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SIZE: 20px">作者:湖南省蓝山县司法局 朱建祥 雷波 贺茜</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摘要]</strong>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立法和实践运行中的优缺点,起到借鉴与完善司法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关键词] 罪犯&nbsp; 社区矫正&nbsp;&nbsp; 启示</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003年司法部在6省市实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6年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至18个省市,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走向现代刑罚制度的标致性进步,是人道主义模式的体现。我国在现代刑罚制度中相对于英美国家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制度不够不完善,对社矫人员处理方式相对单 &nbsp; 一,通过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为我国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提供借鉴,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简概</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定义:社矫人员在判决、决定、裁定服刑期间,在社区管辖范围内,由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的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通过社会监督、帮助等方式,对社矫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的恶习进行矫正,与监禁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我国社区矫正的特点。一是非监禁性。社区矫正员在社区能够与社会相融合;二是惩罚的和缓性。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惩罚程度较轻,这类罪犯不会体验到监禁刑罚;三是社会参与性。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包括政法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四是社会效果的综合性。一方面促进了社区治安的改善,另一方面促进了矫正对象思想行为恶习的矫正,增强了回归社会的适应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一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档案不全;二是司法所编制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队伍不够稳定且素质不高;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严重欠缺;四是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权利缺位;五是公检法司相关部门缺乏部门间业务合作沟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二、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简概</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英国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在18世纪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改革理论,同一时期的刑事近代学派的代表龙勃罗梭,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证了教育、劳动与社区矫治犯罪心理与行为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引发了李斯特等人所提出的假释、缓刑、不定期性、保安处分等现代刑法制度;二战后社会防卫学派又提出了对犯罪人主张在社会化及人道化刑罚主义;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6年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这些文件都强调社区矫正的重要性;20世纪以后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形成了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一)外国的社区矫正制度</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1、美国、加拿大适用公众保护模式。美国在1985年制定的《综合犯罪控制法》中明确指出:刑罚目标不是复归社会,而是正当惩罚和控制犯罪,所以社区矫正是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出发点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对社会危害较小,人身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犯、轻微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犯和缓刑犯适用社区矫正。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机关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判决前的调查,调查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可能对社区带来的危害程度,并确定该罪犯行为人的矫正要求,一般包括:犯罪人基本信息、犯罪原因分析、犯罪后的表现及适用监禁或非监禁的建议。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制度使社区矫正制度的使用提前进入量刑阶段,一方面为确定缓刑犯或假释犯的监督和矫正提供依据,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执行,另一方面降低了社区矫正使用的风险,增加了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加拿大192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对社区矫正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加拿大认为保护公众安全的最佳方式就是让犯罪人安全的回归社会,最大限度的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矫正计划是为了减少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而设置的,为每个犯罪人特别量身定制,当犯罪人进入联邦矫正机构时,其犯罪原因已经被全都社区矫正机构对犯罪人作出全面评估,已决定他们的需求和可能对社区的危害,同时对犯罪人应该被收押在高度、中度或低度安全戒备的矫正机构做出决定,犯罪人对矫正项目执行的任何一个环节均可提出申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英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刑罚体系,社区矫正的决定以法院命令的行使出现,要求服刑人员强制执行,社区矫正在英国是复合型的、多元化的刑种,现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把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社区矫正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罚,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英国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国家缓刑局及其分支机构、地方假释委员会和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共同完成的,国家缓刑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承担主要任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任务:一是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前调查和危险评估,在案件判决前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原因、经济状况、家庭关系、人格情况、一贯表现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调查和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决时参考;二是监督和考察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接受本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后,要按照矫正对象的类别和特点做出矫正方案;三是充分利用和调动所在社区的资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娱乐及讨论的场所,提高其社会认知能力和水平;四是有关医疗服务机构、志愿者机构、劳工组织和企业家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戒毒、心理治疗、家庭问题及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帮助;五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岗位与就业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获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我认识能力,增强其自尊心和社会责任感;六是定期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提出减刑、定期解除和收监执行的意见和建议,由法官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和作出解除矫正、收监执行或者变更有关裁定或判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涵盖一般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外,更加注重出狱人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最大限度减少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罪犯在社区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刑罚成本,还能使罪犯不会与社会产生隔离,有利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保护模式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罪犯释放后的安置等。日本社区矫正制度一是有完善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由法务省主管,社区矫正属于更生保护局及其所管辖的机构负责。更生保护局负责全国的假释工作,全国设立8个地区假释委员会,负责独立决定和撤销罪犯的假释决定和监督本辖区内缓刑所的工作,在地区假释委员会下设有50个缓刑所(保护观察所),具体负责监督缓刑犯和假释犯的监督执行工作,隶属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事物局和保护观察所的工作人员,是专职的保护观察人员,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与更生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事并指导犯罪者更生及预防犯罪工作;二是非监禁措施较完善,缓刑适用的对象主要为罪行较轻的罪犯,包括以前没有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现被宣告3年以下的刑罚或监禁的罪犯,罪犯的假释由监狱长向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决定是否假释,而无须报法院批准,被适用假释者要交付保护观察组织进行监督辅导,主要内容是要求被保护观察人遵守居住在一定的住所并认真从事工作,保持善行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二)国外社区矫正的特点</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社区矫正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美国明尼苏达州在1973年由州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类似的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加拿大于1992年颁布了《矫正和有条件假释法》,对社区矫正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英国在1973年的《刑事法庭权利法》首次规定“社区服务”刑种,到2000年出台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日本则在1949年《罪犯更生保护法》中对社区矫正的问题作出了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社区矫正形式多样。社区矫正是一个复合型的刑种,充分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通过不同形式对不同对象行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国外一般都由国家的司法部门主管。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主体,发展大量的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可以减轻缓刑官的工作负担,还提高了缓刑服务的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4、在刑罚当中社区矫正适用量大。2000年加拿大服刑人员总数是152146人,其中监禁为30790人,占服刑人员总数的20.24%;美国服刑人员总数是6498562人,其中监禁人数为1933503人,占29.75%;日本服刑人员总数为129260人,监禁61242人,占47.38%。</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三)国外社区矫正的优缺点</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优点:1、减少重新犯罪。社区矫正适用罪犯对前途充满希望,基本消除了罪犯的逆反心理,不愿意重新入狱,使罪犯的自我约束力增强,大大降低了重犯率。如加拿大在假释和社区矫正期间犯罪率占全国犯罪率的1%以下,86%的假释人员考验期满后不重新犯罪,94%的假释人员考验期满后不重新犯暴力犯罪。2、缓解监狱拥挤。如美国联邦的囚犯在1975年为240593人,1994年增加到1012851人,20年增长4倍,给监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社区矫正的发展,与监狱人员过多存在密切关系。3、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加拿大社区矫正局每年拿出总支出11%的经费,就监管了41的假释犯人,在监狱关押矫治59%的罪犯需要89%的经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缺点:1、在预防效果上的不足。如美国对1980年到1993年缓刑犯对缓刑官的侵害作了一个统计,共有2610名缓刑官受到各种侵害,包括谋杀和性侵。2、在执行时存在不足。社区矫正是传统刑罚种类上增加的新型刑种,增加更多针对罪犯的配套措施费用的支出,如电子监控、家庭拘禁、尿检等手段的费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三、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社区矫正已在我国的立法上有一定的地位,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后续的保障制度,特别要完善对于刑事诉讼法有关社区矫正程序的规定及关于社区矫正志愿者及非政府的社团组织规定等立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步晚,相关立法要统筹兼顾,要以我国的实际为出发点,参照外国相关立法,修订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建立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培训机构。确定执行主体的服务范围,对社矫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明确社区矫正的服务范围,同时,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在司法局内部设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矫正机构,建立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重视判决前的罪犯基本情况调查。跟国外社区矫正相比我国没有一套严谨的调查评估制度,通常是法院承办人员根据审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情节及公安机关提供犯罪情节及罪犯的个人情况,来裁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从外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做法上来看,建立判决前的调查是非常必要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4、公检法司应完善工作细节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法院在释放罪犯时,让他交纳社区矫正报到保证金,在矫正对象报到后,矫正对象凭司法所已报到证明到法院领回保证金;减少判决书路途时间,让司法所第一时间内掌握矫正对象去向;&nbsp;对那些拒不按时报到接受矫正的罪犯,司法所及时向法院衔接,联合法院对其进行再收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5、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是专业矫正工作人员的力量补充,有利于社区矫正社会化的实现,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石,建立志愿者队伍对社区矫正罪犯回归社会、人格再塑造以及融入社会都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要对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保护。</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6、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保护机制。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被社矫人员骚扰、侵害的问题屡有发生,必须要采取一软件硬件措施,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保护,如配备用于联系社区矫正人员的专用电话,安装监控系统,在各个社区矫正机构隐秘处放置自我防范的小器件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7、对不服管教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再收监处罚措施。在各乡镇司法所粘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不服管教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各乡镇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8、加大投入完善社区建设。社区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为了能和社区矫正很好的接轨,还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配套设施建设。例如定期的谈话记录室、社区服务场所、评价罪犯委员会的建立、社区心理辅导站、社区报告中心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结语</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到目前为止我国经历了两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及8个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理论及刑法典的构建上付出了几代人的汗水,可以说社区矫正制度写进刑法典中,即标志着中国的刑罚制度向现代刑罚文明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刑罚制度与国际接轨。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虽然发展很短,但我相信他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日臻完善。&nbsp;&nbsp;</span></p><p><br/></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