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乐至县司法局网&nbsp;<br/>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和改革,尝试着用最文明、最人道、最有效的方式来处理罪犯。从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为主的阶段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许多国家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为了顺应这一国际形势,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和浙江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2008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乐至县全面开展。然而,社区矫正在我县还处于试点阶段,其制度化程度不高,威慑力不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为解决生存困境,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无视社区矫正制度不报到、不汇报、未经允许随意外出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证明社区矫正能真正达到矫正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遂对我县社区矫正对象生存现状进行了一次调研,希望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从而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对策和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现状及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目前,我县已经初步建立了与县情相适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并通过对矫正对象开展一定的教育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距离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nbsp; (一)社区矫正对象生存压力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nbsp;&nbsp; 1、矫正对象经济压力大,生活堪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截止2011年11月,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68人,已有114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54人。155个脱管对象中有75%的矫正对象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无视社区矫正制度具体规定,离开本县(市、区)到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生活或打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nbsp; 2、矫正对象工作压力大,就业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对我县371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显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分别占总数的22.6%、64.1%,高中学历以上的人数相当少;犯罪行为也以侵犯财产和人身为主,分别占38.5%和12.4%。354个社区矫正对象中就业的仅95人,未就业的259人,未就业人员又以农村人口为主。这是因为一方面,大部分矫正对象的受教育程度低,技能少,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企业对社区矫正对象怀有歧视心理,更担心其重新犯罪,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损失。故,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影响其成功改造、融入社会的巨大屏障,急需合理解决的措施和办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矫正对象精神压力大,受社会歧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特殊群体,与社会中的其他公民有着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在接受社区矫正后,难以为主流社会接纳和认可,多数矫正对象精神比较脆弱、自卑感强烈、对生活缺乏信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现行法律规定与矫正对象生存困境的矛盾导致社区矫正管理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nbsp;&nbsp;&nbsp;&nbsp; 一是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模糊。在立法上,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76、85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考察, 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nbsp;&nbsp; 《刑事诉讼法》第214、217、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我们可以清晰地辨别出,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主体的规定上,两部基本法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我国《刑法》76条、《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同样是对缓刑执行的规定,却规定了不同的执行主体。此外,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3要……”显然,《通知》规定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有:乡镇司法所、监狱管理机关。由于乡镇司法所、监狱管理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因此《通知》规定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实际上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然而,现实状况是负有矫正罪犯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非刑罚执行。此外,虽然两院一部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指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仍然缺乏法定性和权威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nbsp;&nbsp;&nbsp; 二是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难。2007年省司法厅、公安厅印发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内工作、学习、生活,如确需外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居住地。假满后,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并且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处长假期的,需经市、州司法局、公安局批准。必须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司法所日常管理,其外出应当履行严格的请示、请假、销假等管理环节。而事实是,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迫于矫正地经济不发达、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压力,离开本县(市、区)去经济发达的城市打工,来维持生计和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而根据现有管理制度,这些流动矫正对象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历经村(社区)、镇(街道)、司法局、公安局等各个环节。这就造成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即矫正对象的生存困境与法规政策的硬行规定产生矛盾,使社区矫正工作者难以对“流动”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有效管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那么,造成社区矫正对象生存困境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产生社区矫正对象生存困境及矫正管理的难的原因分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矫正对象无学历无技能,市场竞争力不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由于许多社区矫正对象文化水平低,就业技能差。矫正人员当中80%左右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的需求。特别是我县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都是农村的无业人员,既无学历,又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很少矫正对象拿到职业资格证书,加之他们是罪犯的特殊身份,更加阻碍了他们谋求一份合适的职业,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矫正对象“身份特殊”,受到社会的冷落和排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民众对社区矫正认同度低,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甚至歧视,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加之一些企业考虑声誉和内部管理,拒绝吸纳这部分人员到企业就业,使得很多矫正人员无法在本地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以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缺乏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矫正效果不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由于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过渡和探索的阶段,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也十分有限,大部分矫正对象选择到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的大城市去打工和生活,对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不能或不愿严格按照周报到、月汇报的要求接受社区矫正,造成矫正对象脱管;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社区教育、培训的工作也未全面有效地开展,或者开展无针对性,不能有效解决矫正对象实际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矫正体系的残缺和经费的缺乏制约了矫正管理工作的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目前,我县社区矫正队伍力量弱小,工作经费不足。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而基层司法所现状为一人一所。社区矫正组织层面单一,人员缺乏,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体系。有限的矫正人员无法对大量的受矫人员进行有效管控和教育;同时,资金是开展法律教育、技能培训的保障,许多乡镇、县级部门未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导致很多教育矫正活动无法正常开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解决矫正对象生存困境及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典,目前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主要是两院两部及各试点地区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之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更重要的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矫正缺乏威慑力,对于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没有执法权来进行处罚,只能对不服从管理的对象提请公安机关收监。因此首先应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权应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单行的社区矫正法,把社区矫正的一般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体、程序、执行内容、法律监督及社区矫正的保障等方面都包含进去,并作出具体规定。这样符合行刑一体化的内在要求,避免了均属刑罚执行的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执行的尴尬,节约行刑资源,保证对罪犯的矫正工作能够统一管理。当然,由于制定全国性社区矫正法律的要求很高,是一项复杂浩大的工程,涉及到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新分配和刑事司法体系的整体调整,因而需要长期的努力,不可操之过急。比较现实的做法可以首先加强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增强它们的权威性,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立法打好基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支持,积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从我国监禁刑来看,全国监狱关押犯人的平均成本为1-2万元/人/年,而社区矫正的相应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关押的20%,乐至县社区矫正经费更是只占全国平均成本很小比例。工作经费不足造成法律知识教育、技能培训等公益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因此为解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困难,应加大经费投入,积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是建立帮扶基金。为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和创业就业困难,改变当前矫正对象大量跨县、市、省流动的情况,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既促进就业,又实现监管目标的双赢发展。可以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创业就业扶持基金”由财政每年拨款,主要为鼓励和支持社区矫正人员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矫正对象的创业项目特点、个人技能和本人志愿,用作符合扶持条件的本县户籍社区矫正人员自主创业所需的启动资金小额借款或银行贷款贴息。当然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应在本县境内,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主要为从事服务业、维修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微小创业,创业基金在管理使用中应坚持“严格审批,专款专用”的原则;还可以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对我县生活困难的人员,按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一段时间的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根据调研,目前,四川省江油市已经设立了上述两种基金,由市财政每年拨付30万元,按照城镇户籍210元/人.月,农村户籍1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对创业项目进行扶持的措施则为低息无担保借款金额标准1万元,低息担保借款金额标准最高3万元,期限均为1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是建立再就业基地。可以充分利用司法行政系统现有的安置帮教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并进一步通过社会力量,如企业家协会、产业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组织,选择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建立一些集中管理的公益劳动岗位库和提供就业基地资源库和用工信息源,努力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过渡性”的就业劳动基地网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是切实落实救助措施,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生活。要真正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后不至于重新犯罪,就必须解决矫正对象生存问题。我们知道,有相当一部分矫正对象是由于经济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矫正对象回到社会后又会碰到生产生活问题,如果不帮助其有饭吃、有活干、有钱赚,他们很有可能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要真正解决矫正对象基本生活问题,可以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组及个人积极投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扶助工作之中,采取公募捐赠、社会接收等方式加强安置帮教;还可以由政府出台文件,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临时救助机制。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与村(居)沟通,争取尽早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则纳入福利院、敬老院安置。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联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消除其对立情绪,增强帮教效果。对有创业意愿的矫正对象,积极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为其办理营业手续提供方便,并适当给予税收、管理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是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就业培训制度。经济贫困将可能导致犯罪,而就业是解决经济问题、获得生活来源的根本措施,也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良策。因此应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有针对性、实用性的就业培训制度,以解决其就业问题,提升其就业水平,增强他们在就业竞争中的能力。江油市司法局积极与市教体局协调,依托市青莲职教中心教学资源成立了“阳光中途之家”,为“两类”人员提供思想教育、心理咨询、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服务。每一位来到“阳光中途之家”的学员将接受集中的初始教育,内容涵盖遵纪守法教育、就业指导、救助政策辅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结课后还要参加统一的考试进行考核。“阳光中途之家”通过贴近、贴身、贴心的服务,使“两类”人员既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又学会了一技之长。</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因此,可以通过以上几项措施,切实解决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生产困难,使其安心接受矫正,以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对矫正对象实施亲情帮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性、开放性决定了它必须依靠社会各界力量。我县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帮教以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并吸收了部分街道干部、教师和社会志愿者,帮教队伍力量小,要使社区矫正真正达到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派出所、基层组织、社会志愿者和所在单位为组成部分的社区矫正队伍。由组成部分向有权机关提供物质、场所和人员支持。此外在矫正方式方法上,加强对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亲情帮教,不定期到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家庭现状,有针对性实施心理矫正,及时协调解决其家庭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流动”衔接管理机制,有效防止“脱、漏”管现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综合矫正对象的刑罚类型、认罪态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经济困难的一般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需要离开本县(市、区)就业的,经县(市、区)司法局的批准可以外出生活和就业,但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对司法所不定期进行的电话谈话也要积极地配合;也可以针对“流动”社区矫正对象用工实际,打破地域限制,建立用工地与户籍地司法行政监管对接与交换机制,将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移交用工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异地生产生活带来的监管难问题。当然这势必会加大用工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的负担,所以要严格控制此类矫正对象的数量,可以将社区矫对象日常考核所得分数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那些分数高、表现好者,可以适用对接与交换制度。这有助于对外出务工矫正对象的监管,使矫正人员能靠自己的能力生存,又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监管,既不因生存困难造成 “脱管”现象,又能在充分“自由”的前提下,得到有效地监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大力宣传社区矫正法律,增强民众认同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nbsp;&nbsp;&nbsp; 从中国传统的观念来看,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受刑越痛苦似乎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在这种传统重刑思想的熏陶下,社会公众对待犯罪和犯罪人也表现出深厚的报应情感,杀人偿命、犯罪坐牢被看作是毋庸置疑的天然公理。但是,一种制度自身的优越性和实际价值最终是要放到社会环境中,通过社会实践来检验,通过社会大众对其认识接纳程度来检验。可以说,对于社区矫正这种兼具开放性和社会参与性的制度来说,社会认同和参与程度将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制度构建的成败与否。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社区矫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倡导科学合理的刑罚理念,逐步淡化一般民众的重刑思想及报应观念,并唤醒其对社区矫正事业的参与意识,从而为社区矫正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民意基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仅如此,《刑法修正案(八)》还新增了“禁止令”:“对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和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要使“禁止令”切实落到实处,以达到对被禁对象的管制,也须民众的监督和协助。因此应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不仅针对矫正对象,使其严格遵守监管制度,接受矫正,以顺利回归社会,也针对全体公民,以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正确对待社区矫正人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总之,开展好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不仅事关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发展,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坚持社区矫正制度,提高矫正实效的关键。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生存困境的研究和对社区矫正管理的思考,并研究制定出相对完善、可行的解决措施,对丰富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span></p><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作者:乐至县司法局2011年社区矫正调研课题组&nbsp;&nbsp;&nbsp; 张艳、倪翔、唐道敏、唐义)</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