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五年之内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通过衔接、管控、安置、帮教等措施,力争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实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br/>&nbsp;&nbsp;&nbsp; 1991年3月的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1992年中共中央七号文件《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明确要求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并将安置帮教工作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1994年2月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了详尽细致的规定。1996年9月,中央综治委下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并在杭州召开了全国会议。同年11月,我省成立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在省司法厅。1997年,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lt;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gt;》(闽委办发[1997]12号),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性质、对象、范围、组织机构和接茬、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br/>&nbsp;&nbsp;&nbsp; 多年来,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要求,不断创新思想观念、拓宽安置渠道、丰富帮教方式、改进管理措施,工作水平不断推进,始终处于全国前列,为全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完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与安置帮教机构工作衔接不力,相当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没有同家庭和基层组织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成为人口管理的盲区,有的重新违法犯罪。二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困难,本人缺乏一技之长,导致就业困难、生活没有着落。三是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不健全,经费没有保障,管理手段落后,安置帮教政策措施不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为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201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br/>&nbsp;&nbsp;&nbsp; 《意见》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落实衔接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br/>&nbsp;&nbsp;&nbsp; 第一部分:提高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重点内容七项: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br/>&nbsp;&nbsp;&nbsp; 第一项: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要将《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要通过公安机关继续核实身份不明的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家庭核实基本信息,并依托村(社区)和家庭,制定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二是要于一个月内向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反馈核查等情况。<br/>&nbsp;&nbsp;&nbsp; 第二项: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技能鉴定工作,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监狱、劳教所要将服刑在教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并与刑释解教后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相衔接。<br/>&nbsp;&nbsp;&nbsp; 第三项: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聘用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治,促进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br/>&nbsp;&nbsp;&nbsp; 第四项: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监狱、劳教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要定期排查服刑在教人员是否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并及时将排查结果通知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二要利用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同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庭进行结对帮扶。<br/>&nbsp;&nbsp;&nbsp; 第五项: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出监所教育,要明确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br/>&nbsp;&nbsp;&nbsp; 第六项: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在监管改造过程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二是要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对其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三是要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以后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等;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br/>&nbsp;&nbsp;&nbsp; 第七项: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县、乡两级安置帮教组织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期满解除矫正后,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确保其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br/>&nbsp;&nbsp;&nbsp; 第二部分:落实衔接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着重强调建立无缝衔接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帮教对象采取不同的衔接帮教措施。同时,提出了两项特别措施:一是加大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实体)建设;二是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br/>&nbsp;&nbsp;&nbsp; 第一类:针对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回执单反馈给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当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司法所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此类人员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未能衔接的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尽快落实衔接措施。<br/>&nbsp;&nbsp;&nbsp; 第二类:针对“三无人员”。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其实现就业。民政部门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br/>&nbsp;&nbsp;&nbsp; 第三类: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监管部门在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公安机关要为此类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原侦查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br/>&nbsp;&nbsp;&nbsp; 第四类:针对一般帮教对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其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反馈回执单,同时通知司法所。当地司法所联系落实服刑在教人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当地安置帮教组织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br/>&nbsp;&nbsp;&nbsp; 第一项特别措施:加大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实体)建设。省、市两级安置帮教组织要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县级安置帮教组织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将“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安置到过渡性基地,并与监所交接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为在过渡性基地安置的“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后续帮教措施。<br/>&nbsp;&nbsp;&nbsp; 第二项特别措施: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所、司法所提供的信息,依托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县级以上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将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br/>&nbsp;&nbsp;&nbsp; 第三部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着重强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落实政策。文件提出了两项要求:<br/>&nbsp;&nbsp;&nbsp; 第一项: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帮助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就业援助,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林部门帮助原有责任田(林)的农村户籍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林)。民政部门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税务部门对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切实做好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就学有关工作,使得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br/>&nbsp;&nbsp;&nbsp; 第二项: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让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卫生部门应允许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br/>&nbsp;&nbsp;&nbsp; 第四部分: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突出强调三个问题,分别是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和推进社会帮扶。<br/>&nbsp;&nbsp;&nbsp; 第一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努力减少和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br/>&nbsp;&nbsp;&nbsp; 第二项: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br/>&nbsp;&nbsp;&nbsp; 第三项:推进社会帮扶。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机构和队伍,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专业化。<br/>&nbsp;&nbsp;&nbsp; 第五部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侧重从落实工作责任、发挥综治优势、保障工作经费等六个方面进行强调。<br/>&nbsp;&nbsp;&nbsp; 第一项: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br/>&nbsp;&nbsp;&nbsp; 第二项: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办)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br/>&nbsp;&nbsp;&nbsp; 第三项: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br/>&nbsp;&nbsp;&nbsp; 第四项: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社区)党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br/>&nbsp;&nbsp;&nbsp; 第五项: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个人和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以至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br/>&nbsp;&nbsp;&nbsp; 第六项:加强舆论引导力度。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要运用新闻媒体树立和宣传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br/>a</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