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br/></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今年以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督促监外执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为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今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式实施,使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转变,这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有效的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改造,依法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必不可少。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是该院当前的一大课题。为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宣州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建议,谈点粗浅认识。</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宣州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现状</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宣州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1人(其中缓刑244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假释17人、管制2人、剥权1人),分布在25个乡、镇、办事处。针对宣州区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采用每月核实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建立动态的检察监督管理体制,做到及时核实掌握,及时监督。以平时核实检察和专项检察相结合,核查法院、公安、司法三部门掌握的五种罪犯数据,掌握四种罪犯矫正的基本情况。并在一年两次专项检察监督的基础上,采取随机电话联系、不定期下访、走访和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动态检察监督。具体做法是,一是监督检察审判机关对判决的监外执行罪犯,是否依法及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二是监督检察各基层司法所是否按照规定,对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改造表现等。三是监督检察社区矫正组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是否做到坚持每周一次电话,每月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考评,接受法制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外出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等工作。四是监督检察司法机关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五是监督检察矫正期满是否按照规定解除矫正并通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六是建立检察纠正机制,对检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一年来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13份,其中建议收监执行1件1人,纠正漏矫1件1人。七是建立社区矫正协作机制,在加强检察监督的同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一年来借助检察官联络室和社区矫正办公室这一平台,协助司法机关组织开展走访考察社区矫正对象、上法制课、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开展心理辅导讲座等一系列集中教育活动。</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宣州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当前,宣州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从总体看运行良好,可仍然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现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完善,有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给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带来很大难度。</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目前,虽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会客、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季度评审鉴定、公益劳动、心理辅导、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这些制度落实起来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具体实施中受场地、经费、人员编制等因素制约,一些制度象集中学习培训,谈话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心理辅导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只表现在矫正对象的接收、电话或书面思想汇报、帮教协议书及走访调查等形式上的基本的监控,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部分矫正对象为了生计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流动性大。而《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外出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很大。这些状况也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带来很大难度。此外,在检察监督中发现矫正对象违反规定,建议执行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可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后,不依法予以裁定甚至不予以答复。对此类情况检察机关应如何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处于尴尬的境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宣传力度不够,社区矫正工作得不到社会的广泛支持。</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从试行到正式实施,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基层组织、团体和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而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机关牵头,由社会团体和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区志愿者参与的,由于基层组织和群众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交付执行不规范,致使脱漏管现象时有发生。</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宣州区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工作以步入正轨,但是外地的审判机关和监狱在交付执行时,时常出现法律文书送达不齐全不及时、邮寄出现问题或监外执行罪犯人到法律文书未到、法律文书到了可人未报道等,造成脱管漏管。由于地域关系,检察机关无法履行监督职能。</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不高,经费保障难,基础设施简陋,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第一,目前,宣州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专职人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矫正对象从接收到报到登记、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系统而复杂,要完成此项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疲于应付、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第二,办公场所设施简陋,缺乏活动和教育基地。由于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有限,配套设施跟不上,开展社区矫正活动的学习、活动、培训没有场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只是简单停留在转接材料、建立矫正档案等表面工作上,无法完成学习培训、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矫正工作。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高层次的发展。第三,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意识不强,执法水平不高。还停留在以往作为工作主体的模式上去开展工作,遇到矫正对象违反规定或不服监管的情况,却无从下手,没有真正做到严格执法。</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建议</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落到实处。</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立法机构应根据社区矫正试点中总结的经验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立法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赋予《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限内纠正违法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应使检察机关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树立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目前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低,对社区矫正的意义不是十分了解。只有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让群众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广泛发动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更加有利于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配齐配强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素质。</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是要加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二是要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特别是要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配备。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支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提高保障水平。四是加大培训投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作者:徐继伟)</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