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作者:翰品律师事务所 丁龙 </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近日“智汇社矫”公众号,刊发了碑林区司法局矫正课题研究小组的文章。《关于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前置审查的和法理研究和现实探索》(以下简称”碑林区文”)。碑林区文提出“因委托机关滥用调查评估程序,犯罪嫌疑人借调查评估逃避刑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调查评估开展前置审查尤为必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目的错误的理解,而且审前调查本身就是社区矫正的前置性程序,再设立前置审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的委托调查评估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社会危害性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等情况,并出具相应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委托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提供参考的一种司法活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社区矫正机构是接受委托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strong>碑区文中提出“如果委托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条件就不再对其开展调查评估,并向审判机委托机关提出判处实刑的意见。以保障社区矫正正确适用”。并举了一个案例。碑林区文的意思是要设立评估前置审查,审查是否该判实刑。法院的判决是经过一定的审理流程,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的人。司法行政机关仅凭收到的调查委托材料(案卷材料的极少部分)就能得出是否应该判处实刑的结论?就拿这个案例来说,司法行政机关不能仅凭起诉书上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得出应该判处实刑,因为诈骗的金额到底多少是要经过控辩双方互相质证、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自我陈述等流程。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些诈骗金额无法成立,就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社区调查评估也不存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法的嫌疑,因为社区调查评估只是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并不影响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各省市的地方性文件对调查评估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普通案件的调查评估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strong>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案件,调查评估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如果再增加调查评估前置审查程序,社区矫正机构更难以审前调查评估时限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法院审判是有时限要求的,当委托调查时限与审判时限发生冲突时,法官往往会选择牺牲委托时限,确保审判时限审判。如果法院一直不能如期收到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委托”就可能演变成“可以不委托”。</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strong>《社区矫正法》规定:调查评估意见的结论,应围绕“适用社区矫正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strong>因此,社区矫正机构不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不应当提出判缓刑还是实刑的建议 。而增加调查评估前置审查,审查的结论显然是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