。要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危害社区安全,绝不允许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案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2)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强调社区服刑人员按期向司法所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情况,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抓好分类管理。要将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划分为严管类、普管类、宽管类三个管理类别,细化类别标准,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对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要列为重点人员,重点管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3)不断完善社区矫正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对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再犯罪、余罪未查清以及其他涉及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狠抓业务学习提升执法技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一项全新的内容,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一项新挑战、新机遇。作为一项新的刑法执行活动,该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政策法规以及规章。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想能得心应手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用一颗“恒心”去认真学习掌握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以达到更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工作效果。这样才能在具体实践中少走弯路、不犯错误。只有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思考、仔细进行分析论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经验、做法,才能探索出一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打造社区矫正“玉门样板”,为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有深入学习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明确是和非,时刻保持立场坚定和头脑清醒。</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