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签订《社区帮教管理协议》,将被不起诉人员殷某纳入社区帮教。这是我院首次将被不起诉人员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帮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2014年2月,殷某因一时之气用木棍打击被害人毛某腰部至其构成轻伤二级。鉴于殷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我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我院与市司法局签订《社区帮教管理协议》,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不起诉人殷某交由司法局实施社区帮教,帮教期限为四个月,同时,司法局成立了由驻村干部、矫正工作站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等人构成的帮教小组,制订了社区帮教方案,通过采取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措施,督促其定期撰写思想汇报,参加社区服务,并及时将帮教情况反馈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负责定期核查社区帮教工作情况,对被不起诉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及时纠正帮教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回访情况载入帮教档案;发现被不起诉人员在帮教期间表现不佳、拒绝接受教育等,及时与被不起诉人员联系,了解原因,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及教育;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员表现情况的评价,决定缩短或延迟社区帮教期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此前,为了使被不起诉人顺利融入社会,该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实施意见》,通过规定将被不起诉人纳入社区帮教的条件、程序,及建立回访制度和帮教期满的评议制度等,不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有效解决被不起诉人员的程序断层问题,切实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改造。</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