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桂财行〔2013〕8号)文件精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南宁市财政局配合市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在全区率先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财行〔2014〕491号),对该市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保障标准以及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经费,根据上一年度全市社区服刑人员人年均500元核定,列入财政预算;各城区社区矫正经费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社区服刑人员人年均1500-2000元核定;社区矫正设备经费根据业务装备的需求另行专项划拨。</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3em; font-family: 宋体,Arial,sans-serif; font-weight: 400;"><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文件出台后,市财政在2014年度预算安排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经费65万元的基础上追加预算23.45万元,2014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经费实际达到88.45万元,达到了文件规定的根据上一年度全市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按人年均500元核定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经费的保障标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