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各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为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发〔1992〕7号、中央综治委〔199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1号、皖办发[199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优惠政策通知如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刑释解教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属农业户口的农民,在承包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送民政部门审批发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对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或恢复给付失业保险待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劳动教养期满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后,按原标准恢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家庭确有困难的(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免收三年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br/>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刑释解教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企事业单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1997]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照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六、凡城镇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为就业安置、自谋职业创造条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七、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对司法行政机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给予支持。</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