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本网河北邯郸讯(临漳县司法局 迎风)</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监禁刑是在监狱环境中开展,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前提,通过严格监管和隔离手段来实现,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通过教育矫治和改造手段来实现,二者在我国刑法执行体系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自2009年全在国全面试行以来,虽日益发展和完善,却仍存在着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严重不足、制度不健全、人员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工作联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今天抛开这些,在这里简单但尽量深刻地讲一下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面临的一些可称“堵点”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社矫工作开展中常常给人一种频频“肠鸣”却不能“一泻千里”之感,相信从事社区矫正的“矫正人”都遇到过。</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人员配备不足致使司法所忙乱不堪。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一级的延伸,承担着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重要职责。在乡镇一级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还有包片包村、协助信访工作等等,而从事社区矫正要求极具细心、耐心和责任心。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要求,严管期间,每月三四次当面汇报情况,每天二次规定时间段签到和有一次不定时抽签,每人每月一次走访,组织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参加心理测试和再犯罪评估,再加上矫正对象时不时整点幺蛾子,再加上检察系统和上级单位监督检查、调研。当司法所“一人所”“二人所”在现实中成为普遍,当看不尽日出和繁星成为日常,你可以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力不行履职不力,但又何尝不是机制的一种失调?</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实操中把握不准,致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茫然无措”。一是社区矫正对象活动区域划分规定不清。以临漳县为例,完全以县界为社区矫正区域边界的话,一些边缘乡村的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将大大受限,以临漳县砖寨营镇为例,该镇狭长自东向西二三十公里,东部和魏县回龙镇接壤,日常购物、出行坐车、工作几乎都在回龙镇,纳入社区矫正后按照县界划分活动区域的话将严重影响生活工作。二是处罚手段单一。面对社区矫正对象违规违纪,只能说服教育、给予训诫、警告(当然还有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手段,下节细讲这里不赘述)社区矫正对象冀某8月11日解矫,8月5日晚上不假外出至天津,被司法所在每日抽签时发现,他理由是7月底刚请假去天津办理购房事宜,这次房产过户必须本人去,再请怕不准假,工作人员勒令其马上返回,拒不返回,8月7日返回后,直言:“怎么处理都接受,反正我8月11日解矫。”还有危险驾驶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总共两个月,公函邮到矫正机构,有的已过判决生效之日将近十天,如果其在执行期间不假外出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给予警告处罚,一次警告后矫正对象该解矫了,这种情况使得社区矫正执行流于形式。三是监督手段不足。在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工作中,多地检察系统使用公安技术手段调出社区矫正对象出行轨迹,这是妥妥的降维式打击,以目前社区矫正信息核查手段,实现不了根治人机分离、机卡分离现象,实现不了对社区矫正对象24小时监控,社区矫正唯一能实现24小时监控的技术手段是电子腕表,又被给予诸多限制不敢轻用。四是《社区矫正法》未明确规定也无明确废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每月学习教育和劳动不低于8小时,社区矫正对象到司法所见一面即走,或请假不参加情况屡见不鲜,致使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在矫正实务中流于形式。</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职责不清,协调机制不健全,致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治安处罚、协助查找、调查评估采用、交付执行、执行地确认、进行有效监督等一系列协作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一是判决机关不按照规定在判决书中明确体现调查评估的采用情况。不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情况一味户籍地兜底,给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交付执行不及时,被判处缓刑人员已来矫正机构报到多日,而案件材料却迟迟收不到,或者判决已生效多日仍不见被判决人员来报到,矫正机关收到公函后联系不到被判决人员,甚至需通过查找才能完成衔接。二是公安机关对于矫正机构处理矫正对象的请求经常不能响应,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犯罪的矫正对象进行处理后,往往也从不向矫正机构通报信息,致使应该及时给予处罚措施的社区矫正对象未及时给予。判决机关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收监执行后,不能及时执行,而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应当终止矫正,致使执行出现空白期,在此期间发生矫正对象再犯罪等情况的,责任难以界定。矫正机构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执行监督后,也因种种原因致使监督流于形式。以上种种都严重损害了社区矫正执行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大大降低了社区矫正质效。</span></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pan style="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20px;"><span style="font-family: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其触腹者言象如甕,其触尾者言象如绳,一家之言不得全豹偏窥之一斑,可能流于坐井观天之谬。然,纵不得豹之全貌,这一“斑”偏偏使得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法》出台之“肠鸣”几年后,而存在种种掣肘不得“一泻千里”。记之,为操此业者诫!同时,以小致大,谓之抛砖引玉。</span></span></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