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黑龙江讯(哈尔滨市司法局 朱振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今年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也要面临新的挑战。笔者作为市司法局派驻到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干警,负责开展入矫教育工作,对于入矫教育工作有以下三点思考,望大家批评指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一、工作理念的变化&nbsp; &nbsp;</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和实施,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法尽管未有条文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但从立法理念、结构布局、法条规定来看,已经蕴含社区矫正的性质,不仅仅局限于刑罚执行,即立法并未强调刑罚本质属性惩罚性、刚性监管措施、风险防控手段及处罚手段(如集中长时间集训、关禁闭和先行拘留)。相反,立法凸显出了外延更加广泛的刑事执行,不仅包括管制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而且还包括短期监禁刑罚替刑措施的缓刑附条件的考察执行和长期监禁刑罚变更执行场所的假释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刑事执行定性从法理上彻底地正本清源,同时明确了占90%以上的缓刑类社区矫正对象,其执行内容是法定条件下的考察活动,属于保护观察的非刑措施。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入矫教育工作时要尽快转变工作理念,弱化监管改造理念,强化监督管理理念。例如服刑、刑期、改造等词语要尽量避免使用;调整工作思路,震慑式的教育方式转变为刚柔并济的教育方式,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入矫教育应以教育感化为主;坚持保护原则及利益最大化至上原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同时,工作人员要意识到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及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入矫教育时要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精神与要求,站好第一班岗、尽好第一份责,做到不错位、不越位、该为必须为、不该为就不要为。这样不仅能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还能从非法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对出现的问题厘清责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二、工作方式的变化&nbsp;</strong>&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这一条款高度概括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也为工作人员的入矫教育工作提供了方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根据四类矫正对象的不同性质及法律规定的分类管理、教育的要求。对于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类的矫正对象,工作人员要体现刑罚惩罚性,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震慑性教育为主,发挥好监狱劳教工作经验的优势,列举监狱服刑的例子,讲清监禁性刑罚和非监禁性刑罚的共通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假释是对于被判处长期监禁刑罚的罪犯,变更执行场所的执行方式和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制度。假释类矫正对象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监狱人格化特征明显。社矫工作的重点是更生保护,核心是再社会化,重新回归社会,关键是安置就业、监督管理和适应性帮困救助。在进行入矫教育时可对矫正对象适用个别化教育,以劝说式教育为主,讲明提前释放的政策关怀,劝其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同时做好心理辅导,进行重新社会化教育。</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于缓刑类的矫正对象,工作人员不能采取与刑罚执行类矫正对象相同的入矫教育方式,而应该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与要求开展入矫教育,注重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原则的运用,在符合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消除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工作人员在进行入矫教育时不宜过于严苛,没有必要过多地强调犯罪性、惩罚性,而应依法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后的法定责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以上所阐述内容为大体思路,因为矫正对象存在个体差异,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还要因人而异,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因人施教。这就需要工作人员提前查阅矫正对象的判决书,仔细研究调查评估意见书,确定入矫教育思路,制作入矫教育提纲,并在入矫教育过程中根据矫正对象的态度、行为举止等随时变化思路,做到因人施教、对症下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三、业务知识的变化</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立法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基本来源于2012年两高两部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如今《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继实施,工作人员要及时更新业务认知,学习好、掌握好新的社区矫正业务知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本条规定包含每个公民都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法律文书所明确载明的义务(如禁止令内容)和社矫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义务三方面的法定义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将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的规定细化,也明确了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等四类惩罚情形。以上内容为工作人员提供了入矫教育的主体内容,工作人员在进行入矫教育时,不仅要将新的法条内容讲得通俗易懂,也不能随意扩大法定义务的外延。因为从保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工作人员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创设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扩大其应履行的义务范围。例如《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工作人员一定要界定好以上四个理由的内涵和外延,如家庭或工作的重要事务到底指的是哪些事务,重要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工作人员要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认真研究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省厅、市局、区局的相关规定,规范好法言法语,争当社矫业务专家能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道阻且长,行则将至。社区矫正法的施行承载着无数司法行政队伍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也承继着许多法、检工作队伍工作人员的鼎力相助。所以我们要运用好社区矫正法这把利剑,披荆斩棘、勇往直前,开展好入矫教育工作。</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