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新浪网 &nbsp; &nbsp;&nbsp;作者:合川区司法局三庙司法所 &nbsp;文泽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内容提要】:司法所身处司法行政最基层单位,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作者总结三年来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得失,发现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存在1.思想认识不到位,2.轻视交付执行工作环节,3.“五个一”监管措施参差不齐,4.行政考核奖惩显失公正四个问题并提出了1.强化管教干部思想意识,2.提高交付执行能力,3.落实“五个一”监管措施,4.整合奖惩运行机制四点建议,作者尝试通过对基层司法所在执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探讨,从而提高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水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关键词】:社区矫正 &nbsp;问题 &nbsp;工作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基本概况】:三庙镇地处合川区北部地区,总面积106平方公里,总人口56200人,三庙司法所2011年5月开始接管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有司法行政干警2名,非在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1名。三年来,我所共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58名,已解教36名,在教人员22名。在管教期间,因余罪被法院重新定罪一人,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撤销缓刑一人,变更居住地2人。其中,男性20名,女性2人。未成年人1名。60周岁以上4人,60周岁以下的18名。被判处缓刑的19人,假释1人,暂于监外执行2人。城镇居民人员2人,农村居民人员20人。分类管理中,严管3人,普管15人,宽管4人。从2012年起,我局以司法所和所内接管社区矫正人员多少为基数逐步规范和落实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解决了社区矫正无经费和经费紧缺的现象。昨年我区统一召录了40名非在编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分配在辖区30个镇街,基本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局面。2013年底我区建设完成了青少年再教育基地。2014年1月2日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该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公、检、法、司职责分工,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执法监督等社区矫正工作中各部门应监护的职责和任务。今年社区矫正法也呼之欲出,矫正工作形势良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司法行政机关接管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正逐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政策,完善设施和与之相关的场地建设,但基层司法所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依然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唯一高风险职能工作,我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标准。区局也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基层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是否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执法是矫正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事实上个别司法所在执法中存在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部分档案不齐全,内容造假。出现这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基层司法所部分管教干部思想麻痹大意,把社区矫正这一职能工作等同于其他职能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对该项工作责任意识没有增强,没有认真思考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没能深刻意识到社区矫正对象随时随地都会对社会构成一定危害客观事实,更没有考虑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可能制造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个案,危及他人、自身以及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极端个案一旦发生,工作弥补就会变得十分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司法所普遍轻视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环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交付执行则是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对象首次见面的工作环节,这一环节如果做好了就像修房屋打牢基石一样。我们基层司法所也正是在这个环节不注重交付执行内容和细节,一些管教干部在交付执行环节中没有与矫正对象形成交谈笔录。宣告也走捷径,使个别矫正对象不清楚自己的管教干部是谁?联系电话是多少?最终导致少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严重者重新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接触社区矫正人员采取什么样的工作态度、运用什么样的工作方法?是否能够熟练运用“办法”和“细则”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能否给社区矫正人员留下极其深刻身份认同和服从管理的首因效应是矫正成功的关键因素,但事实上我们基层司法所不少的工作人员对交付执行这一工作环节不够重视,应付了事,对交付执行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自己也模糊不清,操作起来,自然讲不清楚,道不明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五个一”的监管工作参差不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重庆市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确定的“五个一”的监管措施是:每一日记载社区服刑人员行动方位和情况,每一周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的询问和情况了解,每一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每月参加公益劳动1-2次,每一季度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次。社区矫正“五个一”监管措施是我市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工作亮点之一 ,基层司法所也清楚明白,但是基层司法所在执行“五个一”的过程存在衔接缺位的现象,工作力度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漏管和作假的案例。你比如说对社区矫正人员日记载检查存在不真实的记录。有社区矫正人员没有按规定到司法所进行周报到或者由其亲属代为报到。有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没有组织集中学习或者少学习,月学习没有形成惯例,接受司法所教育学习没有形成文字记录。个别司法所没有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月劳动或者月劳动只注重取几个镜头照两张相片,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改造没有达到规定的工时。在哪里劳动?干什么?都是一些具体问题。少数矫正对象季度思想书面总结材料也没有按规定时间上交,极个别矫正对象有代为转交思想材料的现象。从内容看,虚编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4.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考核与奖惩存在不公正现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 “办法”和“细则”都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遵照公平、公开、公正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事实上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存在惩多奖少更有甚者是只惩不奖的现象,明显与公平原则相背离。记得这样一个寓言故事:有个年轻人养了一只猫,一天他发现猫在屋里拉屎,于是将猫痛揍一顿,然后从窗子扔了出去。第二天,年轻人再次发现猫在屋里拉屎,不同的是在拉完屎以后猫自觉地从窗户跳了出去。第三天,年轻人将猫带至草坪拉屎,然后给猫一条鲜鱼。到了第四天,猫一到拉屎的时候就往草坪里跑。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获得奖励回避惩罚是人的普遍属性,趋利避害适用所有动物,所以合理公平使用奖惩制度利于矫正人员改过自新。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奖励和惩罚都是常用的激励手段,所不同的是奖励是正向激励,惩罚属于负向激励。但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奖或惩都只是手段,最关键的是我们要通过奖罚实现什么目的,脱离了目的和偏离公正所实施奖惩都是无意义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基层司法所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由产生、发展、试行和适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区司法行政机关从陆续试点到全面接管经历了10年时间。涉及社区矫正一些“规定”、“办法”“社区矫正法”先后出台。基层司法所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误区和不足也在所难免,我们力争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强化基层司法所管教干部思想意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要强化基层管教干部的思想意识,我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1要打消遇事推诿应付了事的思想态度。社区矫正工作起点高,任务重,责任重大,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干警在躬身挑担之前要有清醒的思想意识。社区矫正是一个什么样的工作性质?和其它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有何区别?是不是我们司法行政的一个首要工作职能?有那些法律依据和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这些都是我们基层司法干警必须全部接受的法定职责。推诿是违背政策和法律行为,马马虎虎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1.2要有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工作热情。要干好任何一项工作,先要有思想准备才能够激活个人工作热情。我们在面对每一位矫正对象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思想上的轻视和麻痹大意的工作态度都可能给社会和辖区的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我们为此也将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基层司法所执法责任和执法不力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办法”、“细则”以及即将出台“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该”都明确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在执行这一高风险职能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履职不力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实际工作中,我市基层司法所因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以及行政处分的个案也时有出现。所以我们基层司法所全体干警要统一思想认识,切莫掉以轻心,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投入到社区矫正这一项艰巨而复杂工作中去,担当起这一神圣而又光荣工作使命。 &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提高基层司法所交付执行工作环节中的能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任何一项工作从陌生到熟悉都有一个转换过程,司法行政工作也是如此。基层司法所要履行好社区矫正这一艰巨而繁杂的工作任务,必须熟悉提高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能力。2.1全面熟悉交付执行工作内容。基层司法所交付执行的内容涉及居住地确认,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的时间期限,法律文书的审查,登记接收,矫正小组的建立,责任书的签订,职责分工,宣告前的准备,宣布告知,矫正方案的制定,定期评估,矫正方案的改变,档案文书的整理。上述环节是我们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交付环节必须掌握的内容。如果,我们对其中的内容不了解,不知晓,或者掌握不到位,工作开展起来就要出问题。2.2认真落实交付执行的内容,做到学以致用。上述每一个环节都是我们交付接管需要落实的工作,尤其要重视矫正人员的宣告工作,宣告内容。要具有妈妈的心,婆婆的嘴。一定要讲明白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遵守的日常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和学习纪律,我市社区矫正行政奖惩考核办法,我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办法。对我市社区矫正模式“五个一”矫正监管内容反复强调,仔细说明,使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遵照执行并入脑入心。如果基层司法所能够熟悉交付环节涉及相关内容而且又能够向每一位社区矫正人员讲清楚,道明白,我们针对个案的矫正工作就已经完成了一大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落实基层司法所“五个一”的监管措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五个一”的监管模式在我市得到全面的推广和运行。基层司法所在执行“五个一”监管措施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1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记载检查。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交来的日记要认真仔细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责令其当场修改,使辖区每一名矫正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日日记录在案,对自己的身份时时刻刻牢记在心。3.2对社区矫正人员严格执行周汇报监管制度。“周汇报”是“五个一”监管措施中最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一,是掌握矫正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动态的主要手段。基层司法所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体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确定周报到方式。但社区矫正人员无论是通过电话方式或者亲自到司法所报道都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行为,杜绝身份替代,这样就能够有效减少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3.3认真组织矫正人员每月参加学习和接受思想教育。培根说,知识改变命运,学习成就未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使其接受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技能知识,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不断清理其心灵上的垃圾,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这样才能够认识自己,接受事实,面对现实,从而改过自新。实践证明那些被漏管和重新犯罪的人员都是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在思想上没有接受现实。基层司法所要因人而异,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强化教育学习,灵活掌握集中学习和个案学习相结合的原则,在矫正管理工作中一定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4要给矫正人员确定劳动场所,完善劳动机制。马克思说过劳动创造了人的本身,人的本质即是劳动。基层司法所要树立社区矫正人员热爱劳动的高贵品质,要把对社区矫正人员劳动与学习的地点,劳动与学习的时间都要紧密结合起来,把劳动强度,工作种类进行筛选,最终的目的是使有劳动能力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接受并积极投入到劳动中去,在劳动的过程中去邪扶正且在其中获得生活的快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4.整合基层司法所奖惩和考核运行机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基层司法所在运行“奖惩办法”过程中要做到整合机制,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4.1是基层司法所重视奖惩环节,做到不遗不漏。基层司法所监管者要充分学习奖惩办法的内容。重庆市社区矫正行政考核奖惩办法共计5章27条,其中重点要掌握的是第三章第十一十二条和第四章十七、十八、十九条。只有掌握“奖惩办法”中的具体知识,运用起来才能够把握分寸,实施起来才能够得心应手。4.2在执行奖惩办法时以学习、教育为主,以奖励、惩罚为辅。基层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无论是奖励或者惩罚在实施之前,首要的任务是要把奖励或惩罚细则内容要逐条逐款的内容向矫正对象详尽、仔细、反复宣传,对社区矫正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学习,遇文化程度不高和抢劫、吸贩毒等严管对象的人员教育学习要放在重中之重。这一类人员从宣布执行矫正的同时就要宣布纪律,宣布奖惩实施办法的内容,做好接谈笔录。对有文化的矫正人员让其自己阅读、理解并做好接谈笔录,统一形成文字依据,一定要做到有礼有节,先讲清道理后实施奖惩。4.3奖惩要一视同仁,体现公平和公正;具体实施奖惩时又要因人而异,分别对待。基层司法所在执行社区矫正奖惩实施细则时,奖励与惩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奖与惩合理运用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我这里所说的奖惩要一视同仁是基层司法所在执法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和公正,是广义执法的法治理论,但是针对特殊的个案又要区别对待,奖惩的运用要灵活。有的只适用安抚不适用惩罚,有的只适用惩罚不适用奖励。你比如说我辖区周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拘役4个月。周某在拘留期间因肝硬化和消化道急性出血,法院采取保外就医的措施,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周某声称自己在监狱被人殴打至腹腔出血,不服从法院的裁定,不但不接受法院的裁定书,也不到司法机关报到,其家属还背起被执行人到处上访。司法机关针对这一类矫正人员最好的办法是采取奖励、安抚、照顾的方式,要有共情理念和换位情怀,设身处地为其维护正当权利。能够做到使其息访止诉,安心养病,这类矫正也就是取得了成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nbsp;总之,由于基层司法所全面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时间较短,在工作任务繁重,工作人员、工作要求、工作经费、工作场所参差不齐的状态下表现出来一些问题也各有不同,因地域性政策和环境的因素探讨的一些经验和提出的建议是否具备普遍性的参考价值也存在争议,所以作者希望阅读此文的同仁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作者声明:文章涉及个案姓名系化名)</span></p><p><br/></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