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福建三明讯(明溪县司法局 邹燕珍)<br />
为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指挥责任、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8月3日上午,明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演练。<br />
<strong> 演练即是实战</strong><br />
本次演练实际上是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部分体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以模拟实战的方式,通过工作人员现场实操、突发情况反馈、领导协调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联动、消除隐患等系列工作,检验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检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br />
<strong> 实操检验能力</strong><br />
上午8时30分,实施模拟演练指令准时发出,演练正式开始。社区矫正监控指挥室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电话抽查、轨迹研判、台账登记和记录每日日记。抽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城关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电话无法接通,在持续10分钟拨打后仍无人接听,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反馈给城关司法所,要求城关司法所立即进行实地查访,及时汇报相关情况。<br />
城关司法所所长立即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陈某家中进行查访,但未见到其本人。经过与其家人的沟通,了解到陈某昨晚因与家人争吵后离家至今未归。此时,司法所所长想到陈某日常较为偏激,情绪较为暴躁,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便立即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与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告初步查找情况。县社区矫正中心在接到司法所的情况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后立即组织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城关派出所协商,组织查找。派出所工作人员通过使用身份证信息记录进行轨迹研判,发现陈某在明溪县某网吧的身份证使用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遂立即赶往寻找。<br />
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网吧找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将其带回司法所进行训诫教育,社区矫正管理局将此情况通报县检察院。<br />
<strong> 演练积累经验</strong><br />
历时3个多小时的演练活动,组织有力、准备充分,参加演练人员按照预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演练过程中,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达到了演练的预期效果。强化了基层司法所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了司法所与指挥中心的配合协调能力,为有效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br />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非监禁状态下,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日常工作中,不仅仅只是是监管,还有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比如为其提供就业指导、给予临时救济、帮助协调司法救助等,在人性化的关怀下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今天演练过程仅仅只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日常工作中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作了相关规定。<br />
对陈某的处置情况,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内容:<br />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br />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br />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br />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br />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br />
第三十八条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可以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查找,查找时要做好记录,固定证据。查找不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br />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br />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img alt="" src="/upload/2021-08-04/564fcb8dd447df6d/d2e702c70bd9a753.jpg" style="max-width:100%;border:0" /></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