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作者:铁轱辘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退休以后,慢慢喜欢上了上网,如今也算是个老网民了。最近宝贝外孙子计划考公务员,想报一个叫司法所的岗位,说是工资高、工作清闲。抱着给他把把关的想法,到百度上搜了搜。没想到却看到这么个帖子:“考了公务员也考了两年了,恰好乡镇司法所招自己所学专业,工商管理类大类,限制男性。想快点上岸,于是就报了。但是在网上贴吧关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追责问题有挺多负能量的,社区矫正万一有任何疏漏,随时有被开除公职,丢饭碗的可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这工作有这么吓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继续搜索,搜索到一份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某某玩忽职守罪再审刑事判决书,看到里边的内容,更是吓一大跳。这个黄某某是安徽省含山县一个司法所的临时工,平时负责这个司法所30多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工作,可这30个人里,偏偏就出了一个叫张敬龙的小年轻。这个小年轻因为犯了危险驾驶罪被判缓刑后,被送到黄某某所在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可谁知道他却还不知悔改,就在社区矫正期间居然违规外出跑到北京砍伤了自己的前妻后跳楼自杀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因为张敬龙犯罪后自杀,黄某某也被检察机关抓了起来。通过查询相关规定,原来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干的好不好,是不是依法办事,如果社区矫正工作出了纰漏,检察机关可以把工作人员抓来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那么黄某某工作中是否有纰漏呢?显然是有的。判决书显示,“在张敬龙没有每周电话汇报自己的生活、工作的情况下,黄某某在记录薄上登记了张敬龙电话汇报,对张敬龙没有电话汇报的情况未作出处理;黄某某在没有按规定每半个月对张敬龙进行走访一次的情况下,填写了走访登记表;张敬龙在社区矫正人员半月度、月度考察表、季度考察表(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10日)书写了本人小结后,黄某某在矫正办意见栏签署表现稳定评为较好的意见,加盖含山县仙踪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张敬龙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未请假外出,该情况未能被发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于这些问题,黄某某辩解称,她在司法所的主要负责全所30个左右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日常工作。对张敬龙每周电话汇报,执行情况不是很好,张敬龙前期每半个月来所报到一次,后期每一个月到所里报到一次,都是能做到。对张敬龙每半个月走访一次基本不做,主要是因为所里没有车子,不便出去走访。同时,要有两人走访,这要有所长安排。张敬龙矫正档案中走访登记薄,对张敬龙没有实际走访,但填写走访登记簿,所里对走访管理不严格,按照惯例都是这么操作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于这些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黄某某无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审法院认为:“一、黄某某对张敬龙没有按规定每周电话汇报自己情况未及时作出处理,以及未定期实际走访的行为,只是张敬龙多次不假外出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且所起作用甚微,不属履职严重不负责任,张敬龙脱管是自身原因以及未对其手机进行定位导致的。二、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三、黄某某对本案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过失,其行为与本案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检察院对此提起了抗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中认为黄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且该行为并同张敬龙伤人后自杀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后,进一步论述称:“本案出现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以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是张敬龙的个人行为直接导致的,系他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张敬龙再犯罪的直接原因在于其个人主观恶性大,是多因结合下产生的一果,虽与黄某某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监管不力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原因力)较弱。换言之,即使黄某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也不必然能阻止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故本案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及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不是黄某某玩忽职守行为直接致使的。据此认为,黄某某玩忽职守行为对本案后果产生所起作用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综上,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但是检察机关对一、二审判决不以为然,又提起了抗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聘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罪犯张敬龙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疏于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罪犯张敬龙脱管,经常私自外出,后到北京持刀故意重伤他人,自己也自杀死亡,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如果黄某某切实按照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缓刑罪犯张敬龙就不能私自外出,或者依程序报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黄某某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对案件定性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最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看完了这个案例,让人有种哭笑不得的感觉。平心而论,原来一、二审判决的似乎更加符合一般人的认识。从判决书看,这个社区矫正不过就是听取报告、组织学习之类的工作,这些工作能够阻止坏人拿刀去杀人伤人么?就像原二审法院所说的:“即使黄某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也不必然能阻止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我不太懂法律,但是原来二审判决书中说的这段话,无疑符合普通人的认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再者,这个案子里的黄某某只是司法所聘用的临时工,我记得以前的时候,对缓刑犯的管理都是由公安派出所的民警负责,怎么现在变成临时工的事了?临时工能代替警察么?而且从判决书中看这个司法所还有两名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助理员好像还是正式干部。临时工的工作不认真,他们作为正式干部难道就没有发现?没有制止?黄某某提到走访必须两个人,那么这两名正式干部为什么不同黄某某一起去走访?这些问题起码说明这个司法所的管理是极度混乱的,毫无计划和章法。真不明白,对罪犯的管理怎么能是这个样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前面说过,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是否依法依规。那么当地的检察机关平时是怎么开展监督的?对罪犯的管理乱成了这个样子,当地检察机关难道之前没有发现?如果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时能发现这些问题,按照最后那份判决里的逻辑,张敬龙伤人自杀的事是不是也可以避免?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同张敬龙伤人后自杀有没有因果关系?当地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及时发现这些问题,但在追究黄某某的责任上却十分积极,在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又向省法院抗诉,非要追究这个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最后黄某某被判的是免于刑事处罚,真不明白,既然都没有处罚的必要,非要费这些事给她扣上一个罪名,有什么意义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看完了这些,我给闺女打了个电话,让她劝孩子换个别的部门,这个岗位,真是有点乱。</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查这些资料的时候,还看到这么一条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在2019年10月23刊发了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同志的一段题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讲话,张军同志说,最高检充分调研、换位思考,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虽分工不同,但工作目标、追求效果完全一致,并非“零和博弈”。&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不愧是最高检的检察长,就是有水平,如果黄某某所在地的检察院也能按照张检察长的要求,助力社区矫正工作,帮助司法所共同把工作做好,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一味追求给司法所临时工扣上罪名的“零和博弈”,这不也是“双赢多赢共赢”么?</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