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法制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10年甘肃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基层司法所承担了大量工作,但也出现了多种问题。现就如何在广大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交流和探讨。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当前我镇社区矫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熟悉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是 须要执法机关,服刑人员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就成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农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广泛认为一个人犯了罪就要“坐牢”,是其应得的惩罚,从未听说过社区矫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重帮教轻管制得思想。在目前 得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体但无执行权,而公安派出所又无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制,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熟悉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监狱释放了,就没事了,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当前我国 得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主要 包含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他们承担着辖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九项工作职能,很大一部分还承担了乡镇的联村包组工作,工作强度大,真正用于社区矫正的精力和时间较少。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复杂,离社区矫正工作应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人才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大多是由农村村委会、调委会人员担任,从事社区矫正的能力和水平同样受制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首先,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管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玄马镇位于庆城北部与华池县交界处,距庆城8公里,是典型的城郊乡镇,全镇总面积229.03平方公里,辖10个行政村,82个自然村。全镇总人口2.1万。其次,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络,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况。最后,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不好意思。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工作和家庭生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得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五部门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解释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得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障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社区矫正立法上仍不十分完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有相应系统的法律作保障。现行社区矫正法律标准 得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得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开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则定看,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互分离,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从而形成执法者不管人,管人者无执法权的权责分离现象。对失控矫正人员缓刑撤销由司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申报,然后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报告,多了一个中间环节;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矫正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后,司法机关申报撤销缓刑时证据的收集权归属和所需证据的种类、业务办理的期限,不便于操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乡镇司法所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探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借助“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得作用,向 宽广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其次,要强调社区矫正的管制矫正功能。让社区服刑人员清晰明了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备一定的惩罚性、管束性和监督性。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制度要求每月到指定点参加公益劳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素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首先,要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第一要招录一批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 得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其次,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得专业化程度。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各类培训载体,科学制定培训 规划,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志愿者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 程度、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其次,要依靠基层,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在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络最为紧密,也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社会关系、生发生活等状况,能够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督管制等详细现状,充分调动村(居)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 探索社区矫正管控方式,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当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 管制:一是严格把握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条件。入矫未满3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暴力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确定为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禁止外出。二是对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制。经批准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用人单位与管理机关签订协议,或交纳保证金做保证。三是对个别外出请假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地回访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外出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加强对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针对性管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建立社区矫正担保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明确担保人责任,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给予没收,上缴国库,或对担保人予以相应处罚;社区服刑人员按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遵守管理规定,则于期满时退还保证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救助金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要时可以发给临时救助金,确保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违法犯罪。</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社区矫正所需费用标准,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得政府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状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5、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无缝对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完成,必须要相关单位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使法、检、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首先,要建立每月相互通报、相互核实制度,确保不发生脱漏管现象。其次,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状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充分运用协调机制和工作平台,钻研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对改进我社区矫正工作步并使之法制化、制度化、 标准化、科学化发挥重要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6、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有法可依</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首先, 应当通过立法确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最好能从法律得高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其次,对如何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区分况予以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详细权利和义务、对两者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及程序应有详细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开展社区矫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本目是使服刑人员重新顺利回归社会,为他们架起再次步入社会的桥梁。矫正质量好坏,关系到社会及公众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农村地区必将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得主战场,努力探索社区矫正的管控方式,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地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没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