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文刊载于《公安学研究》第5卷总第28期</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简介】</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张雍锭(1989—),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38);</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张学超(1972—),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38)<br />
<strong>【摘要】</strong>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者中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采用专门工具评价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活动。对社区矫正效果的科学评估,不仅有助于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自我调节社区矫正期间的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检视矫正效果并及时优化个案矫正方案,而且有助于节约行刑成本、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从而更好保护社会、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等,具有个人、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的价值。目前,虽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均有一定的研究和探索,但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仍然存在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备、司法实践有限、学界研究不足、评估主体不全面、评估内容不统一、评估指标不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程序不完备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消解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与矫前调查评估、危险评估、需要评估、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等概念的混淆,准确厘定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概念,并从完备有关法律规定、科学确定效果评估内容、确立对应效果评估主体、构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效果评估方法升级、完善效果评估程序等方面构建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制度。</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strong>【基金项目】</strong>2021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制度研究”(21SFB4038)</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国社区矫正的演进过程及运作模式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社区矫正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即经由基层司法实践不断探索和经验积累,在开展一定评估并获得社会公众认可的前提下,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并推广。而我国社区矫正主要采取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方式,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加快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地,以使我国的刑罚改革与完善更加符合国际趋势及时代发展。虽然自2003年在全国层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已近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也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随之在2020年6月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但是学界和理论界围绕社区矫正有关问题一直争议不断。例如,在通过社区矫正改变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主观愿景能否实现,介绍的国外社区矫正成功经验是否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实施的社区矫正措施是否科学以及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等方面,学界观点不一。①对这些问题的全面、客观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能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价。可以说,对社区矫正实施科学有效的评估,不仅有助于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自主调节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而且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检视社区矫正效果,调整优化个案项目矫正方案,甚至关乎某一地区或者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因此,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完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应当是近期我国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层面需要重点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相关概念梳理</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目前,我国部分学者已经认识到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重要意义,并且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相关问题开展了系列针对性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然而,已有研究中概念界定不清楚、不统一甚至混淆,如不区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社区矫正评估、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等概念,影响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深入研究。因此,研究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首先应当准确厘清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概念及理解</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理论研究中,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这一概念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别。如有研究者认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本质上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活动。该活动由有关人员,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实施。这里的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在社区矫正中的社区矫正个案措施,个案效果的评估,以及在社区矫正后对某区域范围内社区矫正整体工作效果的评估。③也有研究者认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即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是指根据社区矫正需要评估,对采取的管理、矫正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所作的评价。④该观点同时主张,矫正效果评估既包括阶段性效果评估,也包括矫正期限届满前整体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评估。⑤从以上概念界定的对比中不难看出,在理解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时存在以下争议:(1)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否等同于社区矫正质量评估;(2)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的范围理解不同,即应包含对哪些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是否应该涵盖对社区矫正对象帮困扶助效果的评价;(3)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外延是否仅限于针对社区矫正阶段性工作的矫中效果评估,以及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届满前对具体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解矫评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精准把握,有助于准确理解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这一概念。</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综合分析现有研究的各种主张,本文认为:</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不同于社区矫正质量评估。效果是某种行为产生的结果,而质量则是行为的优劣程度;效果侧重于对行为对象产生的影响,而质量重在对行为本身的评价。理论界和实务界可以评价已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不能据此认为已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质量,只能表述为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很高。因此,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不同于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针对已开展的社区矫正产生的积极作用的评估,属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影响范畴,称之为效果评估更为准确。</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并非仅限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教育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而应当包含社区矫正中所采取的所有工作的实际效果。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三大方面,在开展任何一个方面工作时,又可以采取多种具体措施。因此,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应当针对社区矫正所有工作的实际效果,除了评估管理、矫正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外,还应当包括评估帮扶措施产生的实际效果。</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外延应当涵盖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评估、社区矫正个案效果评估、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对其社区矫正效果的跟踪评估、某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以及全国范围内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等多个维度。而目前理论界将社区矫正阶段性效果评估仅仅停留在社区矫正个案具体措施效果层面的评估,或将矫正期满的总体矫正效果评估局限于社区矫正个案效果层面的评估等观点显然不够全面。</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基于以上学界观点及理论分析,本文认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指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者中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采用专门评估工具评价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一切活动。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层面含义:第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三方面工作实际效果的评估。第二,该层面的社区矫正既表明了其与质量评估有别,同时也确定了其外延的全面性及宽泛性,符合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及工作实际。第三,依据矫正效果评估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矫正效果评估分为社区矫正的个案措施效果评估、社区矫正个案效果评估、社区矫正总体效果评估(包括对某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和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按照矫正效果评估的阶段不同,可以将矫正效果评估分为矫中效果评估、解矫效果评估和矫后效果评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相关概念辨析</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界定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这一概念时,存在形式相似而实质不同的两组概念。部分研究者并未注意这些概念的区别,以致出现概念混淆现象,一定程度影响了相关研究的质量和受众的理解。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首先应当明确辨析这两组密切相关的概念。</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与社区矫正评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与社区矫正评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研究者认为,社区矫正评估是指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根据既定的指标体系,对社区矫正的危险、需要、能力和效果等进行测量和评价,并将测评结果用于指导社区矫正实践的专门活动。根据评估目的的不同,社区矫正评估可以分为危险评估、需要评估、能力评估和效果评估。虽然该定义相对冗杂,并且社区矫正评估是否包括社区矫正能力评估有待商榷,但是其比较全面地界定了社区矫正评估。应当说,其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定位为社区矫正评估的下位概念是较为准确的。事实上,社区矫正评估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甚至还应当涵盖矫前调查评估,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只是社区矫正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与危险—需要评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危险—需要评估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而言的,是指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社区矫正对象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和社区矫正对象现实需要进行的系统性评价。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与危险—需要评估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通过不同次的危险—需要评估结果比对得出。通过不同次的危险—需要评估结果比对,③可以实现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和社区矫正个案的效果评估。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又不仅仅是通过不同次的危险—需要评估结果比对实现。不容否认,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或者个案效果评估是某行政区域或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的重要参照内容之一。换言之,某行政区域或全国范围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评估时,也会考察不同的危险—需要评估结果。但是,除此以外,其考察内容还涵盖实施社区矫正前后某行政区域或全国范围内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刑罚执行成本、社会公众态度等内容的变化情况,而且将后者作为更加重要的主要考察内容。需要说明的是,矫正效果评估与危险—需要评估同属于社区矫正评估的下位概念,但二者并非等同,单次的危险—需要评估并不能反映社区矫正效果。</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般而言,价值是客体在与主体需要的互动关系中产生的有用性。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价值,是指有关主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个案效果以及中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某区域范围内社区矫正整体工作效果的评估。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具有多方面意义,具体体现在个人、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个人层面价值</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个人层面价值,是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个人产生的积极意义。社区矫正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因此,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个人层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积极意义。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客观、公正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不仅有助于实现对矫正效果良好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鼓励,而且也有助于指导其社区矫正期间的心理和行为,即通过矫正效果评估,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更加明确自身行为是否有助于实现社区矫正预期目的,从而提升其参与社区矫正的主动性。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言,客观、公正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结果既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经开展工作的肯定,让其充分认识到已经开展的工作具有重要价值,提升自身的职业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也是对其以后工作的要求,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矫正效果不佳的矫正方案,重新制定社区矫正方案,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从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加拿大便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量身订制了矫正方案。例如,针对易怒者、滥用药物者、酗酒者、异常性行为者、家庭暴力者等制定了不同的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具体包括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特点开设的各种教育课程,矫正期间违规的惩戒程序、提高他们面对问题准确决策的能力、就业培训增强就业竞争力、应对突发危机的方法等,目的在于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的需求和改造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行为。</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社会层面价值</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社会层面价值,是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产生的积极社会影响。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不仅对参与社区矫正的个人产生积极意义,而且也对与社区矫正紧密联系的社会带来正面影响,这主要体现在:</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有助于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等是否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均需要通过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实现。如果社区矫正个案及其措施效果结果显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效果不佳,则应当及时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如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收效甚微,则应当及时调整教育帮扶方案。这些措施均有助于预防重新犯罪,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更好保护。此外,准确的个案效果评估也为保障社会安全提供重要支撑。例如,如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案效果评估显示其尚未达到预期矫正目标,则可以在解矫前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有助于及时调低监管等级从而节约行刑成本。如果社区矫正个案效果评估结果显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或者其现实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则可以适当调低监管等级,这样不仅有助于鼓励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行刑成本。</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社会公众对其缺乏应有的认同和支持。通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可以考察社区矫正在预防重新犯罪、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效果。通过及时向社会公</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布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评价社区矫正工作,以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4)有助于各地社区矫正的实践完善和制度建设。通过对某区域范围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评估,地方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及时把握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及时总结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并重视、强化其制度化建设,以便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推广,同时也为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借鉴;而对于工作中的不足,则应当全面剖析导致问题的原因,并适当调整该区域范围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方向,以便更有效指导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国家层面价值</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国家层面价值,是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对社区矫正国家层面政策和制度产生的积极影响。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国家层面价值主要体现在:(1)有助于完善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总体评估,社区矫正主管部门既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全面分析并指明社区矫正以后的工作重点和方向,也能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并在法律上予以确立,继而在全国推广。(2)有助于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刑罚改革中的地位。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表现,可以说是未来刑罚改革的趋势,但是也有个别研究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并不确定,据此不看好社区矫正的未来发展。而客观、准确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恰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社区矫正效果的质疑。事实上,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结果与社区矫正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例如,美国学者马丁森对监狱矫正无效的研究,①直接使美国的矫正项目及其实施达到历史最低点之一。②(3)有助于进一步彰显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狱中行刑存在的交叉感染、社会适应能力下降等问题,使得矫正对象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有助于促进其顺利复归社会,体现了刑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性关怀。同时,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也有助于我国实现轻刑化,从而进一步彰显刑罚的人道主义。</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三、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现状与问题</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系统、准确地实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实现其各层面价值的前提。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诸多薄弱之处,尚未步入系统化、规范化运行轨道。因此,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各层面价值的实现,应当全面厘清这些问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现状分析</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在个人、社会与国家层面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与英</span></span></span><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虽已开展,但尚未受到应有重视,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与学理探讨等方面。</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有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法律规定不完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在《社区矫正法》通过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1月10日发布并于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已失效),一直是指导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规范性文件,但是该办法并未明确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概念,只是在第9条提出,司法所应当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由此将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作为调整矫正方案的依据,暗含着应当对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考察,这里对矫正方案实施效果的考察对应社区矫正个案效果评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法》虽然并未正式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这一概念,但是在多个条文涉及社区矫正评估和效果评估的内容,如第18条、第24条、第28条、第29条、第36条分别涉及社区矫正决定前的调查评估,制定针对性社区矫正方案时的危险—需要评估,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的依据评估,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延长的评估,以及教育矫正的需要评估等。①这些评估涉及矫前的调查评估、危险评估、需要评估、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等内容。由此可见,社区矫正评估和效果评估贯穿《社区矫正法》始末和社区矫正工作全程,是社区矫正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社区矫正法》并未明确界定社区矫正评估或者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精细化发展,也反映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有关部门制定了《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但其中也未正式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概念,只是在第22条②中指出,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不难看出,该规定已经蕴含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目的,即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相应调整社区矫正方案,该项规定类似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9条。但是,细致对比可以得出,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虽然已历8年多的探索,但是有关立法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甚至尚未正式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这一概念。</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虽然也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方面制定了有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规范,但是均未正式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这一概念。例如,2012年湖南省社矫办出台《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效果评估操作办法(试行)》,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效果评估分为社区矫正对象自评和社区矫正主体考评两部分,要求具体评估工作在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由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司法所应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得出评估结果。这是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效果评估方面的规范,虽然未正式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概念,但是已经使用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类似概念教育矫正效果评估。江苏省早在2004年制定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是一部“既有加分又有扣分”的计分考核评估文件,虽然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但其中关于教育帮扶效果评估的条文对我国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评估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规范性文件也使用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类似概念教育帮扶效果评估。此外,一些地方社区矫正机构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方面评估制定规范。例如,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于2010年8月19日发布了《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山东省司法厅也于2012年11月22日发布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再如,广东省《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由于这些地方性规定内容均未正式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概念,致使有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规定、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理解等不一致。</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实践有限</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自2003年全国层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国部分省市便重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研究与探索,一些地方进行了危险评估和需要评估方面的实践探索。其中,较早进行危险评估量表编制的是北京市司法局等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曾经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合作研制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⑤此后,其他一些地区也进行了危险评估方面的探索。例如,上海市的卢湾和徐汇两区,在2006年初就开展“矫正质量评估指标的设计和运用”课题研究,并设计两套量表———社区矫正质量效果(初期)和(阶段)评估表,分别对部分在初期和阶段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测试,表明接受矫正取得了一定成效。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委托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编制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风险测评表》,江苏省也从2006年开始专门成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课题组,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截至2009年8月底,开展了21600余例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并在分析3000余例真实案件基础上开发了江苏省矫正风险评估工具。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与余杭区司法局共同研发了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评估软件系统(CIRAI),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2009年设计了社区服刑人员风险测评表,一些论者也提出了被称为罪犯风险评估第五代工具的“犯罪危险性智能化评估”。此外,早在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委托独立的专业调查机构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对北京市20名不同行业人士进行了访谈调查和12个区县的1025名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信任度等调查,以及对18个区县的107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定量调查,取得了比较肯定的结果。以上省市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作为一项极具价值的工作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我国学界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探讨不足</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学理探讨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多。以在中国知网的检索结果为例,截至2022年6月20日,以“社区矫正”并含“评估”为篇名的文献多达135份。但是,以“社区矫正”并含“效果评估”或者“效果评价”为篇名的文献仅有10份,包含4篇硕士学位论文、6篇期刊论文;以社区矫正并含“质量评估”或者“质量评价”为篇名的文献仅有3份,全部为期刊论文,其中2篇还是同一作者发表的类似文章。整体来看,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矫前调查评估的研究较多,而针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和社区矫正对象评估研究不足。其次,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研究成果形式单一。目前,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研究成果主要以期刊论文形式出现,也有为数不多的著作以相对简短的篇幅简要介绍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而社区矫正的其他评估,如矫前调查评估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评估的研究成果形式则相对多样,不仅有较为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而且也有专门的著作,甚至还制定了较为专业的评估量表。最后,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研究深度不够。目前,有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研究多为泛泛而谈,缺乏深入而切中要害的研究。这些研究或者名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但实际研究的并非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面内容,或者仅仅简单介绍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概念、方法及程序等内容而不解释相关学理。而作为一项完整制度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其有效实施受诸多因素影响,必须深入全面系统研究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包括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概念、内容、意义、主体、方法、工具及程序等内容。</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由于缺少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明确法律规定,各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时,往往容易陷入无章可循、各行其是的境地,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发展,也难以保障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系统化、精细化和规范化。</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效果评估主体不全面</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评估主体不全面。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体是指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人员或机构。实际上,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体是指具体开展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工作的人员,因为即便由中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矫正效果评估,最终的具体评估工作仍然是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而只要由人实施的活动,就难以避免个体化差异和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因此,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体的专业素养、工作态度、利益相关等因素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果评估结果。可以说,效果评估主体在效果评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有关效果评估的研究很少提及效果评估主体,或者因为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的认识不准确,即将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内容多理解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评估,而不包括对具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的社区矫正及其措施的效果评估,所以理论和实践中也常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体仅仅理解为专业评估队伍和中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并不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一最主要的群体。矫正效果评估主体的不全面,不仅有损矫正效果评估体系的完整,而且会影响矫正效果评估的实施。</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效果评估内容不统一</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不统一,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中的突出问题之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即指矫正效果评估所应当涵盖的各个方面。以往的相关研究在矫正效果评估内容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是对矫正效果评估内容的外延把握不一。目前开展的效果评估主要针对社区矫正个案及其措施目标的实现,欠缺对整个矫正工作效果的评估。同时,不少研究常常将矫正效果评估内容理解为仅是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的效果评估,忽略了个案效果评估和总体效果评估的重要意义。事实上,社区矫正个案及其措施效果评估和总体效果评估是效果评估不可分割的部分。个案效果评估是对具体的社区矫正实施效果的整体性评估,有利于整体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再社会化效果,是对复归社会的最后一次把关,对于保护社会意义重大。总体效果评估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和已开展工作的宏观性评估,有利于某行政区域或者全国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是对矫正效果评估内容的称谓不一致。例如,有研究者主张效果评估内容包括对社区矫正项目本身的评估和对社区矫正项目运作的评估。但是并未指出何为对社区矫正项目运作的评估,何为对社区矫正项目本身的评估。同时,这样的称谓较为晦涩,不便于受众理解。按照该研究者的相关</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论述,对社区矫正项目本身的评估应该是指对社区矫正制度和整体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评估,而对社区矫正项目运作的评估应该是指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的评估,并未涉及对社区矫正个案效果的评估。也有研究者主张效果评估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评估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效果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评估既可以是矫正过程中的阶段性评估,也可以是矫正结束前的总结性评估。但是,这里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评估仅仅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一方的矫正效果评估,扩大为包括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和社区矫正个案效果的评估,则有名不符实之虞。此外,具体、个案的社区矫正工作即是社区矫正个案,社区矫正个案效果评估理应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效果评估的范畴,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包括个案层面上的社区矫正个案具体工作和制度层面上的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这里却归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评估,一定程度上并不合理。这种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效果评估、社区矫正项目本身的评估、社区矫正项目运作的评估等称谓的差别,不利于后续理论层面的对话和实践层面的交流。</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效果评估指标不规范</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指标不规范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中的又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指标不准确、指标不全面、指标体系性不强等。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者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在开展社区矫正的各方面效果评估时分别应当考察的有机统一的要素集合。因此,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选取是否准确和全面,将直接影响效果评估结果的科学和客观。但是,目前有关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研究中,存在部分指标不准确、指标不全面和指标体系性不强等问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不准确主要表现为把与效果评估无关的指标视为效果评估指标,即不当扩大了效果评估指标的范围。例如,有的研究者提出要从决定前的危险评估、入矫后的分类评估、矫正中的需要评估和解矫前后的回归评估等方面架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不可否认,矫正效果评估的确涉及危险评估,危险评估结果的改变是矫中效果评估的重要方面,但并不是所有危险评估的指标均适合作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例如,主观罪过是危险评估的重要指标,但并不能作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因为主观罪过这一显示犯罪时心理态度的静态因素,并不会随着社区矫正的实施而改变,但并不能由此否定社区矫正效果。因此,只有危险评估的动态指标才适合作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将决定前的危险评估的所有指标均纳入矫正效果评估体系,显然是不准确的。</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不全面,主要表现为应当纳入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因为种种原因,在研讨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时未予考虑的情形。目前有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研究,主要考虑社区矫正对象危险性的降低情况,通过罪犯危险评估量表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和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方面着手,如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教育情况、婚姻状况、精神状况、人际关系、违法犯罪史、认罪态度、改造积极性等因素。但是,很少考量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的变化情况,如所接受教育和训练情况、人际关系改善情况、经济收入情况等因素。而需要得不到满足同样是导致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形成的重要因素。</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体系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效果评估指标虽然较为全面,但是各指标间的逻辑关系不合理、不明显甚至缺失或者各指标权重配比不合理。例如,有研究者从重新犯罪率、刑罚成本、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感受、对犯罪被害人的调查、对社区矫正对象感受的调查、矫正项目的有效性、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七个方面考察矫正效果。①应当说,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认识较为全面。但是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并非并列关系,而且各指标在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也不相同,因而应当配置不同的权重。这种不分轻重缓急地简单罗列效果评估指标,将导致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体系性较差,不利于提升矫正效果评估结果的信度与效度。</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4.效果评估方法不科学</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评估方法单调、落后,是制约效果评估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法是指在评估社区矫正效果时适用的具体手段与方式。评估方法的恰当选择和准确使用,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顺利进行并确保结果全面、准确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没有科学的、与被评估内容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评估结果。但是,目前有关效果评估方法的研究存在一些问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现有研究中的效果评估方法相对传统,且种类较为单一,缺乏体系性和操作性。例如,有研究者在很早以前便提出利用定量和定性的实证方法进行矫正效果评估,具体方法包括个别访谈、小组座谈、问卷调查、实地观察、历史研究等。这些研究探讨的效果评估方法往往停留在宏观介绍层面,不注重方法论的改进和具体方法的详尽介绍,导致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法的体系性不强,采用这些方法获得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结果准确性不高。同时,这些传统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法虽然具有简便易行优势,也符合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但是,这种采用简单的信息收集、经验判断等直观方法实施的效果评估,往往导致评估结果的主观性过强,不利于矫正效果评估的精准化发展。</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效果评估方法与效果评估内容的关联性不强。具体来讲,不重视根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内容差异,选取不同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法。但值得肯定的是,几乎所有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法的研究都主张矫正效果评估方法的选择、确立应当与效果评估内容相适应,即存在密切联系。但是,囿于介绍的效果评估方法较少、确定的效果评估内容不全面等,以往的研究在如何建立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方法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间的联系,彼此间应当建立何种联系以及相应方法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缺乏明确而详尽的论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5.效果评估程序不完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不完备也是影响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是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体在进行效果评估时应当完成的所有事项以及各事项的有序衔接。效果评估程序完备要求在进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时,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各环节涵盖的具体内容,以及各环节的先后顺序。可以说,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完备是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全面、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不可或缺的要件。因而,矫正效果评估的程序不完备,不仅有损矫正效果评估体系的完整,而且会使矫正效果评估工作陷入杂乱无章的境地,从而影响矫正效果评估的实施。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有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的研究存在以下方面问题:一是不重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研究。现阶段有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研究很少涉及矫正效果评估程序,导致实践中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缺乏理论指导,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实践发展。二是不区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不同内容的对应评估程序。社区矫正的个案措施效果评估、个案效果评估和总体效果评估追求不同的评估目的,个案措施效果评估旨在调整社区矫正个案措施,个案效果评估重在为调整社区矫正方案和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达到了社区矫正个案效果提供依据,总体效果评估则是为了判断某一时段某区域范围内社区矫正制度与实践是否科学、合理,所以应当采取不同的效果评估程序。三是不按照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开展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根据对一些省市县司法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情况,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重要性,也陆续开展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探索,但是因为缺乏明确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实践中只能根据习惯、经验开展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导致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随意性强、准确性不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四、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制度构建</span></span></span></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应当针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有关法律规定、科学确定效果评估内容、确立相应效果评估主体、构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效果评估方法升级、合理完善效果评估程序等方面构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制度。</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一)完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有关法律规定</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评估在有关立法中越来越被重视。虽然我国《社区矫正法》第18、24、28、29、36条等条文,《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2条都涉及社区矫正评估,尤其《社区矫正法》第28条实际上是立法将过程考核(是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与结果考核(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定)初步结合,初步订正了单纯以“再犯罪率”为导向的社区矫正考核方式,是我国社区矫正考核制度的一大进步,①但是并未明确提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这一概念,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区矫正分级监管、分类教育和按需帮扶的切实落实。而一些国家就认识到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重要价值从而在有关法律中予以规定。例如,挪威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对象评估,《刑罚执行法案》《刑事诉讼法典》中都规定了较为详尽的评估制度。为此,我们建议在修订《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时,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概念、目的、内容、主体、工具、方法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一方面,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概念、主体和内容,并且确立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目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者中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采用专门评估工具评价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一切活动,包括社区矫正的个案措施效果评估、个案效果评估和总体效果评估。建立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制度的目的在于为调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等级、教育帮扶内容、是否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证据支撑,从而贯彻落实循证矫正。另一方面,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详细规定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工具、方法和程序等,为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探索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制度提供基本指导,增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实际操作性。</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二)科学确定效果评估内容</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完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科学确定效果评估内容。因为效果评估内容涉及对社区矫正中的哪些方面进行评估。效果评估内容不同,对应的效果评估主体、程序、方法、指标等也存在差异。有研究者认为矫正效果评估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评估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评估,对社区矫正具体做法、具体制度和工作整体的评估,对社区矫正不同行政区域、不同类型地区(例如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等)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评估,这样可以为不同方面的决策等提供较为可靠的资料。可以看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则表现出不同类型,该主张构建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的基本框架。</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按照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分为个案措施效果评估、个案效果评估和总体效果评估,本文主要采取该标准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进行分类。(1)个案措施效果评估,是指在社区矫正的每个阶段,为进一步调整社区矫正方案而对每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是否到达预期目标的评量。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评估的重要目的在于评估为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开展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效果,进而为调整监管等级、教育方案和帮扶计划提供依据。(2)个案效果评估,是指综合所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案措施效果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整套社区矫正方案实际效果进行的评量。个案效果评估是对社区矫正所有个案措施效果的整体性评估,发生在矫正中、解矫前,一般是在对解除社区矫正前的3个月内。因而严格意义上讲,个案效果评估也属于矫中效果评估范畴。个案效果评估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个案实际效果进行的评价,判断是否达到了预期矫正目标、是否需要调整社区矫正方案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能否顺利回归社会。(3)总体效果评估,是指通过对某行政区域内或者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了解、整理、分析等,对该范围内已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整体评价和预测。总体效果评估往往发生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后,目的在于为该行政区域或者全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完善和工作改进提供决策依据。</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按照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阶段的不同,可以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分为矫中效果评估、解矫效果评估和矫后效果评估。(1)矫中效果评估,是指发生在具体的社区矫正个案中,由社区矫正效果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一定的工具和方法,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的影响和作用进行的评量,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次危险—需要评估结果的变化为参照依据。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和社区矫正个案效果评估均属矫中效果评估,其目的是为调整矫正方案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矫中效果不同于矫前调查评估,矫前调查评估通常也是由犯罪人的危险评估和需要评估结果反映,但是这里的危险评估和需要评估是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是犯罪人入矫前的首次评估,其结果不能作为矫中效果评估的参照;而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进行的第一次危险和需要评估,系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合理的矫正方案,其结果可以作为矫中效果评估的参照。(2)解矫效果评估,是指结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案效果评估结果,从其即将复归社会时的生活技能、身心状况、思想动态等方面对其社区矫正个案实际效果进行的评量。解矫效果评估旨在判断社区矫正对象是否通过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达到了复归社会的标准。(3)矫后效果评估,是指在解矫后由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体对已经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实际效果的评量,包括对已解矫社区矫正对象的跟踪评估和对所有已解矫社区矫正对象即已经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评估,总体效果评估属于矫后效果评估范畴。</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按照社区矫正效果评估角度的不同,可以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分为社区矫正对象效果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效果评估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效果评估,是指分别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角度,对具体的或者整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进行的评量。需要指出的是,个案措施效果评估、个案效果评估、总体效果评估、矫中效果评估、解矫效果评估和矫后效果评估均应该涵盖对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对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三个角度的实施效果评量。</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三)确立相应效果评估主体</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根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的不同,确立相应的效果评估主体。即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和个案效果评估由具体实施社区矫正个案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总体效果评估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中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完成。这主要是考虑到,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和个案效果评估通常仅涉及在接受社区矫正个案措施和社区矫正个案前后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变化,评估结果通常又与矫正方案的调整密切,而负责具体社区矫正个案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个案及其措施较为了解,同时又是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的调整主体。因此,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和个案效果评估,不仅可以提高评估效率,而且有助于提升评估的精准度。而总体效果评估涉及更多统计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需要较为丰富的评估实践经验,并且总体效果评估结果往往涉及某行政区域或者全国社区矫正的工作改进和制度完善,其中便可能存在利益及其再分配问题。因此,为了保证总体效果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最好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完成。例如,有研究者提出为了保证效果评估的客观、公正,应当引入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方考核。</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长远来看,为了增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可以考虑组建稳定的矫正效果评估队伍。例如,在矫正效果定性分析时通常参考危险评估的临床式方法,这一评估方法对评估主体自身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组建专业、稳定的效果评估队伍可以增加效果评估的定性成分。挪威早在2002年内阁下设的刑事制裁署专门设立了3个评估中心,用于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工作。加拿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需求评估,不是由某一主体主观臆断或某一公式计算得出,而是形成了由社区矫正机构、法院、警察局、社区居民、心理学专业人士、专业社工等共同参与的成熟风险评估和需求评估体系。我国为了提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准确性,也应当组建稳定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队伍。首先,可以限定新招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应当优先招录具有犯罪学、医学、统计学、心理学等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其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事编制,设置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岗位;再次,从原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选出罪犯矫正经验相对丰富且具有危险评估专业背景的人员,专门从事效果评估工作;最后,充分发挥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中。此外,还应当注意定期对从事效果评估的社区矫正主体进行业务培训,以提升对效果评估价值的认识和提高效果评估的水平。</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四)构建效果评估指标体系</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是指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的各项指标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指标整体。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由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次的危险—需要评估结果变化反映,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危险—需要评估量表。而具体指标的选取是一项巨大而复杂的工程,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并且各指标应当配置轻重有别的权重。建议在未来修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时,确立明确危险—需要评估量表指标体系的选取原则、列明一般指标,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特色,探索选取并增加特殊指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1.选取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由于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以危险—需要评估为基础的,并且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因此,矫正效果评估指标的选取原则与危险—需要评估指标的选取原则应当是一致的。这些原则包括:</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一,静态与动态因素相结合原则。虽然静态指标体系不能反映矫正效果,但是为了兼顾社区矫正评估量表的统一性,有必要将危险评估量表与矫正效果评估量表中的各指标放在同一张量表中。静态因素指历史形成的难以被影响的因素,反映的是社区矫正对象既成的、无法改变的因素,而动态因素指主观表现的容易被影响的因素,反映的是社区矫正对象生活中的一些可变因素,两者结合才能更好提高危险评估的信度和效度。目前,一些研究者将危险评估指标区分为动态因素与静态因素。但是,这种按照动态与静态标准对危险评估指标进行划分的意义并不大。因为,刑事司法任何阶段中的任意一种危险评估都不可能仅仅包含动态因素或者静态因素,而只能是动态与静态因素的结合。况且,国外一项为期3年的跟踪研究表明,尽管动态危险评估指标与再犯密切相关,但是动态危险评估指标并不能提高服务水平量表(LevelofServiceSupervisionInventory-Revised,LSI-R)的信度,反而静态评估指标表现出更强的再犯预测能力。这表明,无法确定静态评估指标或者动态评估指标哪个在危险评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研制危险评估量表时应当坚持静态与动态因素相结合原则,而不应予以区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二,一般和特殊因素相结合原则。一般因素指反映评估对象再犯可能的最基本要素,是每个危险评估量表都应当包含的因素;而特殊因素指一定程度上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再犯可能但不是必须具备的因素,特殊因素有助于增强危险评估量表的个性化。从国外情况来看,各国危险评估量表对评估指标的差异很大,但包含犯罪类型、前科等因素的犯罪情况类因素是每个危险评估量表会考察的因素。因此,可以将犯罪情况类因素作为一般因素。而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各具特色,试图一劳永逸地制定适用于全国的危险评估量表,可能性不大。因此,可以在理性借鉴国外危险评估量表基础上,舍弃或者修改不适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因素,并根据我国的现阶段国情和特点适当增加一些本土化评估指标,制定一套全国通用的包含一般因素的危险评估量表。各省市在遵循不得调整一般因素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特色选取适当的特殊因素,以制定适合本地的危险评估量表。</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三,危险因素与需要因素相结合原则。危险因素是指反映评估对象再次实施危害行为可能性的信息,而需要因素是指能反映被评估对象个人需要的信息。在研制危险评估量表时兼顾危险因素与需要因素,既可以保证危险评估与处遇体系的科学性,也能全面动态地考察分级监管与分级处遇的效益与效果。目前,从危险和需要两个维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评估的做法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其中危险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监督方面,而需要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帮扶方面。实践中这两方面的评估往往同时进行,并且编制在一种评估工具(量表)中。这主要是因为危险评估指标与需要评估指标存在较大重合,需要评估结果显示的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较多时,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危险性也较高。坚持危险与需要因素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评估的效率,而且可以提升评估的准确度。将危险评估和需要评估分开进行,不利于全面了解犯罪人的情况,同时使用起来也比较耗费时间。需要指出的是,危险评估与需要评估的目的各有侧重,危险评估结果是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需要评估结果则是对其进行个别化帮扶的参考。</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第四,整体性与阶段性相结合原则。效果评估量表指标既要顾及社区矫正的全过程性,也要注重其适用的阶段性。即是在社区矫正适用前和社区矫正中的不同阶段,危险评估指标需要体现出差异性。将危险评估量表分为矫前调查评估的危险评估量表和矫中危险评估量表是合理的,因为拟适用缓刑的罪犯是否能够最终适用缓刑,应当依据对其再犯可能作出的评估,而此时对罪犯的认识也只能基于生活史、行为史(包括犯罪中、犯罪后及法庭表现行为)。矫中危险评估时,对罪犯生活史、行为史的认识已成为过去,矫前调查评估结果构成了矫中危险评估的基础,此时反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可能性的对犯罪的认识、遵守监管、接受教育及帮扶等因素成为危险评估重点考察的内容。考察国外的危险评估工具发现,矫正的不同阶段往往依据不同的危险评估量表。例如,美国刑事司法机构所使用的危险评估工具就有量刑阶段所用的、假释中所适用的、罪犯服刑形式选择中的、罪犯监禁中的和社区矫正中的危险评估工具之分。事实上,我国已有相关方面的司法实践探索。例如,上海市将危险评估分为由18个因素组成的初次危险评估和由12个因素组成的阶段危险评估,初次评估主要围绕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展开,阶段评估主要围绕社会交往、社会心态、公益劳动、技能情况等方面展开。</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2.确立矫正效果评估的具体指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效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个案措施效果评估、个案效果评估和总体效果评估,分别是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社区矫正个案效果以及某行政区域或者全国社区矫正制度、工作效果等进行的评估。因此,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如下指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首先,确立效果评估的一级指标群,包括危险—需要改变情况、危险—需要状况及社区矫正的影响。个案措施效果评估是对社区矫正个案措施效果的评估,个案效果评估是对社区矫正个案效果的评估,二者均以危险—需要状况及其改变情况为重要指标;总体效果评估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整体效果的评估,社区矫正制度与工作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其重要指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其次,根据一级指标所包含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形成更具体的二级指标。危险—需要评估中的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可以分别较为全面地表明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需要的状况和改变情况。挪威便十分重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评估,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需求、生活困难、家庭矛盾等进行的系统性分析,分析、判断社区矫正对象急需的心理帮助,以及再犯罪的最大诱因,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危险—需要评估结果能够全面反映社区矫正对象在解矫前的现实危险—需要状况及其改变情况,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可以较好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对某区域范围的影响。因此,可以将危险—需要的动态指标作为个案措施效果评估的二级指标,将危险—需</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要所有指标作为个案效果评估的二级指标,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总体效果评估的二级指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最后,根据二级指标体系所包含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形成更加精细、具体的三级指标体系。危险—需要评估的动态指标和静态指标可以参照危险—需要评估量表相关指标,社会效果评估可以从社会公众、犯罪被害人、司法工作者等对社区矫正的态度方面入手,法律效果可以从重新犯罪率、刑罚成本等方面着手。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价体系应先体现被害人的意愿,以使其真正走出犯罪伤害的阴影,恢复被损害的精神创伤;然后应当认真对待社区居民对矫正对象改造效果的评价,重视他们对矫正对象改造的满意程度,恢复被损害的人际关系;再者需将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及亲友对其的评价列入评价体系,以使评价结论更客观、公正,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例如,加拿大是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模式”的发源地,把恢复性司法视为与刑罚执行、社区矫正、被害人抚慰和重返社会相辅相成的关键,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积极性、社区矫正对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被害人对调解结果的满意程度、被害人对加害人改过情况的满意程度、所在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信任程度等不同角度,评估恢复性司法的效果,并根据恢复性司法的效果奖惩社区矫正对象。</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需要说明的是,在研制危险—需要评估量表时,应当考虑其功能的多样化。即是要求危险—需要评估量表并不应该仅限于满足入矫危险—需要评估的需求,而且要满足矫中危险—需要评估、解矫危险—需要评估及矫正效果评估等多方面需求。这样设计量表具有可行性,因为这些危险—需要评估的指标体系基本相同,可以归纳出所有影响危险—需要的要素,将其作为危险—需要评估指标体系。但是,在危险—需要评估结果的选取和使用中应体现差异。危险评估通过危险—需要评估量表中各因素的整体得分体现,根据最终得分划定监管等级,可以采用整体计分考察方式;但是需要评估及效果评估,则必须具体到每项具体指标的内容及变化,应当分别考察。这样虽然在同一张危险—需要评估量表中实施危险评估、需要评估和效果评估,但是在彼此具体评估结果的考量时则选取了不同指标,三类评估彼此间不仅不会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将会相互促进,毕竟考察的角度更加多元、指标更加详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3.配置各指标轻重有别的权重</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对象在评估量表中的总得分与危险评估结果密切相关,而不同的危险—需要评估指标在预测社区矫正对象再犯可能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这就要求在研制危险—需要评估量表过程中,赋予不同评估指标不同分值,亦即需要科学设定评估指标权重。我国有研究者在综合了各国再犯评估问卷后,认为评估指标的重要性从高到低依次为犯罪经历、受刑经历、家庭结构与联系、职业经历与初犯年龄。③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危险评估量表中考察最多的因素是犯罪情况,考察最少的因素是刑罚情况,并且建立在实证数据结果检验基础上。这说明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是影响其再犯可能的首要因素,刑罚情况因素相对于犯罪情况因素重要性更低。而我国因为将心理状况视为影响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危险—需要评估时比较重视心理状况因素,家庭居住情况因素也十分重要。综合国内外危险评估指标研究,应当基于详实的实证研究论证,按照再犯影响重要性标准对各类评估指标进行排名,准确计算出评估指标与再犯可能性以及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关系数,科学赋予危险—需要评估不同指标轻重有别的权重,以提升危险—需要评估的信度和效度,进而提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准确度。</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五)促进效果评估方法升级</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效果评估内容及目的的不同决定了效果评估方法的差异。因为不同的矫正效果评估具有不同的目的,决定了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效率和精度要求不同,进而决定了效果评估方法上的差异。个案措施及个案效果评估的目的主要是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应当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精度;而总体效果评估的目的是了解某行政区域或者全国范围内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的效果,以便改进该行政区域或者全国社区矫正制度和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故而应当在保证精度的同时兼顾效率。我们建议在未来修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时,应当根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内容及目的的不同,明确相应评估方法,丰富效果评估方式。</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个案措施及个案效果评估应当以定性类评估方法为主,定量类评估方法为辅。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和个案效果评估通常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一般评估周期较短,因此,应主要采用较为便捷的定性类评估方法、辅之以定量类评估方法。同时,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和个案效果评估通常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这也为以定性类评估方法进行准确的效果评估提供可能。对于社区矫正个案及其措施效果的评估,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定性评估方法:(1)观察法,即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主体通过感官或者借助一定的设备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描述、记录和评价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表现在社区矫正前后变化的评估方法,采取该方法的效果评估是否准确与效果评估主体的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等关系密切。(2)面谈法,即效果评估主体通过面对面谈话的方式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前后在思想、心理、行为表现等方面变化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情况、态度等的评估方法,该方法容易发生效果评估主体“先入为主”和被询问者刻意隐瞒等不利后果。为了进一步提高评估的精度,可以辅助采用以下定量评估方法:(1)计分考核法,即立法部门把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后的各方面表现加以量化,对不同表现进行加分和扣分的评估方法。计分考核法属于观察法的一种,但较观察法而言,它的量化分数是由立法部门预先设定好的,降低了评估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该方法相对简单易行,结果便于公示,也便于执法人员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是国内社区矫正机构相对使用最多的评估方法。(2)心理测验法,即根据客观的、标准化的程序和工具,如心理测验问卷、测量表、电脑软件等来测量社区矫正对象在参加社区矫正前后心理和行为变化的评估方法。心理测量法在国内外相对比较成熟,常见的测量工具包括维克勒斯智力测验量表、艾森克个性问卷、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量表、明尼苏达多项人格调查表等。效果评估的心理测验法虽然在精度和效率上具有绝对优势,但是量表法又因忽视个体差异因素而饱受诟病,因此,效果评</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估通常以心理测验法为基础,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3)比较分析法,即比较分析在不同区域或者不同对象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效果的评估方法。在进行比较分析时,需要综合使用数量统计、个案访谈、观察等方法。需要说明的是,每一种效果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克服效果评估单一方法的弊端,应当同时使用多种不同的效果评估方法综合评量。</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总体效果评估应当以定量类评估方法为主,定性类评估方法为辅。总体效果评估通常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施,因为其并未亲自参与社区矫正个案及其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通常不能进行准确的定性类评估。同时,总体效果评估一般评估周期较长,评估结果往往会影响某区域范围内社区矫正的制度或者工作调整。因此,应当采用更为复杂、精准的定量类评估方法开展相关评估。例如,对于反映社区矫正法律效果的重新犯罪率、刑罚成本,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方法进行评估;而对于反映社区矫正社会效果的社会公众、犯罪被害人、司法工作者等对社区矫正的态度方面,则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进行评估。此外,在总体效果评估中,评估程序不完备、评估方法选择不恰当、评估指标设置不合理等原因均会对效果评估产生不利影响,故而为了进一步提高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可以采用超级分析法(meta-analysismethod,又译为“元分析法”等)进行再次评估,即对已经进行的研究及其结论再次进行综合性定量分析的评估方法。</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此外,升级效果评估方法时还应当加强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评估手段的先进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评估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在采用问卷法或者文献法进行效果评估时,可以采用网上调查问卷或者查阅电子文献等方式,充分考虑互联网带来的便捷。社区矫正对象的一些行为习惯,如社交软件、行为轨迹、日常消费等,通常会在网络空间留下痕迹,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源数据,加强对有关数据的爬取、挖掘,对于提高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效率和精度具有重要意义。</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六)合理完善效果评估程序</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科学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应当是一个包含前后相继的步骤或者程序的完整过程。按照合理的程序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对于保障评估的效率和准确度,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建议在未来修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时,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目前,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将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分为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问题、设计评估方案、收集和分析评估资料、撰写评估报告及调整矫正工作等步骤。④这项研究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实施矫正效果评估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及其先后顺序,架构了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的基本框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仍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1)是否每种效果评估都必须经过以上所有程序。在设计矫正效果评估程序时,应当注意不同种效果评估间的程序差异。例如,个案措施效果评估和个案效果评估并不一定需要评估报告,因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仅需清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了解社区矫正个案及其措施的实际效果,能够及时调整矫正工作即可,并非必须撰写效果评估报告;而总体效果评估因为通常是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施,其效果评估结果也应当为其他主体知晓,因而出具评估报告显得十分必要。(2)调整矫正工作是否属于效果评估程序。调整矫正工作建立在分析效果评估结果基础上,也即是说,调整矫正工作时效果评估已经结束,那么,再将调整矫正工作作为效果评估程序的一个环节,并不是十分恰当。</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因此,在未来《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修订时,可以将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程序分不同情况加以规定:个案措施和个案效果评估程序应当包括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问题、设计评估方案、收集和分析评估资料等部分,而总体效果评估程序应当包括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问题、设计评估方案、收集和分析评估资料、撰写评估报告等部分。</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余论:加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化建设</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渐实现在网络空间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采用专门评估工具评量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过程和结果。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化并非将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者中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工作实现简单地“搬到”网络开展,实现网上效果评估,而是在实现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信息化基础上,利用社区矫正信息化数据、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如公、检、法办案系统数据)和互联网开源数据等进行的智能化评估。社区矫正信息化评估强调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的网络自主性,并以该结果作为动态调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级和教育帮扶具体措施的依据,推动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和义务的主动预测预警并实现简单的应急处突。</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社区矫正信息化,也被称为智慧社区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方位改造社区矫正工作的活动。社区矫正信息化着力破解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业务办理效率低、评估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压力大、教育帮扶效果差、智能化程度低等问题,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效率和效果,保障社区居民的健康与安全。社区矫正信息化是基层智慧治理的重要内容,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有助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化与社区矫正信息化二者相辅相成。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信息的数据化,而这些构成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化的基础数据;而利用社区矫正信息化数据、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和互联网开源数据实施的适时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更加准确,准确的、适时的社区矫正效果评估结果又为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智能监管、在线按需教育帮扶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可见,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化建设意义重大,如何提升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信息化建设应当是未来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方向。</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