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人民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社区矫正制度写入刑法,极大完善了我国刑罚制度。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将社区矫正机构纳入刑罚执行机构的范围之中。社区矫正这种新型刑罚处罚方式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本文的主题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状况,是在江苏省盐城、扬州、苏州三市的调研基础上形成的。本文以调研中搜集到的资料来展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工作状况,试图提炼出影响他们工作状况的因素,最后尝试提出改善他们工作状况的几点思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关键词:社区矫正 工作状况 改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目 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社区矫正概述 1</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 概念 1</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 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1</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影响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因素 2</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 矫正对象个人状况 2</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 雇主的因素 4</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 法律政策的因素 6</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现状 7</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 无法就业 7</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 边缘就业 8</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关于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思考 11</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 关于矫正对象个人素质的提高 11</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 关于雇主 12</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 关于法律政策的思考 12</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六、总 结 13</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 影响矫正对象就业因素的复杂性 13</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 矫正对象就业现状的严峻性 14</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 改善矫正对象就业现状的艰巨性 14</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七、本研究的不足及今后有待研究的问题 15</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参考文献 16</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附录 17</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社区矫正概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 概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有的英美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Community Correction),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判处缓刑的;3.被假释的;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 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分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但对于其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重新融入社会并不顺利,是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时,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以下简称“矫正对象”)普遍存在偏见,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重重压力之下,有的人甚至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而良好的生活境遇和工作环境不仅能使他们重拾自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更能促进社会的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此,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各省市依次展开。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6省(市)被最先确定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截至2010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208个地市、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展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近几年来,众多省市出台了对矫正对象的安置政策,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地域差异等因素,这些政策落实的效果并不一样。部分媒体也曾报道过监狱联合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为矫正对象提供技术培训、签订就业意向书等帮助,但少见后续跟踪采访,也忽略了矫正对象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心理状况及他们同事的反映。目前,与本文相关的研究主要着眼于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限度、监狱等相关部门内部管理系统的科学规划。成果多以论文的形式呈现,但数量要相对少于其他领域。更多的内容则体现在新闻报道中,用具体事例反映某些现象或政策,所以,既不成体系,理论水平也较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影响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因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经过实地走访以及对大量文献资料的整理,笔者以为,影响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 矫正对象个人状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年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不同年龄在职场上各有优缺点,但是在这样一个知识更新极快的时代里,年轻显得更有优势,年轻意味着一种资本。有研究表明,用人单位年龄差别录用条件的最佳年龄是25-30岁,录用职位比例最大的年龄段是35岁以下,40岁以上的劳动者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差别排斥。 我们的问卷调查也显示,找不到工作的矫正对象大多集中在40岁以上,尤其是50岁以上的矫正对象就几乎找不到工作。 可见,年龄是影响矫正对象能否顺利找到工作的重要因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 健康状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身体健康状况对于一个人的职场之路具有关键的影响。健康状况也是影响矫正对象就业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面对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活的时候,身体状况就几乎成为了决定性因素。如C患有重病,有时候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更不用说去工作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 技术技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对于就业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技术技能就成为了直接影响矫正对象就业的重要因素。我们调查发现,拥有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往往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工作,反而在没有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中,有一部分人是因为自己没有一技之长。</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 教育程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个人的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人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高低,这也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然考虑的一个因素。在当今社会中,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工作状况,拥有高学历的人往往拥有较为体面,待遇较好的工作。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大部分矫正对象的学历水平是高中以下,初中学历很大一部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 之前的犯罪行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矫正对象之前的犯罪行为会影响人们对他们的接受程度,因而对就业产生了重大影星啊。在调查中发现,像抢劫、强奸、盗劫、诈骗犯罪,以及有对此犯罪经历的矫正对象失业率更高。因为这类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程度大,人们对于此类人员大多持提防的态度,很难再信任他们。而一些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就显得更容易得到人们的谅解,因此他们在求职的过程中遇到的歧视也较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6、 家庭状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作为生活的一部分,矫正对象家庭状况的好坏对他们的就业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家庭状况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拥有的社会关系等等。有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矫正对象,往往不急于找工作,他们更愿意在家里休息一段时间,但是这类人员在我们的调查当中是比较少的。反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矫正对象,更急于找工作养家糊口,所以他们对于工作的要求可能会比较低,因此就业率也会比较高。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即家庭的和睦程度也对矫正对象的工作情况有影响。 此外,如果一个家庭拥有较好的社会关系资源,则矫正对象求职时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就比较多,其能获得的就业信息就会比较多,找到工作的机会当然也会比较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 雇主的因素<br/><br/> 要想研究矫正对象的工作状况,除了观察矫正对象本身的情况是不够的,因此笔者也对雇主的因素进行了较为简单的观察,试图从雇主方面寻找影响矫正对象就业状况的些许因素。<br/><br/> 1、 雇主的主观歧视<br/><br/> 对一个人的印象决定了其他人对待他的态度。而对一个人印象的形成取决于人们的认知判断经验,这种经验是同坐直接和间接的来的。 人们对待矫正对象的印象,一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形成的,即通过他人的介绍、各种传闻、媒体等方式形成的。这种间接方式形成的印象往往具有片面性,并且主要建立在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这就导致了大部分人对矫正对象会形成偏见,因为他们并未真正接触了解矫正对象,只是片面的主观判断而已。由此,雇主作为普通的大众,必然也会普遍对矫正对象产生歧视。这对矫正对象的再就业是致命的打击,因为雇主在同等条件下显然更愿意雇佣没有犯罪污点的人员。<br/><br/> 不仅雇主在主观上存在歧视,矫正对象本身在求职过程中也深刻感受到这种歧视的存在。 此外,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这种歧视的存在也感到十分头痛。<br/><br/> 社会对待矫正对象的态度很重要,如果社会上普遍存在歧视,那么矫正对象的生活就会举步维艰,更不用说找工作了。其实,这种普遍性的歧视是一种误区,尽管矫正对象曾经做过错事,伤害了人们的善良情感,但大部分矫正对象是知道悔改的,顽固分子毕竟只是少数。但是,态度的转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整体共同努力。<br/><br/> 2、 雇主的经济选择雇主不愿意雇佣矫正对象,并不是全是出于对他们的这种非理性歧视,有时候也是一种经济效益上权衡所做出的选择。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雇主,他们的目标在于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他们再决定雇佣谁的时候,更多的会考虑用谁在经济效益上更为划算。<br/><br/> (三) 法律政策的因素<br/><br/> 1、 前科报告制度<br/><br/>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规定即为前科报告制度。虽然它在表面上并没有对矫正对象的就业作出任何限制,但这条规定却是导致制他们就业屡受挫折的原因之一。前面已经论述到,雇主如果知道雇员或求职人员有前科的话,很可能会解雇他们或不录用他们,这就存在一种主观歧视。而前科报告义务无疑令矫正对象给自身找来这种不公平的歧视。由此,遵守法律(前科报告制度)并不能带来任何利益,反而可能带来某种不利的后果;不遵守却没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反而可能带来额外的好处。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就经常对矫正对象产生不公平的后果。<br/><br/> 2011年2月25日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修改了前面所诉的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虽然本款的原意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但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减轻了前科报告制度所带来的影响。<br/><br/> 2、 就业范围的限制<br/><br/> 就业范围的限制就是直接限定了某些具体职业不能由某类特定人员从事。我国一些法律规定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排除在某些职业之外,即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无论何种原因,都被剥夺了某些职业的从业资格。如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律师法》、《公务员法》都有此种规定。此外,在实践中,各地还出台了一些其他对矫正对象就业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例如苏州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由此可以看出,如此多的法律法规都对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作出了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变得更狭窄了,增加了他们再就业的难度。<br/><br/> 三、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现状<br/><br/> 笔者走访盐城、扬州、苏州三市,从当地司法局(所)获得的数据或是案例报告均表明,目前矫正对象的就业状况较好。例如,扬州市2011年1月的社区矫正工作统计表显示,全市已就业的矫正对象有2043人,矫正对象总人数为2381,就业率高达85.8%。又如,盐城市提供了蔡某、程某谭某等多位社区矫正对象成功就业、开始新生活的案例。<br/><br/> 即便如此,我们仍应清楚地认识到,或许大部分的矫正对象能够就业、甚而创业,自食其力,开始新生活,但纵观矫正对象的工作状况,仍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br/><br/> (一) 无法就业<br/><br/> 在就业市场上找不到工作即无法就业,这对矫正对象来说是最糟糕的情况。找不到工作意味着缺少稳定的生活来源,由此矫正对象就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然而在我们问卷调查和电话采访中,约有三分之二的矫正对象找不到工作。(见图表1)<br/> </span></p><table width="80%" align="center"><tbody><tr class="firstRow"><td align="middle"><p style="LINE-HEIGHT: 3em"><img border="0" src="http://www.chjzxc.com//Ueditor/php/upload/33101419675859.gif"/></p></td></tr></tbody></table><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图表 1<br/><br/> 在这部分矫正对象中,身体不佳或年龄较大的占主要部分。另外,没有一技之长也是找不到工作的原因之一。盐城、扬州、苏州位于江苏省,经济比较发达,矫正对象尚有很大部分找不到工作,由此可以想象在全国其他地方的矫正对象,其就业率就有可能更低了。<br/><br/> (二) 边缘就业<br/><br/> 无法就业是人们关注较多的一种情形,但有工作却受到排斥的现象更为普遍,也经常为人所忽视。所谓边缘就业,就是虽然有工作,但是却处于劳动力市场的边缘地带,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低技能、不稳定、工资低、工作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等特点。由于我国目前有就业需求的人员较多,而这些工作由于不需要太复杂的劳动技能,使得该类工作的劳动力供给远远过剩。<br/><br/> 1、 就业种类有所限制<br/><br/> 我国法律政策中对很多职业都有禁止性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的就业限制。例如,警察、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和教师等职业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都有所限制。另外,在《公司法》、《拍卖法》、《商业银行法》、《会计师法》等也有限制规定。此外,如保安、公交车和出租车司机、交通协管员等工作也会对从业者的资格进行较严格的审查。由此可见,对于一些普遍的职业都有限制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矫正对象就业的范围,犹如给本来就业就存在困难的矫正对象火上浇油。(见图表2)<br/> </span></p><table width="80%" align="center"><tbody><tr class="firstRow"><td align="middle"><p style="LINE-HEIGHT: 3em"><img border="0" src="http://www.chjzxc.com//Ueditor/php/upload/12361419675859.gif"/></p></td></tr></tbody></table><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图表 2<br/><br/> 2、 工作辛苦,且工资待遇低<br/><br/> 矫正对象由于自身的限制,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低,相应对体力的要求就会比较多。很多工作都是起早贪黑,没有双休日。另外工作条件也比较差,例如在一些小工厂打工,生产环境不良,工人的防护措施也不佳,这就令工人的人身健康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br/><br/> 由于矫正对象大多从事的是较边缘的工作,工资待遇也普遍偏低。2011年从2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40元;二类地区930元;三类地区800元。 盐城和扬州都属于二、三类地区,苏州属于一类地区。而我们调查中矫正对象的月收入绝大部分处于1000元上下,仅仅比最低工资标准高一两百元。因此,在CPI如此之高的今天,他们也只能维持一个较低的生活水平。(见图表2)<br/> </span></p><table width="80%" align="center"><tbody><tr class="firstRow"><td align="middle"><p style="LINE-HEIGHT: 3em"><img border="0" src="http://www.chjzxc.com//Ueditor/php/upload/81751419675859.gif"/></p></td></tr></tbody></table><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图表 3<br/><br/> 3、 工作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br/><br/> 不稳定是边缘就业的特点,一方面由于这些岗位本身就不固定,例如有些岗位是季节性的,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现代社会,边缘工作的稳定性更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是这些岗位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较低,人员流动性较大,再加上我国目前劳动力过剩,雇主的选择范围就更大了。这两方面原因使得矫正对象的工作时常不稳定。<br/><br/> 工作不稳定,进而引发矫正对象社会保障的缺失。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与正规部门就业挂钩的政策,矫正对象的工作一般是临时性的,因此他们在就业时就经常面临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缺失的问题。单位或雇主也经常不愿意为临时工缴纳应缴的保险金。造成这种状况的普遍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相关政策缺失或者用人单位故意不遵守规定,另一方面是矫正对象自身的原因,由于其自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缺少与用人单位叫板的资本。<br/><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关于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思考<br/><br/> (一) 关于矫正对象个人素质的提高<br/><br/> 从前面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矫正对象的个人状况对其能否成功就业,甚至是能否找到好工作,重新融入社会,具有最关键的影响。因此,在思考如何改善矫正对象就业情况的时候,首当其冲的便是从改善矫正对象自身状况出发。矫正对象的个人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技能、文化程度、之前的犯罪行为、家庭状况等因素,尽管有些因素没办法改变,如年龄问题,但我们仍然针对其中的一些因素加以努力,以改善矫正对象的就业状况。<br/><br/> 1、 注重技术技能培训<br/><br/> 前文所述,一部分矫正对象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因而未能寻得工作。因此,在求职路上,掌握某项技术或技能能够为自己增添砝码,增强自信。首先,矫正对象自己需要付出努力,积极参加技术技能培训活动。参加技能培训不仅能够让矫正对象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还能够帮助其拓宽人际关系,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从而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其次,政府部门,特别是社区矫正中心或安置帮教处,应该在政策、财政、人力等方面对技能培训活动加以支持。政府部门应该联合社会上的一些组织或协会,多给矫正对象提供技能培训的机会。<br/><br/> 2、 注重再教育以提高文化水平如今社会上存在一些所谓的老年大学,专为想进一步学习的退休老人所设。而针对矫正对象,其实也可以设立这样的大学。首先,矫正对象本身要具有上进心,要乐于学习。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联合一些教育机构,如一些公立大学,开展学习班,并颁发相关证书,以帮助矫正对象的文化水平。<br/><br/> 3、 注重家庭感情的培养<br/><br/> 很多时候,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会影响一个人的事业,就像前面所述,家庭关系可能影响到矫正对象的就业状况,因此,要改善矫正对象的就业状况应当注重其家庭感情的培养。首先,矫正对象自身需要注重与家人的交流,这样能够让他们得到一个心理上的避风港,同时也有助于其顺利寻得一份好工作。其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时刻注意矫正对象的家庭状况,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出面干预调解,以帮助矫正对象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br/><br/> 4、 小结<br/><br/> 上述几方面的努力只是其中几点建议,我们还可以从更多方面来帮助矫正对象。但是,重中之重还是矫正对象自身要端正态度,积极进取,努力摆脱过往的阴影,克服重重困难,以彻底改善自身的工作状况。<br/><br/> (二) 关于雇主<br/><br/> 雇主的主观歧视对矫正对象的就业具有重要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却需要漫长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毫无办法。首先,应该加强对雇主的教育,向他们强调支持和保护矫正对象的必要性,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其次,大众媒体也应当作出努力,其应该多报道一些关于矫正对象的正面事例,以减少人们对矫正对象的偏见。<br/><br/> (三) 关于法律政策的思考<br/><br/> 法律政策对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影响普遍存在,但也经常为人们所忽略。一些法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公检法设计的是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公务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对从业人员本身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一些比较普通的职业,如保安、公交车和出租车司机、交通协管员等,也存在很多政策加以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就过于吹毛求疵了。因此,适当放宽一些职业的从业限制,特别是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的限制,能够缓解矫正对象严峻的就业状况。<br/><br/> 前科报告制度对于矫正对象的就业存在致命的打击,就如前面所述,不遵守前科报告制度的人反而会比遵守的人获得更多的好处。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前科报告制度在其他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涉及到矫正对象的就业时,就会出现致命的漏洞。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将有利于矫正对象的再就业。例如,只在一些重要的行业规定前科报告义务。<br/><br/> 六、总 结<br/><br/> 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状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研究此问题,对矫正对象本身,对其周围的人群,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br/><br/> (一) 影响矫正对象就业因素的复杂性<br/><br/> 影响矫正对象工作状况的因素众多且繁杂琐碎,但大体上有三个因素:矫正对象的个人状况、雇主的因素和法律政策的因素。<br/><br/>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矫正对象的个人状况这一因素,其又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技能、文化程度、之前的犯罪行为、家庭状况等。调查发现,那些就业状况不好的矫正对象中,往往在上述的一个或几个因素中存在不足,例如年龄大、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偏低、家庭不和谐等等。<br/><br/> 雇主方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主观上对矫正地向的歧视以及其在选择雇员时所做的经济选择。前者往往更为关键,其实对矫正对象持歧视态度的不仅仅只有雇主,几乎整个社会都是如此。只不过雇主的歧视对矫正对象的就业状况有着更直接、更重要的影响。而雇主在选择雇员时经常处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而不选择矫正对象,这是因为雇佣矫正对象的经济成本往往比雇佣其他人员要高。<br/><br/> 法律政策上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即法律政策的从业限制和前科报告制度。两者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同时也对矫正对象的就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前者缩小了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而后者更是经常造成不公平的现象(遵守前科报告制度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br/><br/> (二) 矫正对象就业现状的严峻性<br/><br/> 矫正对象的就业现状呈现出两种主要状态:无法就业和边缘就业。无法就业是矫正对象面对的最极端的状态。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将近三分之二的矫正对象未找到工作。而没有工作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没有生活基础就更别提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问题了,所以工作是生活的基础。另外,矫正对象的就业现状还呈现出边缘就业的状态,这种状态普遍存在但也经常为人们所忽视。边缘就业集中体现为工作环境差、工作辛苦、工资待遇低、工作不稳定、社会保障不齐全等特点。由此可见矫正对象的就业现状是严峻的,亟待改善。<br/><br/> (三) 改善矫正对象就业现状的艰巨性<br/><br/> 矫正对象的就业状况是严峻的,但是改善的进程却是艰巨的。如前面所述,影响矫正对象就业状况的因素是复杂的,而提出改善对策就要针对这些因素,因此这个过程是艰巨的。首先,对于矫正对象自身来说,有些因素是无法改变的,例如年龄、性别等,而有些因素虽然可以改善,但也存在困难,比如提高文化水平。其次,针对雇主的主观歧视,更进一步说是针对社会的主观歧视的改善,则更为艰难,因为这种偏见的形成是日积月累的,试图一下子改变社会大众的态度几乎不可能,因此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状态才能进一步被消除。最后,针对法律政策的对策,实际上是比较可行的。比如将前科报告义务缩小在一些特定行业,而普遍化到各行各业。<br/><br/> 七、本研究的不足及今后有待研究的问题<br/><br/> 矫正对象是一个经历特殊的群体,同时也是一个弱势群体。矫正对象的工作状况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包括其本身的问题,同时还包括雇主、周围人群甚至是法律政策的问题。由于时间和资料以及笔者能力的有限,本文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另外,还有许多尚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br/><br/> 本课题是一项探索性研究,采用的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所选取的样本数量比较小,获得的资料比较少,难以概括大的总体,因此本文的结论也无法推及更广的范围。本调查的进行主要集中在江苏省盐城、扬州、苏州三市,而这三市又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进步的城市,因此,本文对于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可能不具有说服力。此外,基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更注重反映矫正对象的工作状况,对于解决矫正对象就业困境的策略思考有所欠缺。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笔者将会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并且努力针对矫正对象的就业情况提出尽可能可行的策略。<br/><br/> 可以说,本文仅仅是笔者在该领域研究中的起点,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生涯中将继续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br/><br/> 参考文献<br/><br/> 1. 袁飞,《浅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载《江东论坛》2010年第4期。<br/><br/> 2. 周伟,《我国就业中年龄歧视的实证研究》[J],载《政法论丛》2007年第3期。<br/><br/> 3.段冉,《社区矫正入〈刑法修正案(八)〉之现实思考》[J],载《湘潮》,2012年第1期。<br/><br/> 4.张岩,《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以美国为例》[J],载《中国校外教育》,2012年2月下旬刊。<br/><br/> 5.徐飞、张志刚,《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J],载《社区矫正》,2009年4月。<br/><br/> 6. 周晓红,《现代社会心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br/><br/> 7. 莫瑞丽著,《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br/><br/> 附录<br/><br/> 调查问卷数据汇总<br/><br/> 此次调查对象为雇主、普通群众、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由于问卷调查采用电话调查和网络调查两种方法,所以不便统计发放问卷总数及问卷回收率达。<br/><br/> 截止8月15日,我组共回收问卷1160份,面向雇主、普通群众、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的问卷各回收323份、287份、268份和282份。<br/><br/> (一)关于雇主的调查结果<br/><br/> 来自江苏省苏州市、扬州市和盐城市的问卷各112、107和104,分别占总数的35%、33%和32%。<br/><br/> 1、雇主单位性质:国企占总数的36%,私企占37%,外企占15%,个体占12%。<br/><br/> 2、单位雇用社区矫正对象人数:雇用人数低于员工总数0.5%的占调查总体的37%,雇用人数在员工总数0.5%~1%的占41%,雇用人数在员工总数1%~5%的占14%,雇用人数超过员工总数5%的只占8%。<br/><br/> 3、如何知道雇员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身:28%的单位是通过司法所或相关部门推荐而知道雇员是社区矫正对象,35%是应聘者自己说明的,21%是因为和雇员在之前交往中得知,6%是招聘前听他们提及才得知,10%是招聘后听他人提及得知的。<br/><br/> 4、雇用社区矫正对象的原因:28%是因为司法所或相关部门推荐安排,28%是因为社区矫正对象技能过硬,30%是单位自愿帮助他们回归社会,8%起初并不知道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6%是因为亲朋好友的介绍。<br/><br/> 5、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员工的工作状况的关注程:30%的单位对矫正对象没有特别关注,视其与一般职员无异;43%的单位会稍加关注,对其给予帮助指导;20%的单位会对其稍加关注,以防他们在工作中有所疏漏;7%的单位会特别关注,防止他们破坏正常的生产、营业秩序。<br/><br/> 6、社区矫正对象在单位中所在岗位类型:27%处于高级管理层,41%处于中层,32%处于基层。<br/><br/> 7、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员工的工作绩效的满意程度21%的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绩效表示非常满意,41%的单位表示比较满意,30%的单位表示一般,8%的单位表示不满意。<br/><br/> 8、工资标准:37%的单位严格按照单位标准为社区矫正对象发放工资,38%的单位回由于其比较特殊的背景而少支付工资,15%的单位会由于该类员工需要帮助而多支付一些工资,10%的单位则表示依情况而定。<br/><br/> 9、本单位社区矫正对象员工的月平均收入:20%为1000元以下,28%为1000~1500元,28%为1500~2000元,11%为2000~2500元,5%为2500~3000元,8%为3000元以上。<br/><br/> 10、单位所雇佣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员工的学历水:22%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53%为高中至大专学历,25%为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br/><br/> (二)关于普通群众的调查结果<br/><br/> 来自苏州市、扬州市和盐城市的问卷各91份、107份和89份,分别占总数的32%、37%和31%。<br/><br/> 1、30%的群众清楚知道自己的周围有社区矫正对象,45%的群众怀疑过周围有人是社区矫正对象,25%的群众表示不知道自己周围有矫正对象。其中,36%是其他人告知自己周围有社区矫正对象的,44%是当事人自己说的,20%是自己猜测。<br/><br/> 2、31%的群众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通常比较好,能改过自新为社会做贡献;39%的认为矫正对象为人处世一般,但估计不会危害社会;13%的人认为绝大多数矫正对象还是好逸恶劳,与社会有较多的矛盾;17%的人则表示说不清。<br/><br/> 4、66%的人表示愿意和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好朋友,因为他们值得信赖、需要关心;19%的人表示不愿意和矫正对象做朋友,对他们仍有一定的防备心理;15%的人表示说不清。<br/><br/> 5、78%的人表示愿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22%的人不愿意与社区矫正对象接触,并认为这是政府的责任,不想和他们接触。<br/><br/> 6、有44%的人不了解社区矫正的政策,43%的人对社区矫正政策有大致了解,13%的人了解其详细政策。<br/><br/> 7、对于政府目前为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所作的工作,21%的人认为充分,47%的人认为政策是好的,但基层不能落实,16%的人认为政策、指导方针不够好,16%的人不了解相关政策。<br/><br/> 8、73%的人认为政府应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提供教育、就业的优惠或帮助,27%的人则表示不应该。<br/><br/> (三)关于矫正对象的调查结果<br/><br/> 来自苏州市、扬州市和盐城市的问卷各70份、112份和86份,分别占26%、42%和32%。被调查者47%是男性,53%是女性。<br/><br/> 1、学历水平: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48人,占总人数的18%;高中至大专学历138人,占5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82人,占31%。<br/><br/> 2、年龄:20至30岁的占29%,30至40岁的占43%,40至50岁的占18%,50至60岁的占6%,大于60岁的占4%。<br/><br/> 3、目前工作状况:59%的人目前没有工作,41%的人目前有工作。<br/><br/> 没有工作的人中,26%的人是因为家庭条件优越、无需工作,43%是因为身体状况欠佳或者年龄较大,22%是因为不满意可以就职的岗位,9%是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找不到工作。73%的人急切的想要获得工作,想要养家糊口、重新融入社会;27%的人不想工作,怕别人对自己有偏见,觉得自己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br/><br/> 4、就职途径: 25%是通过政府推荐安排的,49%是自己参加招聘会获得的,19%是亲朋好友绍的,7%是自主创业。<br/><br/> 5、对目前工作的满意程度:20%的人对目前工作表示非常满意,43%表示比较满意,27%表示一般满意,10%表示不满意。<br/><br/> 6、工作类型:有工作的人中,29%是专业技术人员,39%是企业白领,17%是自主创业,14%是基层服务人员。<br/><br/> 7、平均月收入:19%工资在1000元以下,24%工资在1000至1500元之间,24%在1500至2000元之间,13%在2000至2700元之间,4%在2700至3500元之间,16%在3500元以上。<br/><br/> 8、技能培训:38%的人表示没有接受过任何技能培训,40%的人表示曾接受过1~3个月的技能培训,14%的人表示曾受过3~6个月的技能培训,8%的人表示曾受过6个月以上的技能培训。<br/><br/> 9、75%的人表示没有告知周围人自己的经历,25%的人则表示已经告知周围的人。<br/><br/> 10、心理状态:22%的人认为周围人用异样的眼光看自己,41%的人表示自己曾怀疑有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29%的人认为应该没有,8%的人认为肯定没有。<br/><br/> (四)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br/><br/> 来自苏州市、扬州市和盐城市的问卷各31份、90份和60份,分别占10.99%、31.91%和21.28%。其中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类别,法院占总数的22%,检察院占27%,司法局(所)占15%,其他占35%。<br/><br/> 分别由41%的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满一年和一至五年,经历丰富、参与工作五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只占18%。其中直接参加过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培训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1%。<br/><br/> 受访者中24.47%认为其所在市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状况的非常重视,36.17%认为比较重视,30.85%认为一般、重视程度不够,还有8.51%的工作人员认为根本不重视。<br/><br/> 26.95%的受访者表明其所在市区已有相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的政策,43.26%表明正在起草,13.83%的受访者选择了所在市区还未考虑制定相关政策,15.96%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这方面的情况。<br/><br/> 在接触过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选择基本全部就业的有23.76%,大部分已就业的有36.52%,只有一小部分矫正对象就业的有24.11%,不清楚的有15.6%。<br/><br/> 对未就业的矫正对象,不同受访者选择了不同的最重要原因,23.05%认为是矫正对象家庭条件优越、无需工作,33.69%认为是矫正对象身体状况欠佳或年龄较大,无法参加工作,29.08%认为矫正对象有可就职的岗位,但自己不满意而拒绝,14.89%认为是矫正对象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工作,11.7%认为是社区矫正工作不到位、未能较好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问题,还有8.51%认为是其他原因。<br/><br/>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相对较新、难度较大,工作人员也面临了较多的困难,其中有28.01%选择了社区矫正对象不配合,26.24%认为是无较为明细的政策,工作方向不明确,29.79%认为是该项工作缺乏资金,导致工作不能有序开展,14.54%认为是人员配备不足,9.57%认为是设备条件落后、交通通讯等条件缺乏。还有各8.16%的受访者认为是用人单位不愿提供工作计划或是其他原因。<br/><br/> 受访者所在市区中,已经安排矫正对象就业培训的有28.01%,暂未安排的有38.65%,正在筹划的有16.31%,还有17.02%的受访工作人员不清楚是否安排了就业培训。在已安排就业培训的市区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以内的为23.4%,一至三月的有39.72%,三个月以上的为17.02%,还有19.86%的受访者选择了培训一般安排在周末,总计时间15天左右。<br/><br/> 除了就业培训外,受访者所在市区还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分别有31.56%选择了联系用人单位并向之推荐,39.72%选择了政府提供就业申请方面的政策扶植与帮助,24.82%选择了鼓励自主创业,6.03%选择有其他措施,12.06%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是否有及有哪些帮助措施。<br/><br/> 受访者对其所在市区帮助矫正对象就业工作的建议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区的志愿者队伍;耐心说服,降低矫正对象的就业标准;对较为贫困的矫正对象给予更多照顾,安排优先就业;尊重矫正对象,真心关爱、不可歧视。<br/>(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吕尤)</span></p><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