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甘肃酒泉讯(玉门市司法局 黄万元)</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断断续续接触、从事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有九年有余,从公安机关将社区矫正工作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出台,从刚开始摸索完善到现如今规范运行,从社区矫正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定性。我也从玉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到党政办公室,再到基层司法所,一直未停止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该以什么样的角色定位来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呢?是彰显刑罚威严的“行刑者”,还是引人向善的“知心人”?随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了解,接触过形形色色的社区矫正对象,如何定位自我也有三个阶段的转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刚开始接触社区矫正工作,虽然知晓非监禁矫正刑罚,但却对这种新兴的刑事制裁措施没有直观的认识,逐步通过入矫报到、谈心谈话、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了解,“社区矫正”这一原本只存在于概念中的词汇慢慢的在我眼前鲜活起来。由于社区矫正管理股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未深入接触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社区矫正对象在大型警示教育活动中通常会表现的很服从管理,我粗浅的理解:能社区矫正的罪犯都是轻微犯罪,虽然法不容情,但事出有因,必须要和监狱罪犯有明显区别对待,既然在社会上执行,还是要以宽松为主,不能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生活,直到两起收监执行案件,对于社区矫正监管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015年8月16日和9月14日,玉门市司法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两名屡次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了收监执行,我参与了公安逮捕、法院裁定、医院体检、移送监狱的全过程,看到了曾经“狂妄嚣张”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法律权威下“低头”的场景。至此,我又片面的认为:社区矫正和监狱服刑性质相同,只是服刑场地和管理要求不同而已,罪犯就是罪犯,都有劣根性,容不得同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管强控才是硬道理,训诫、给警告、提请收监才是真正的监管手段。</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如果我的矫正思维仅仅停留在严惩阶段,我想我永远都不会成为一名称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很庆幸,遇到一名“拨正”我工作思路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别人的同时,我也得到了“矫正”。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刘某,女,1993年出生,未婚先育,家庭矛盾突出,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报到之日起就是愁眉苦脸、毫无自信,集中教育中多次迟到早退,我错误的以为那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无声抗议,是对刑罚执行的公然蔑视,多次训诫教育甚至给予一次书面警告仍不见效果,当时我认定她就是下一个收监执行对象。很碰巧,那一年玉门市司法局做为酒泉市开展社区矫正专业化心理矫正的试点单位,与酒泉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签订合作协议,通过购买专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工作,心理咨询师反馈刘某心理问题很严重,心理疏导、干预、治疗只是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和刘某的家庭成员联系沟通,帮助修复家庭关系。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刘某在集中教育中迟到早退的根本原因是两岁多的孩子独自一个在出租屋,后期我们和刘某父母取得联系,刘某父母也高兴地接纳了刘某和孩子,帮助抚养照看孩子。再后来,由于工作岗位调整,社区矫正工作接触的少,和刘某也基本没有接触沟通,但在她解除矫正的那天,主动到我办公室,深鞠一躬,饱含泪水但又面带微笑地说:“谢谢您……”</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刘某的矫正案例对我触动很大,我也深刻反省,社区矫正要宽严相济,要把监督管理和帮扶教育深入结合,要对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全面掌握,才能分析犯罪原因,才能因人施教施策,才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如果说人民教师是“灵魂培育师”,我冒昧地将社区矫正工作者定位为“灵魂矫正师”,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解除矫正绝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成功融入社会才是我们的永恒追求,才是我们工作的真正意义所在。</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