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西北刑事法律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社区服务刑概述<br/> 2003年,北京有学者从对外国非监禁刑罚的研究中引导出中国应当考虑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建议。[1]至今,学者们对社区服务刑的历史沿革、制度价值、域外经验等的介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设与发展。<br/> (一)社区服务刑的概念<br/> 社区服务刑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或者服务的非监禁刑罚措施。当代的社区服务刑是在英国产生的。不过,在社区服务刑的产生地英国,社区服务的名称有变化。经历了由“社区刑罚令”、“社区刑罚”、“无偿劳动”至“社区令”的转变。[2]社区服务刑作为非监禁刑罚的重要种类,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平衡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轻重程度、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以及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实,降低行刑成本、实现行刑的社会效果和成本价值。<br/> (二)社区服务刑的特征<br/> 综观国外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实践,其特征如下:<br/> 1.社区服务刑的立法模式多样<br/> (1)作为独立刑罚种类的社区服务。在英国、葡萄牙、瑞士等国家采用此种立法例<br/> (2)作为非刑罚方法来替代其他刑罚的社区服务。在一些国家社区服务一般作为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适用。<br/> (3)作为刑罚执行内容的社区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服务是作为缓刑、假释的条件或者执行内容进行规定的,如德国。<br/> (4)作为审查起诉手段的社区服务。有的国家将社区服务运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如美国、南非等国家,犯罪嫌疑人如同意参加无薪社区服务,检察机关在是否起诉的考察阶段,犯罪嫌疑人在社区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的,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br/> 2.社区服务通常是由法庭判决的。法官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劳动。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执行社区服务令的机构、社区服务的场所、内容和时数等。<br/> 3.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并且犯罪人自身的因素应该适合适用社区服务。<br/> 4.违反社区服务命令应承担更严厉的处罚。对不完成社会服务的处理,通常是以罚金刑或自由刑代替。<br/> (三)社区服务刑的价值优益性<br/> 社区服务刑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的特征,有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社区服务在两种意义上得到普遍认可。<br/> 首先,社区服务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br/> 1.社区服务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br/> 短期监禁刑的弊端在于,由于行刑期限有限,不能给罪犯以接受教育改造或悔过自新足够的时间。监狱亚文化的存在会造成犯人之间相互交叉感染,增加再次犯罪的风险。由于社区服务刑的执行在社区,是利用社区的丰富资源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从而避免了短期监禁刑的上述弊端,也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br/> 2.社区服务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br/> 社区服务刑是在社区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犯罪人不被收监执行,不脱离社会生活,就业、就学机会基本正常,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犯罪人通过为社区提供服务补偿社会,使社区成员看到犯罪人身上潜在的积极价值,有利于融入社会正常生活。<br/> 3.社区服务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价值<br/> 刑法谦抑性是我国刑法追求的价值之一,它要求降低行刑成本,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社区服务刑不需要将罪犯关押,无需监禁设施和关押费用,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符合现代刑罚谦抑主义的发展趋势。<br/> 其次,在恢复性司法意义上。<br/> 社区服务是赔偿理论的应有之义。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社区的利益。因此,判令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判令犯罪分子对社区进行赔偿。赔偿的方式之一便是为社区提供无偿的劳务。<br/> 二、我国建设社区服务刑的社区基础分析<br/> 无论是社区矫正还是社区服务刑都依托于良好的社区管理体制与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德国学者滕尼斯在其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社区是指“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现代学者则认为,社区是“居住在一个地区里进行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他们进行相互联系的经济和政治活动,形成一个共同的生活集体,具有一定程度上相同的价值观念、共同利益和相似的认同意识,并有相应的实体单位”。<br/> 社区是与市民社会联系十分紧密的一个概念,社区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以相对独立的社区为基础发展的社区矫正只有在二元结构的社会环境中才能获得发展的空间。所谓“市民社会”是一个与公共权力或政府对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其中包括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系统”和由非国家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它组织等。社区服务刑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适存,在于其拥有鲜活的社区土壤,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在于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机制。市民社会的独立、发达与自治,完善的社区服务体制为社区刑罚的完成提供了基本的社区刑罚执行条件。如在英国,社区服务刑罚由专门的社区服务组织负责,例如让少年犯去粉刷学校的墙壁,装饰学校的教室,清除他们乱写乱画的污迹,给学校、慈善机构、无家可归的人做家务,打扫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帮助清理河道,帮助老弱病残的人等。[4]<br/> 在我国,长期以来的政治国家一元社会结构机制,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作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程度亦处于较低的水平,社区建设刚刚起步,社区服务体制行政化色彩强烈亦需要改革。这些是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社区建设设施上的障碍。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利用社区力量和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的行刑处遇方式。因此,社区矫正成功推行的前提就是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社区以及发育成熟的社区自治组织,显然这一前提在当下的中国尚未完全具备。但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与社区矫正所强调的“社区”并不完全相同。社区矫正中的“社区”,英文作“community”,是与封闭的监狱相对的,意味着开放的社会。与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更强调社区的功能性相比,社区矫正更强调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我国虽不具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区建设体系,但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具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条件。我们完全可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我国社区的优势。<br/> 首先,各地的社区是与各自的政治、经济以及历史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并无统一的形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化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低,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例失衡,农村人口远远超过城市人口。虽然城市化水平不断加快,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这两种类型在长时期内会共同存在。社区发展不平衡,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发展不平衡,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较差。城市社区与城市社区发展不平衡,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强弱、社区居民互动和社区参与频率的高低、社区资源的多寡、社区规范的有无、社区服务的好坏、行政权力渗透的深度等变量,同一地区的社区明显地体现不同的类型。[5]<br/> 但城市社区具有城市社区的优势,如良好与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治安监管,文明程度高等。农村社区拥有农村社区的优势,虽然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相比,比较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但农村社区的熟人社会、密切的人际关系,使社区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较强的通融性,更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复归。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开展中,应该考虑到不同社区类型的特点,积极探寻适合不同社区类型的社区矫正模式,进行灵活的支配优势社区资源,扬长避短。<br/> 其次,长期的政治国家的一元结构体系,政府在社区矫正中可以更好的调动社会资源,并在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扶持市民社会的发展。西方的社区是一个功能较为完善、能够独立于政府但实际上始终受益于政府扶持帮助的非政府组织。而我国社区组织行政色彩浓厚,社区划分在城市是以街道办为单位的,在农村是以村委会为单位的。许多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设施都是由政府组织管理。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但并非由政府领导或主导的社区里,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团体、社工和志愿者共同参与,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才得以实施。[6]法院和公安部门的单一控制、社会力量的袖手旁观,就会使社区矫正异化为为“政府矫正”。[7]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扶持社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团体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扶持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为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创造条件。<br/> 三、社区服务刑在社区矫正体系中的定位<br/> 社会服务刑是社区矫正制度成熟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内容。社区服务体现了刑罚宽缓化、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它不仅避免了短期监禁刑的弊端,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借鉴引进。<br/> 在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和推进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中,对于社区服务的借鉴可以有多种思路。第一种认为社区服务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引进,以作为附加刑引进的居多;第二种认为社区服务应作为刑罚替代方法引进;第三种认为社区服务应该作为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的附加法律义务。<br/> 社区服务作为独立的刑种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一个刑种的设立会影响到一个国家总体的社会控制体系,我国目前刑罚体系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在宏观方面,无论是增强推进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力度的设想,还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以及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分析等方面都必须结合非监禁刑罚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修复性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同步考虑。而在微观方面,则应当将现行刑法、监狱法中关于管制刑、缓刑制度改革完善与增设社区服务刑之间进行综合考虑。否则,便难以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还有可能再造潜在的制度性隐患。”[8]<br/> 首先,社区服务刑的建设首先依赖于良好的社区服务体制。目前我国无论农村社区还是城市社区,社区服务机制都不完善,社区没有独立自治权,许多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没有发展起来。东中西部社区发展状况差距明显,并不是每一个地区都具有良好的社区服务刑实行条件。社区服务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难以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br/> 其次,从刑罚体系上来讲,西方国家刑罚体系是一元的而我国的刑罚体系是二元的。在属于处罚一元制的西方社会,纳入社区矫正的较轻犯罪在处罚二元制的中国,则多数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当谈论较轻犯罪时,中西语境的内涵不具有对等性。[9]其他国家的犯罪统计中已经包含了在我国属于治安处罚、人民调解等诸多非刑事案件。<br/> 最后,从社区服务刑最先产生的英国来看,社区服务刑由“社区刑罚令”至“社区令”的转变,已然不是强调社区服务的惩罚性,而是突出社区刑罚执行的监督、教育和帮助功能。注重社区劳动的教育矫正功能,而不是惩罚性。<br/> 将社区服务作为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的附加法律义务,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内容是社区服务在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合理定位。缓刑和假释是我国非监禁刑的重要组成部分。缓刑、假释都是有条件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对缓刑犯、假释犯的考验期间的义务的规定属于限制自由性消极的义务,缺乏惩罚性、矫正性。公安机关对缓刑以及假释制度的监督考察一旦流于形式,便容易导致人们对于缓刑与假释制度误解为免刑释放。如果通过附加社区服务的义务,一是可以加强管理监督,二是可以体现社区刑罚的惩罚性和矫正性。国外普遍存在着此种立法例,如英国将社区服务令与缓刑结合适用;法国规定了附公益劳动的缓刑,即缓刑人员除了要履行附考验期的缓刑的义务之外还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公益劳动;德国的缓刑规定了多项附加的义务,其中一项为提供公益劳动等等。[10]<br/>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纳入刑法,实际上否认了增加独立的社区服务刑的必然性与可能性。[11]而是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将社区服务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一种法律义务来应用,更注重的是社区服务刑的功能性。<br/> <br/>【参考文献】 <br/>&nbsp;&nbsp;&nbsp;&nbsp;&nbsp; [1]杨诚.社区矫正的移植与比较[J].东方法学,2008(5). <br/> [2]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82 <br/> [3]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07. <br/> [4]颜九红.问题与路径:中国社区矫正前瞻[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1). <br/> [5]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趋向[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09. <br/> [6]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8). <br/> [7]林尉文.从英国社区服务刑思考我国刑罚制度现代化路径[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7(3). <br/> [8]郭明磊.论推进社区矫正试点之制约因素[J].法学评论,2007(6). <br/> [9]鲁兰.论推进社区矫正试点之制约因素[J].法学评论,2007(6). <br/> [10]邢文杰.社区服务入刑模式之设想[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br/> [11]高铭暄,陈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84.&nbsp;</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