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来源:海德智库贰号</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编者按:此文是作者周洁博士参加王顺安教授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社区矫正法适用研究》课题的子项研究成果,在团中央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年第4期发表。社区矫正不仅来源于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而且也最适合于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非监禁处遇及更生保护。我国《社区矫正法》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一章,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念精神与核心要求,非常值得深入贯彻落实与学习研究,故特意转发宣传,以飨读者!</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制约、纾解与探索: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创新帮教模式管窥——以 S 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为切入</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周浩</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摘要:</strong>当前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占比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任务繁重、 专业化水平不高、未成年犯监护人家庭教育理念不强、专业社会力量支持不足等现实困难,使得客 观上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难以落实分类管理和因人施“矫”。尽管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系统通过顶 层设计积极探索纾解这些现实难题的各种配套机制,但由于制度运行的局限性、周期性和不同地域 制约因素的客观存在,其短期成效并不乐观。以 S 省省域内区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工作模式 为切入,考察其在实践中进行的本土化摸索和创新:通过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工作,教育、引导、强化监护人责任,结合地域特色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帮教,引入多元社会志愿 主体参与的多元融合、互补共济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社会支持体系等。鼓励基层未成年犯社矫工作 因地制宜、自下而上创新未成年社区矫正帮教模式,并及时挖掘和提炼工作思路和方法,为提升我 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个别化水平与矫治帮教效果,贡献地方实践样本和司法智慧。</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关键词:</strong>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因人施“矫”;多元融合</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020年7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正式开始施行,无论是《社区矫正法》,还是该法出台之前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以下简称“社矫”)工作中,要对未成年社社矫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化帮教。从社矫工作开展以来,基于未成年犯的特殊身心特点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发展的重视,学界就持续对未成年犯社矫理论 和实务问题给予了较高的关注。《社区矫正法》 颁布实施以来的研究成果既有立足该法,分析未成年人社矫立法理念的进步与不足,也有学 者着眼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结合未成年人社矫工作实务,主要围绕未成年人社矫工作的指导理念、矫正举措、工作队伍、 社会参与力量、帮教模式、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和对策建议。纵览这些研究成果,既有对我国实然立法和社矫实务问题的反馈和呈现, 也有从应然理论借鉴和制度构建视角的反思和分析。</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矫制度作为一个从域外移植而来的新型刑罚执行措施,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和制度逻辑, 但在其进入我国司法实践的进程中,必须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制度供给、社矫监管、帮教力量、法治观念等,进行本土化的具体考察和实践反思。为此, 深入我国基层未成年犯社矫工作一线,对于充分了解未成年社矫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 剖析我国未成年犯社矫工作的制度化应对举措及其成效和局限,进而发掘地方因地制宜创新帮教模式的可行性和借鉴价值, 以及自下而上发现可行的监管帮教创新模式、凝练基层实践智慧、提升未成年犯社矫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基于立足身边地域社矫工作的实证研究思路,以一个省内具体县域社矫工作考察为切入,从2020年3月到2022年3月间,先后实地走访了S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社区矫正管理局) 和该省北、中、南部三个地域三个代表地市的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以及当地的社区矫正教育基地, 通过与司法厅社矫管理局、区(县) 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社矫中心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未成年社矫对象等的集中座谈和个别访谈,获取了许多具体的数据和关于未成年社矫工作的问题反馈和改革举措。通过了解该省在《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为破解未成年社矫工作面临的难题,在分类帮教和多元融合等创新帮教模式方面所做的尝试和努力,运用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社矫理论的研究成果,探析这些地方实践做法对推进我国未成年社矫工作的创新意义和借鉴价值。</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一、制约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难题</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具体社矫工作实践中,未成年犯在全部 社矫对象中的占比较低,基层社矫机构工作任 务繁重、工作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 在组建矫 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管举措、组织 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中, 很少能做到区别化安排、分类管理和“因人施矫”。人员不足与工作繁杂导致司法矫正机构通常难以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区分,矫正方案模板化、矫正监管帮教流程趋同化现象较为普遍。</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 未成年社矫对象人数占比较低,社矫工 作难以做到分类监管帮教</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省在册社矫对象年均人数为1.4万人左右, 其中未成年社矫对象2016年和2017年占比均在 1%左右,从2018年开始到2021年四年间,占比进一步下降,均低于1%,基本维持在0.7%左右。近三年全省未成年社矫对象人数:2019年为116人, 2020年为76人, 2021年为119人。2 由于未成 年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少、占比低,各地社矫工 作人员力量又不足,基层社矫机构往往只做全盘工作考虑, 以成年犯的社矫工作为主, 难以顾及到未成年社矫对象分类管理的要求, 更难以做到因人施“矫”。在社矫工作流程和监管、帮教方案设计方面,也缺乏旨在针对未成年社 矫对象的特别措施和制度安排。</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 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社矫监管帮教方案趋 同化,个别化帮教难以落实</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经过十余年的尝试和实践,我国的社区矫 正工作基本已经形成一个相对规范的执法流程 和工作模式, 但针对未成年社矫对象基本采取 与成年矫正社矫相同或相近的监督管理和帮教 方案,针对性的个别化帮教模式还处在各地自 行探索阶段。就S省来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一般均由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父母)、社区(或村委会)成员三方组成,与成年犯的矫正小组差别仅在于,前者是由监护人参与,后者是家人即可。1在帮教小组中,矫正帮教功能的发挥主要依赖社区工作人员的常规化监管、司法所的监督、监护人的配合, 以及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觉。但是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常常遇到监护人不配合或未成年社矫对象消极、懈怠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督促不理、联系不到、家长对未成年人的陪伴与关注不够等。在未成年犯的矫正中,除了必要的监督管理外, 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目前S省社矫工作中采用的常规化教育方式有:组织集中学习、个别谈话、心理辅导,以及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但这些教育方式受资金因素、专业人员的来源、社区常规工作配合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实践中往往难以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矫正对象区别开来、分类进行, 而且往往教育形式刻板、内容单调, 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契合度不高, 也难以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效果。</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 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专业化水平亟待提升</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018年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只有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 0人)的司法所占 75% 。2 《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立法要求, S省全省省市县三级于2020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设置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加挂了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牌子,全省共设置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129个,但机构设立之后,人员编制配备方面难以及时补齐和到位。经调研统计,截止2021年7月, S省全省117个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尚未明确政法专项编(公务员)配备数实际配备占政法专项编的人员共182人(含占用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87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 有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严重短缺,平均每个县 只有0.81人,甚至有15个县为0人, 56个县仅为 1人。与此同时,该省每年列管的社区矫正对象 数量基本保持在2.6万人左右,平均每个县级社 区矫正机构每年列管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在220人 左右,每个司法所每年列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为20人左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与社矫对象的比例严重偏低,人员短缺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突出难题。因此, 现有基层社矫机构中工作人员事业编、兼职、工勤岗和以社会公益岗位招录的人员占比较高, 在职数尚且不够的前提下,专业化的要求更加难以保障, 区县社矫机构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知识匮乏、工作经验积累不够等诸多现实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4. 监护人参与积极性低,未成年犯社交圈 对矫正工作的参与度有限</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对于未成年犯进行监管帮教的同时,使其 受到有效的教育和矫治、真诚悔罪并彻底矫正 其违法犯罪恶习是未成年犯社矫工作的核心。 据访谈中社矫工作人员反馈,一方面,在社矫帮教过程中,不少家长和未成年社矫对象认为既然没有被采取羁押措施和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实刑,那么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就并不严重,甚至认识不到自己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这些相关主体对于行为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和社矫工作的监管、帮教意义认识不足, 对于 矫正工作的配合度不高,帮教功能发挥有限。 另一方面,由于监护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监护 责任心不强,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 视不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中关于家庭监护责任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引起监护人的重视。关于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督促和亲职教育等一些具体的司法救济制度还在逐步探索、落实阶段,因此, 目前我国各地对于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监护不力、矫正工作不配合的情形,还缺乏常规化且有力的制度对其进行督促、警示和惩戒, 这都使得社矫工作中监护人的帮教职责落实不积极、不到位。与此同时, 为了避免未成年矫正对象继续受犯罪前不良社会关系的习染和影响,同时为了对其犯罪身份的特殊保护,除了监护人之外,与该未成年社矫对象接触的人员, 如未成年社矫对象的朋友、其他近亲友、就读学校的老师、同学、社区群众等往往对其正在进行社区矫正并不知情, 客观上与其接触也较少,这即导致未成年矫正对象在矫正中接触的社会人员, 尤其是来自关系密切的社会成员的引导和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实践中,对于那些已经失学(完成义务阶段教育)、无业,和由于父母离异或外出打工等原因无法陪伴的未成年矫正对象, 他们与家庭、社区以及社会的接触和融合度就更低。</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5. 社会力量参与社矫工作面临资金困难和制度保障缺失等现实难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省全省范围内制度化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社矫工作机制尚未形成。目前各地主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或者党员、司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教育人士、职业技师的爱心参与、志愿服务等, 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心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在区、乡、镇矫正工作细化、落实的过程中,受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有限和志愿服务参与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所限, 具有社工专业知识和教育学、心理学、法律方面专业知识的志愿者的参与十分有限,而且难以持续性地参与开展未成年社矫帮教工作。S省一些区县司法行政机构与当地的爱心教育基地或文化教育基地合作建立的矫正教育基地,在传统文化教育、心理教育、生命教育、法律教育等方面, 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这些基地同样面临资金不足、保障制度不畅所导致的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难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二、纾解未成年犯社矫工作难题的制度 实践与现实成效</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为逐步纾解当前制约我国未成年犯社矫工作的各种现实困难,无论从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系统性推进层面,还是地方各省社矫管理机构都在积极筹措、多管齐下, 研究应对的具体方略。除了通过稳定社矫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社矫机构社会公益服务岗位、选派监狱、戒毒警察参与社矫监管帮教工作之外,也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弥补社矫工作人少事多的难题,不断强化和提升社矫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在具体监管帮教流程中, 则鼓励各地结合本体地域优势和文化特色培育社矫基地, 提升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的分类管理和个别化帮教效能,赋予地方社矫机构相应的灵活性, 多方拓展参与未成年社矫工作的社会支持力量等。应该说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扰未成年社矫工作的部分难题, 为社矫工作整体效能的提升提供了保障和有力的支持, 但一些举措也并非能够立竿见影,而类似社矫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地方资金支持不足、社工力量不足等现实困难也难以短期得到解决。为此, 既要积极看到相关配套机制给社矫工作带来触动和改变, 但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因地制宜, 在克服地方困难和创新帮教模式上勇于探索。</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对社矫机构事多人少的困局,但智能化不能完全取代人性化</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各行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智慧城市、智慧司法、智慧社矫逐步成为近年来城市治理和司法业务,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发展方向和趋势。有别于传统的“以人为本”的工作机制, 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完成以往只能由人工才能完成的许多工作,例如在基础信息采集、业务流程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电子定位监控、远程教育学习、远程视频督察等方面, 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便捷化、可视化。现代信息技术使社区矫正工作由传统的以人为中心转向了以技术为中心, 形成了现代传媒技术的矫正教育形式和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监管技术。人工智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社矫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而且也为社矫对象接受监管和参与学习交流提供了便利, 使社矫工作更加便捷和高效。S省在信息化平台建设方面,也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全力推进“智慧矫正中心”创建工作,构建完成了全省统一的集档案数据管理、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电子监管和日常工作运用于一体的社矫一体化平台。对社矫对象形成“全天候、不见面”的信息化核查和动态监管,成效明显。与此同时各县(区、市)坚持将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了社矫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深度融合,这都极大地提升了社矫监管工作的效率,便捷了部门间的衔接联动。</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走访中,基层社矫中心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反馈智慧化社矫在强化智能监管、减轻人手压力和提高监管实效方面作用十分突出, 但同时也反映,针对未成年社矫对象而言智能化社矫仍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一是智能化手机作为智慧社矫的必备终端,存在容易导致未成年社矫对象使用手机成瘾的问题;二是在智能化推送学习内容方面,专门针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的内容还比较有限;三是信息化动态监管无法满足“人对人”个别化帮教的需要, 智能技术无法替代社矫工作人员实现人性化的谈话、</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交流和互动。在发展智慧矫正的同时,必须明 确社区矫正工作是针对违法犯罪的个体开展的 刑事执行工作,智能化不能代替和实现人性化 与个别化的帮教需求。因此, 未来在发展智慧 社矫的同时, 保障基层社矫机构、司法所的人 员配备, 调动其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视日常 帮教中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的人性化关怀仍是做 好未成年犯矫治教育的根本。</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 积极推进社矫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建 设,但仍需久久为功</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无论基于立法层面轻罪数量的增加,还是司 法层面犯罪结构的变迁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 的推进,我国未来的社矫对象的人数还将会逐年上升,而基层社矫工作人员不足和专业化水平不够是制约社矫工作开展和提质增效的主要难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虽然未成年社矫对象的人数和占比总体上相对较低,但是从社矫工作的量与质衡平发展的角度,逐步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人员的稳定性,是确保未成年社矫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的关键。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以及社矫工作的内容需求, 社矫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为此,各地都在积极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考制度来充实社矫工作队伍,设置司法助理员岗位,明确其工 作职责,由司法局面向全社会统一招考,并设置 相应的准入门槛,如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法律专 业背景等。3新吸纳的社矫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现代执法理念,但缺乏相应的工作 经验,而现有的社矫机构工作人员、司法所、社 区工作人员可能在专业知识上存在短板,却拥有 相对丰富的工作经验。为此,社矫队伍建设需要 不断充实新成员和巩固老成员,以及边实践边学 习、边积累工作经验的模式,通过老带新、新帮 老的方式提升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就各省的实际状况来看,通过调研了解到:</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S省近年来的招考人数还比较有限,受地 方财政和编制所限,岗位招聘的人数还比较少, 而且较为偏远的乡镇和街道往往最终招不到或 留不住入编人员; 二是为缓解机构人员不足的 压力, S省各地当前有不少社矫工作人员是兼 职或临时性公益岗位, 人员的流动性大、稳定 性差,难以积累社矫工作经验,不利于社矫工 作的长期发展;三是部分工作人员在执法理念 上还有偏差,存在重惩罚而轻教育的行刑观念, 有些工作人员存在业务开展不熟练, 缺乏专业 技能等问题。为此,还需重视基层社矫工作人 员的薪酬待遇和职业使命感的强化, 加强对社 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通过社矫机构内 部的交流学习、挂职锻炼,或者邀请相关学者、 司法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组织学习培训活动等, 纠正他们的思想观念,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 立法开启家庭教育监护责任的法治化时 代,但还需司法层面逐步完善配套和衔接机制</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未成 年社矫对象的监管和帮教,监护人的职责和作 用不可忽视。为此,有学者提出应将未成年社 矫对象的监护人纳入矫正实施监管的范围内,结合具体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加强对未成年社 矫对象监护人的教育、引导和监管 必要时可以由法院或社区矫正机构责令对未能有效履行 监护职责的未成年犯的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如果监护人不参加这类亲职教育,相关机构可 以要求甚至强迫其参加。2021年10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及其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并明确要求其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通过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同时也在法律责任部分,对不当履行、 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监护人区别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和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督导的内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 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强制亲职 教育有所规定,无疑我国正在逐步进入家庭教育监护责任的法治化时代。无疑,这为强化和助力未成年犯社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据报道,重庆市梁平区一未成年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在社区矫正期间,其父亲不仅没有 认真反思教育缺位的错误,而且因同样罪名被判处刑罚。区人民法院向这位父亲夏某发出了 该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法律手段敦促 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护航未成年人成长。</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将家庭教育的责任从政 策层面提高到了法律层面,但正如有学者分析指出,由于相关立法未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启动条件、形式、内容、监督和救济机制等, 缺少必要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 对家庭监护产生实质影响,目前还不能与未成 年人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所以,从有法可依到 真正实现“依法带娃”,还有一段距离,未来还 需不断完善、细化立法,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 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使相关立法从 规定变为可行的措施,让规范监管从理想变为现实。立法上对家庭教育监护责任的明确以及 相应追责机制的建立,虽然为惩戒失职罪错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还需在</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就是社工组织和社会工作人员的参与,社工人 员不仅具有心理辅导、矫治、社会适应性训练、 社会保护、社会监督工作的专业特长和优势, 而且能够协助、指导司法行政机构有效动员其 他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犯社矫工作。然而,相 比北上广一线经济发达城市的社矫理念、经济 发展水平、社工服务机构的发展规模和社工人 员数量,作为欠发达地区中西部省份的S省,其整体的社工组织力量相对薄弱。为此,正如有学者敏锐地指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在参与观念、经济支持、专业力量层面还存在一些 短板。各地应该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情况,选择相应可行的“社工机构+ 整体外包”模式、“社会组织+部分委托”模式 或“各个环节+社会支持”的模式。无疑,就S 省的社矫工作的实际发展状况而言,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在积极倡导引入社工参与模式的同时,逐步探索引入多元社会力量分散参与社矫 工作的各种可行性。</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三、因地制宜、创新多元融合未成年犯 社矫帮教模式的借鉴意义</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正如法官对于疑难案件不可以拒绝审理一样, 基层社矫工作也总是在面临的困难与必须推进的日常工作中角力向前。为此, 基层社矫工作人员责任在肩,面对各种主、客观现实困难,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在日常的监管、帮教环节中, 因地制宜推进未 成年社矫工作的规范化与实效性。S省各区县司法矫正机构以《社区矫正法》的颁布为依托, 一方面坚持做到工作机制、流程的规范化1 ,另 一方面,则在现有制度、机构、人员和地方预 算支持等客观条件下,结合十多年来推进社矫 工作的经验,积极尝试未成年犯社矫工作的各 种创新帮教方案,创造条件和灵活应对, 提升分类管理和针对性帮教的矫治效果。这些因地制宜、来自基层社矫工作一线的做法,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未成年社矫工作也很有借鉴意义。</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 任用和培养“专人”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国的基层社矫工作机构普遍存在着人少事多的难题,S省也概莫能外,但S省一些区县社矫机构和司法所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行的缓解方案:该省个别区县社矫机构和司法所在充分发展和利用智能化社区矫正系统平台的线上资源和 功能的同时,在协调安排未成年社矫对象矫正小 组成员时,着力选择和安排责任心强、热心未成 年社矫工作的社矫机构、司法所或社区工作人员, 特别是一些女性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本辖区内的 未成年社矫工作,做到“一组一人”和未成年社 矫工作专职化。这样即使未成年社矫对象人数较 少,但通过专人、持续性地开展本辖区未成年社 矫对象的监管帮教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也能很好地发挥“集约”和经验优势,并不断提升帮教效果。与此同时,也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从事 未成年犯社矫工作的人员外出培训和学习,提高 其从事社矫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司法行政机 构的建设、社矫工作人员的培训是推动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完善的必经之路;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志愿者只是未成年人社 区矫正工作的补充, 实现矫正的常规化、专业化、 提高矫正效果,其核心离不开专业机构与专业人 才的建设。另外,应始终注重未成年犯社矫工作 开展过程中人性化、个别化的帮教实践,例如通 过面对面的走访、读书会、谈心教育、个性化的 职业发展规划、就业帮扶等,使未成年社区矫正 对象降低对社会的抵触和疏离感,感受来自社会的接纳和善意,增强其社会归属感,帮助其完成 自我塑造,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 加强对未成年犯监护人的宣传教育、引导监管</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 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强化监护人 职责的立法和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尚处于起步 阶段,而亲职教育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专业化、多样化、组织化的社会支持体系是强制亲职教育开展的基础,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专业资源匮乏的基层司法机关而言,难以形成工作突破口。作为一项新生的法律强制制度,不 仅需要给民众一个学习了解和接受的过程,同时 也需要给相关部门一个制度衔接和工作协调的时间,基层社矫机构既要借助有关法律保障提升监管和帮教能力,也要结合本地社矫工作实际,在未成年犯矫正监管和帮教的过程中逐步重视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帮教引导,明确其在矫正小组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强化其在矫正过程中的参与度和督促考察机制。S省T市某区基层 社矫机构,通过在社矫工作中逐步强化监护人的 参与和学习意识,一方面要求未成年社矫对象的 监护人必须参与例行的线上学习和线下亲子交流 活动,例如要求其必须完成线上平台推送的家庭教育相关学习内容,定期参与亲子陪伴、共同学习和面对面的亲子交流活动等,积极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未成年社矫对象监护人充分认识其监护职责的重要性和强制性,进而引导其积极履行相关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则积极协调学校、社区、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做好对未成年社矫对象监护人的教育、引导、训诫和监护督导工作。对于一些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法律的监护人,依法申请启动家庭教育督促令,保护未成年社矫对象获得有益的家庭教育,同时也为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和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 积极探索和拓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社矫帮教新模式</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未成年社矫对象的帮教形式十分重要,枯燥、单一的说教不仅引不起他们的学习兴趣,也难以收到预期的帮教效果。因此, 革新和拓展帮教形式, 摆脱社矫帮教工作的程式化、趋同化和刻板化,也是基层社矫机构在具体工作中需要积极应对和思考的问题。S省个别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探索与地方书院、医院、看守所、敬老院、交警队、社会公益组织以及企业等合作,对多元融合矫正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以教育形式和内容的革新, 激发未成年犯参与社矫帮教的积极性,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值得各地借鉴和参考。他们依托国学书院、爱心教育基地, 邀请国学讲师、离退休干部、法律执业者、企业技师等对矫正对象进行文化、伦理道德、法律、职业等多种形式的教育;依托地方友爱医院, 安排未成年社矫对象参与体验临终关怀等实践项目,通过直面生死的观察和体验, 唤起未成年社矫对象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思考,籍此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价值观教育;与看守所联合建立社区矫正法治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参观看守所等活动, 强化未成年社矫对象的“在刑”教育,使其真诚认罪悔罪, 认识到刑罚的严厉性, 珍视社矫行刑模式下自由的可贵,从而服从监管、配合矫正教育;鼓励未 成年社矫对象参加敬老爱老活动、参与交通秩 序维护、上山植树、为大型体育文艺赛事提供 志愿服务等, 拓展公益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促 使社区矫正对象多角度地认识社会、认识自我, 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找 到回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4. 引入多元社会志愿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近年来, S省社工组织和社工队伍的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预算支持和实际能够参与社矫工作的社工人员数量还较为有限。调研中了解到, 该省一些区县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引入多元社会力量参 与未成年犯社矫帮教工作,如国学讲师、党员、 离退休干部、公务员、高校教师、法律从业人员、医务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未成年社矫对象的同学、亲友等不同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犯的各种社矫工作中。例如该省南部J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开展“先锋助矫,结对帮扶” 活动,以党员“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等 形式,开辟党员干部参与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活 动的新模式;中部地区Y区和北部的D市某区司 法局与地方高校进行长期稳定的合作,通过在 社矫中心建立高校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和开展大 学生社团日常志愿服务等形式,由高校法学、 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工作、警察等专业的师生以开展专业调研、实习、实践和志愿服务的 方式,持续地参与基层社矫工作,为未成年社 矫对象进行专门授课、开展心理访谈、建立同 龄人互助帮教小组等, 既帮助基层社矫工作人 员分担了部分工作内容,为他们提供专业方面 的辅助, 同时也能够为未成年社矫对象提供有 益的帮教引导,以专业优势和志愿、实践活动 的常规性,持续地参与当地的社矫帮教工作,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矫机构工作队伍专业力量 不足和其他社会力量不能长期、持续性地参与未成年社矫工作的缺陷。 </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结语</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监管和个别化 帮教的具体落实,既需要司法行政机构主导下 培育和稳定一支专业能力较强的司法专业工作 人员队伍,更需要家庭、社区和各种社会力量 的参与和支持,而在具体监管、帮教工作中创新帮教模式, 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本地之 际且行之有效的评估、监管、教育、疏导和矫 治方案是未来未成年犯罪人社矫工作的重中之 重。分类处遇和个案矫正体现了行刑人道化和 个别化的行刑基本原则,通过对每一个未成年 矫正对象进行个别化的矫治教育,而非仅仅着眼于矫正对象的共性问题, 而且也能分门别类地为不同的矫正对象提供指导帮扶, 更有利于他们个人的成长、发展与回归。2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一路走来,一直走的是“实践先行、理论抽象和制度构建随后”的路径, 全国各地未成年社矫对象帮教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是我们逐步实现未成年犯社矫工作个别化、专业化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多元化、制度化构建的重要基础和依托。应该鼓励各地积极创新工作模式、 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工作思路和方法,自下而 上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提质 提效,贡献地方实践样本和司法智慧。</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