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绵阳市司法局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月10日由两院、两部联合印发,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机制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奖惩其主要目的是调动和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和实际效果。从实践中看,各省(直辖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机制都制定了试行或暂行办法,并取得一定的实际效果。但从获取的信息看,全国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的实践经验都极度缺乏,能让司法行政部门借鉴的不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目前我区在社区矫正对象奖惩方面的主要做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仙海区社区矫正工作,依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开展了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后,其主要作法:一是建立健全社区工作档案,为考核奖惩提供依据。矫正对象一经接收,立即建档,全部做到“一人一档”,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中的资料,尽力补齐。确保矫正工作有记录、有依据。二是认真分析矫正对象情况,实施分级管理。针对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等基础上,将矫正对象确定为一般帮教管理对象和重点帮教管理对象两类,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准确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三是积极与派出所、社区干部、社会志愿者互通信息,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现实表现,进行季度和年度评比、正确实施奖惩。四是按照奖惩审批程序按征求意见、按级上报审核、裁定。如给予矫正对象表扬和记功奖励的,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评定后提出奖励意见,经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司法局、公安局批准;矫正对象有减刑情形的,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报上级司法局、公安局审核。公安机关审核后后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由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公安机关通报原关押监狱,由原关押监狱依照法律程序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给予矫正对象惩处的也按此程序进行。如发现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或有余罪、漏罪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律程序办理。司法所在一定时限内向受到奖惩的社区矫正对象发给奖惩《通知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受到奖惩的矫正对象对奖惩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五日内向司法所提出复核申请,司法所至收到申请审查后在五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在十五日给予答复。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支持社区矫正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社区矫正奖惩措施操作的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一)部分社区矫正奖惩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比较模糊<br/>&nbsp;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剔除了原本适用的记过处分。三次警告后依然不思悔改的可以申请撤销缓刑、假释。<br/>&nbsp;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关于报告的规定应当予以警告。但是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每周一次的电话汇报,如果没有按时进行汇报,一个月中少了一至两次,是否就应该给予警告处分。但是,如果每月都出现此类情况,每次都给予警告处分,满三次后是否就能真的撤销缓刑予以收监?如果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又该如何开展矫正管理。这些问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社区矫正作用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如我所矫正人员李某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今年60多岁,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由于其年龄较大,一直在家务农,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他自入矫后,既不按时进行电话汇报,也不参加社区服务,但是另一方面他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甚至从不外出,就一直在家中待着。按照《办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警告的条件,按规定3次后就可以撤销缓刑,但是仅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能否使法院同意撤销缓刑?上述问题的存在就使得对此类人员开展有效的矫正管理非常难。<br/>&nbsp;&nbsp;&nbsp; 2、部分奖励措施门槛过高,缺乏激励性<br/>&nbsp;&nbsp;&nbsp; 对于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按奖惩《办法》以我市为例,很多司法所认为实际操作困难和繁琐,无论矫正对象分数高低,都仅限于管理级别上的变动,从普管升至宽管或降到严管,奖惩的措施没有具体的实际利益和强制力,而真正能促进矫正对象改造的记功、治安处罚、减刑、收监等奖惩措施却难以实施。现行相关规定中目前只有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的减刑奖励规定较为明确;缓刑、假释的减刑条件苛刻,尤其缓刑罪犯在减刑方面存在的要件过高,过于抽象的原则带来实际界定难、操作难等问题。比如说“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表扬:1、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发挥示范作用的;2、热心助人,乐于做好事,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3、认真学习文化、技术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的”。该条规定看似很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因为该规定中的“发挥示范作用”、“取得优异成绩”究竟该如何理解和适用呢?笔者了解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绝大多数矫正对象都自觉是“被迫”参加教育和劳动,因此往往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只有少数矫正对象能做到每次都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谈得上“积极参加”的更是少之又少,如此情况下,还要求矫正对象“发挥示范作用”、“取得优异成绩”,这样的规定不仅使得能够获得“表扬”资格的矫正对象已寥寥无几,更导致司法人员难以判断和适用。而“表扬”是最基础的奖励项目,如果我们连“表扬”都难以给予矫正对象,那“记功”和“社区矫正积极分子”这两个更“高级”的头衔就更无用武之地了,因为目前执行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中也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记功:1、连续两次获得表扬的;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在防止和消除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作出一定贡献的;4、服务社会,乐于助人,有突出事迹的;5、克服困难,自食其力,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榜样的。”可见,予以记功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连续两次获得表扬”,而获得一次“表扬”尚且如此困难,要连获两次,那更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又有多少人能够主动检举或者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能够见义勇为、能够有重大技术革新呢?这些普通人尚难以做到的事情,难道我们能够奢求社区矫正对象做到这些吗?难怪社区矫正实践中,“记功”和“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使用频率是如此之低了。所以这就让大多数矫正对象难以实现社会服刑期间期望的目标值。<br/>&nbsp;&nbsp;&nbsp; 3、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分散,管理考核难度较大<br/>&nbsp;&nbsp;&nbsp;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大多分散在农村偏远地方,交通不方便,矫正对象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对自己身份意识不明确,认为自己没在监狱,就好象自由人,甚至有的外出打工,脱管、漏管严重,并且有的亲属不配合,不到管理机关报到、汇报思想,接受管理难度大。无法对其进行考核,而司法所由于没有专项经费,在经常性的管理上也达不到要求,对这类矫正对象流于监控,考核没有真正落到实处。&nbsp;&nbsp; <br/>&nbsp;&nbsp;&nbsp; 三、完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的建议<br/>&nbsp;&nbsp;(一)细化、量化奖惩标准,增强奖惩机制实体和程序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完善奖惩机制,调动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奖惩力度。目前,一些地方有影响力的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仍存在一定难度,审批程序和手续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对矫正对象的触动不大,无法真正发挥对矫正对象的制约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奖惩机制。明文作出具体规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方法保持社区矫正的惩罚力度和幅度。二是制定统一《考核细则》,明确考核标准,实行百分考核。细化、量化奖惩标准,具体化奖惩程序,增强奖惩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可操作性。三是兑现奖惩,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定期进行通报,对符合奖惩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给予兑现,提高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四是科学管理。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该信息中心应该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同时,还要输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记录日常劳动、学习、思想汇报、请休假等考核情况,使矫正对象的所有信息和考核表现情况一目了解,有利于对矫正对象考核奖惩的实施。&nbsp;<br/>&nbsp;&nbsp;(二)建立统一的奖惩审批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制定一套完整审批程序。明确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奖惩考核加扣分达到什么程度由什么部门审批,考核结果以及奖惩又由什么部门审批,最后兑现奖惩又由什么部门执行等一套完整审批程序。<br/>&nbsp;&nbsp;(三)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建设。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监狱等部门,只有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建议应加强二个层面的协作:一是县区级层面公、检、法、司的协作,共同研究打击处理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探索建立符合本县区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秩序;二是乡镇、街道级层面的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的协作,加强各种矫正工作信息的交流核对,对不服从管理的、对考核抱无所谓态度等矫正对象,采取针对性强的打击处理措施,逐步摸索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nbsp;<br/>&nbsp;&nbsp;(四)将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按接收人数落实人头经费,确保每一个执行刑罚的社区矫正对象能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br/>&nbsp;&nbsp;&nbsp; 四、结语<br/>&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中的奖惩机制对于强化矫正对象管理、实现社区矫正目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信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的奖惩机制,使其真正成为管理矫正对象的一把“利剑”,能够促使社区矫正制度走上更规范化的道路。</span></p><p><br/></p><p><br/></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