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绵阳市司法局网 &nbsp; &nbsp;作者:绵阳市司法局高新区司法所 梁馨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肩负着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式,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成不健全等问题。从目前多数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看,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情况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实际需求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现就结合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现状进行一些浅显思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社区矫正的工作特点以及对执行人员的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非监禁刑措施,作为一种行刑制度的改革,体现着国际潮流与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社区矫正的定义上我们不难看出,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对象特定性。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能否有效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再次犯罪,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罪犯个体的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和措施。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但要具备一般刑事执法工作者的素质,还必须对管制、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方式和相应的刑事措施能够清楚的把握和定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执行地点明确。执行地点在社区。社区矫正在社区中进行,与在监狱执行相比,管理对象须区别对待,社区矫正的执法更具有复杂性。这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掌握在社区中对罪犯改造和矫正的特点和规律外还需具备法律知识、矫正技术和相应的社工理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基于社区矫正工作特点,社区矫正工作不但是一项执法活动,也是一项社会工作,具有专业性与群众性。因此,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扎实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不可或缺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办法》的出台之后,社区矫正人员成快速增长势头,社区矫正工作量正在成几何倍数增长。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制约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问题也呈现出来,特别是在队伍建设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工作队伍人员不足,工作量大,缺乏综合性人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司法所工作人员都隶属于各镇处内部编制,从而造成司法所工作人员兼职现象普遍。基层司法所一至两名工作人员同时担负辖区内司法、综治等多项业务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工作人员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和思考,但是由于兼职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大多数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难以专注,分散了精力,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多元化的工作职能使得司法所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不足,这样势必会影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求还相差甚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监督管理难到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这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原则上应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社会队伍两部分构成。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帮助教育也只是敷衍了事,起不到志愿者应有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的现实与矫正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构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现状。无论从相对数量还是绝对数量上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远远无法满足工作需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管理上有权无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虽为执法活动,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却少有配备强制力量保证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例如,当出现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的,对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情况,本应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由于无囚车等拘押装备,无法胜任移交任务。虽然《办法》中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完成,但因无具体操作规定,实践中极易出现推诿或协调不力等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设施中缺乏类似公安机关的网上追查平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也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因此当出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和“不按期报到”的情况时,大多数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按常规通过家庭、单位等协助查找矫正人员去向,使得脱管漏管的可能性增加,最终导致工作效率低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三、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思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结构合理,稳定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对于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优化整合,奠定社区矫正队伍的组建基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公职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及相关社会力量组成。社区矫正公职人员、矫正专职社工及社会志愿者应当按照具备大专以上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法律等学历的要求进行配备,为依法、严格、规范、准确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素质支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选好矫正执法者。对于社区矫正司法公职人员的落实,首先要从知识层面上进行优化。实施多元化人才选拔,要坚持“公开招考、定岗竞争、择优入围”的原则,可从司法行政部门内部选拔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可面向社会招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阶梯式用人方式,既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部,又要选择经验丰富的干部。要按照年龄的大小,科学配备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不同年龄段工作人员的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2. 配好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教育能力,社会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因此,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选用和队伍补充,都要坚持从社会上通过考试、面试层层选拔,从应聘者中公开录取文化程度高、精神面貌好、奉献意识牢、专业对口的优秀人员进入专职社工队伍。其切实能够担负起社区矫正对象从接收入矫到期满解矫全过程的帮教、管理和考核等一系列矫正规定的实施工作;能够做好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指导和矫正对象的日常档案管理;能够与社区矫正工作者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流研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并就发现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3. 聘好矫正志愿者。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尤其是以微博、论坛为代表的新媒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知识分子、离休干部、律师、大学生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中来,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并且可对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人才储备库,保证社区矫正志愿者供应的稳定性;对那些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志愿者进行分类,按照参与矫正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矫正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等不同类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注重培养,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履职能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年轻的执法行动,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培训一支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专业矫正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长效开展的前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一是加强岗前培训。针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认真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者岗前培训养提高工作。力求通过岗前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但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更要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制度、方法、技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二是重视在职培训。可以采取建立以学带训、以会代训、个案释训、函授促训、自学自训等体制,使相关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矫正工作的工作程序、掌握方法技能。也可利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帮助工作人员拓思路、展视野;通过加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力度,使他们经常分析新工作,适应新形势,多想新办法,多找新措施,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提高岗位任职的能力,强化创新发展的能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nbsp;三是抓好随机培训。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变化周期、群体行为倾向、矫正任务转换、个体疑难重点及各类突发情况进行适时、临时性的随机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多变的实际。随机培训前要对社区矫正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状况和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行为反映进行调研,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而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少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来确定随机培训的内容。并对培训活动产生的效果进行跟踪调查,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者是否将培训成果及时转化为实际矫正工作质量。进而再针对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三)构建保障体系,着力维护矫正工作队伍的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否健全,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重视、保障是否有力。因此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加大专项经费的投入、在社工人员配备、经费支出、办公设施以及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对于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着实做到专款专用,让社工“进得来、留得住”,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得了、开展得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四)成立“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服务中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可借鉴国外的社区矫正经验,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是与各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的综合性工作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对置于社区内服刑的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和管理,根据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针对性教育和帮扶服务。“社区矫正中心”对辖区内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指导、检查、考核。“社区矫正中心”隶属于各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地司法局,是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司法局的办事机构和一线实战平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中心”人员由派驻的司法警察、公安警察及聘用的专职社会工作者组成,常驻中心办公。矫正办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临时进驻办公,人员性质不变、部门归属不变。“社区矫正中心”下设“矫正执行部、矫正管理部、矫正服务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矫正执行部”是社区矫正对象刑罚执行业务工作机构,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矫正执行部人员主要由驻区司法干警和公安警察组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矫正管理部”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审前调查或社区服刑环境评估。培训、管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三支工作队伍,指导、检查、考核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矫正管理部人员主要由司法干警组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矫正服务部”是针对矫正对象个性特点和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方案设计、就业技能培训和救助帮扶服务的具体办事机构。矫正服务部通过外聘专家对刑罚执行、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矫正对象进行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辅导。矫正服务部人员主要由长期聘用的专家和专职社会工作者组成。 &nbsp;</span></p><p><br/></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