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对原判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就是缓刑。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br/>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br/>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br/>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br/>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br/>缓刑的条件一定要严格遵守,既不能滥用,也不能该用不用,一方面不能把怀孕、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工作需要等情况作为适用缓刑的主要依据,任意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也不能任意把缓刑作为解决矛盾的手段,对无罪或者罪轻的人,判处刑罚宣告适用缓刑,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或者故意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适用缓刑,而放纵犯罪分子。<br/>综上所述,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br/>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br/>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br/></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