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LINE-HEIGHT: 0px"></span>来源:绍兴司法行政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2003年7月,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7月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根据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劳动工作。&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时代背景。&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 社区矫正这个名字对我们来说是个新名称,但在国外早就有这个叫法,只不过是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人没听到而已,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我们现在统称社区矫正对象,这些对象一直都存在,也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罪犯,以前这些罪犯的执行均有公安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一般统称叫“五种人”或“五种监改对象”,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这些罪犯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负责管理,由于监管部门发生了改变,对他们的称呼也有了改变,有了一个人性化的叫法。&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nbsp;由于当前社会正处在社会大转型,经济结构大变革,各类矛盾纠纷不断上升的阶段,行刑成本剧增,重新犯罪率持续增长,鉴于此,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也就越来越引起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的重视,我们认为,现在或者将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至少能有效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能解决刑罚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有三家,包括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法院负责死刑犯的执行;公安负责看守所,一般负责三年以下短期的刑罚执行;这就造成了多家执法机关的分别执行,给刑罚执行的管理带来不利因素。而在国外,尤其是欧洲和亚洲其它国家,刑罚的执行均由司法部一家负责,刑罚的执行真正做到了一体化,有利于刑罚的执行,同时也体现了执行的统一性。第二,能有效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社区矫正,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教育和矫正,而开展社区矫正恰恰是为了提高改造质量,因为绝大部分的罪犯通过刑罚的惩处,终究要回归社会,要使罪犯能更好、更快地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为社会做贡献,就必须使其能从心理和行为上更接近社会。众所周知,家庭对改造罪犯的重要性,如果将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改造和矫正,其家庭对其的帮助是不言而语的,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团聚从心理学上说,会消除其犯罪心理,使犯罪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第三,能整合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通过适用人性化的管理模式,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减轻监狱机关的压力,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财政支出。据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供的数据表明,管理一个在监罪犯,每年大概要支出6500-8500元的(尚不包括警力费用),而开展社区矫正的地区,现在基本上每年一个矫正对象2000-2500元,相对于监禁执行来说,社区矫正可节约三分之二的费用。&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nbsp;二、 我市枫桥镇开展社区矫正的起始。&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 我市枫桥镇是2004年6月作为浙江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之一,是首批作为浙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单位,当时浙江省委、省府和省司法厅在全省选定了三个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杭州市上城区作为城市区域试点;宁波市鄞州区作为城乡结合区域试点;诸暨市的枫桥镇作为农村区域的试点。它的初衷是按照城市、城郊结合部、农村三种不同层次、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地方分别开展试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这项试点工作,枫桥镇就担负着为全省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做一些有益的、积极地探索和提供经验。按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统一布署,2004年7月30日,在枫桥镇进行了对辖区内56名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nbsp;&nbsp;&nbsp;&nbsp;&nbsp; 枫桥镇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得较好的效果。归纳起来,枫桥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独特的人文环境下呈现了以下三个特点:&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1、基层治调组织健全。&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全镇共建立治调组织118个,有治调干部358名,司法助理员14人(镇机关办公4人,其它的在下辖的五个管理处办公),建有各类调委会118个,镇、管理处、村(居、企)三级治调网络健全,能够较好地发挥各自职能,保障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效率高,我们所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正是依靠基层司法所、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所开展的。“枫桥经验”已走过了四十周年,在历任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枫桥镇的治调队伍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这不光是体现在镇机关司法助理员这一层面上,更是在农村一级基层组织中得到充分地证明,在每一届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后,各级都非常注重治调干部人选的安排,历年来,我市进行村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后,市委办、市府办都会转发了有关《关于在村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后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力求把一些政治素质高、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懂法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选任为治调干部,在安排人选时,注重老、中、青结合,注重于治调队伍的长远发展,为稳定社会环境,发展经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干部群众积极性高&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枫桥镇是个有一千多年历史的古镇,历来注重于诗书耕读,良好的社会风尚造就了枫桥人的秉性和观念,对新生事物特别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情,枫桥人都有一种积极参与的热情。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开始,我们在枫桥镇召开社区矫正动员会不久,就接待了一批老同志,他们是谁?原来是镇老委会的同志,他们是一批原先在镇乡机关和教师队伍中退下来的老同志,他们在了解到枫桥镇正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消息后,主动要求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中来,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工作,这些老同志,都有非常高的工作热情和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又善于做人的思想工作,这对于我们在组织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来说,真可谓是“雪中送炭”,有了这些老同志的帮助,我们平添了一支力量,同时也省下了一定的经费,因为这些老同志都先后表态,只发挥余热,不索求回报。&nbsp;&nbsp;&nbsp;&nbsp; 枫桥镇的干部和群众,都有一种宽厚待人的秉性和治病救人的爱心,对一些失过足、犯过错,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伤害的罪犯都有一种帮一把、拉一把的思想。大家都会说:“ 乡里乡亲的,犯了罪,已经受到了惩罚,就没有必要在人家落魄时再踩上一脚,我们大家应该帮帮他们”。一种人性化的宽宏大量的思想,早就在枫桥镇的干部和群众中形成了,在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就创造了“三帮三延伸”工作模式,即帮教进监狱-事前向监狱延伸,帮教重实效-事中向生产生活延伸,帮教重长效-事后向巩固提高延伸。&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枫桥镇的干部和群众从开始就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初期,为加大宣传力量,我们和所在地的文化宣传队进行(枫桥镇共有镇、村两级文化宣传队 22个)联系,让他们通过以上的文艺汇演结合进行有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传,将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的形式进行演绎,他们都很欢迎和支持,主动地调整节目,编排内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部门联动效果明显&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从一开始,我们就非常重视发挥部门协作配合的作用,诸暨市在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时,就有9家成员单位。枫桥镇非常注重发挥部门联动的作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协调,统一思想,认为要搞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要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建立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时,就明确以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法庭庭长、公安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在下辖的五个协作站管理处,又分别建立了五个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并结合职能特点,把镇所辖的职能部门充实到队伍中来,发挥了较大作用。例如镇农业办公室,就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和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基地时给予很大的支持,众所周知,在目前的状况下,组织全部社区矫正集体劳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但我们枫桥镇就组织全部矫正对象参加了一次植树造林活动。又例如与公安派出所的配合上,我们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实行半月一座谈、一月一汇总、人员进出一一核对的工作方法,做好不漏管、不脱管一个矫正对象的硬指标来考核我们的工作,在平时组织学习,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上,我们同样发挥各部门职能特点。例如在进行交通法律知识教育时(社区矫正对象中有很多是犯交通肇事罪的),就邀请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同志讲课,宣传有关交通法律、法规。&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三、“枫桥经验”与社区矫正的有机结合。&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枫桥经验”已诞生将近45周年,从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题词开始已走过光辉的45年,省委、省府、省司法厅正是考虑到我市枫桥镇的特定历史背景,才把这项光荣和艰巨的任务交给我们。成败与否,事关我们“枫桥经验”四十五年的荣誉,“枫桥经验”是枫桥人民四十五年的智慧结晶,我们决不能辜负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从“枫桥经验”管理“四类分子”到今天的矫正对象,是历史的延伸,是经验的深化和创新。首先“四类分子”和“矫正对象”都是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人,是社会中的一些特殊的群体,管理对象有相似的地方;其二,管理中手段也有类同,从当初的“少杀人,少捕人,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到今天的“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群众,依托司法机关,对矫正对象开展人性化的管理”,其根本点离不开基层和群众;第三,所依靠的主要力量都是基层人民群众;第四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我们所实施的管理,使管理对象得到教育和改造。我们正是从45年前“枫桥经验”管理“四类分子”的具体实践中得到了启发,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对象的特定性,这就对司法所的同志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到试点镇蹲点调研,在听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后,确定对矫正对象落实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针对试点镇是农村,辖区面积大,矫正对象居住比较分散的情况下,经过反复论证,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对试点镇的矫正对象实行“5+1”的监管模式,即从镇司法所、管理处协作站、(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公安责任民警、村治调组织、矫正对象家属五方面来确定人员对矫正对象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从上述五个方面来确定、落实具体的监管人员,充分运用“枫桥经验”的以人为本,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精神,利用枫桥镇健全的治调网络,健全的组织机构,通过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达到监管的目的和要求,通过近三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5+1”监管的管理模式不但继承了“枫桥经验”的精髓,更是对“枫桥经验”的一种深化和创新,它的好处是:&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1、有利于充分发挥我们基层基础强的优势。枫桥镇是个典型的农村镇,区域面积16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6万,外来人口2万,矫正对象居住比较分散,我们认识到,光靠司法所的职能和力量,要做好这项工作显然是不太现实的,我们枫桥镇一直以来群众基础比较好,基层治调组织健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高,拥有一支长期在农村、有着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的治调干部队伍,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基础的优势。&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2、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所人少事多的现状。司法所目前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等九项职能,而社区矫正工作又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物力的工作,所以,我们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不但要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还应该发挥其他部门的职能,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3、有利于提高矫正质量。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矫正的质量,通过实现“5+1”监管模式,有利于我们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及时解决矫正对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进行各方面的沟通,制订出一套适合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方案,达到对矫正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监控,努力提高监管水平,真正做到不漏管、不脱管,切实减少重新犯罪。&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四、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概况。&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 目前, 全市现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853名,其中被判处缓刑的683名,监外执行(保外就医)34名,假释38名,被剥夺政治权利95名,管制3名,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以下,自2006年底在全市推开以来,累计全市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1618名,办理期满矫正手续737名。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诸暨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各项工作已走上正轨,基本形成了“组织建设网络化,监督管理规范化,衔接报到制度化,劳动教育常规化,帮扶帮教个性化”的工作格局,回顾四年来的历程,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可以分成二个阶段,一是枫桥试点阶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是全市推开阶段:&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1、在试点阶段,以社区矫正试点为契机,注重创新,在枫桥镇进行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为全市的顺利推开打下了较好的基础。&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设立组织机构,落实相关人员。市里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主任(于07年10月做了调整),10家相关单位为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并在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在枫桥镇成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各管理处协作站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在行政村(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抽调人员,层层落实工作职责。&nbsp;&nbsp;&nbsp; (2)注重调查摸底,及时建立档案。要做好矫正对象监管工作,我们认识到必须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只有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在2004年6月初,我们就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的调查摸底,在公安派出所的配合下,历时20余天,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了逐户摸排,个别交流,除少数几个外出的矫正对象外,都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基本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和家庭情况。&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任何一项工作必须要有一个规范来确定和实施,我们市委、市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确定枫桥镇为我省试点后,市委、市府随即以“二办”(市委办、市府办)的名义转发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lt;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gt;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枫桥镇党委、政府立即制订了《枫桥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配套出台了六项工作制度等,即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工作方针、工作原则、工作者职责、主要任务和工作纪律,并要求司法所的同志要做到工作仔细,要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规范运作。&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4)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氛围。社区矫正区别于传统的监狱执刑模式,使社会上部分群众因为不明白而不理解,为此,我们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始就花大力气去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平台。在诸暨电视台、诸暨广播电台、诸暨日报和我局的司法信息上,大量刊登一些社区矫正的日常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日常工作动态。二是结合普法教育开展宣传。搭乘普法下乡的“便车”,编印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宣传画册,免费向广大人民群众发放,宣传一些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群众义务行为。三是我和部分镇乡(街道)文化宣传队联系,让他们通过文艺汇演结合进行有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传,将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的形式进行演绎传达,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社区矫正工作。&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2、在全市推开阶段,以试点成功为根本,以点带面,在全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枫桥镇自2004年6月在全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们经过了三年多的不断实践和探索,在积极、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下,市委、市府领导认为我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已基本具备在全市推开的主、客条件,毅然决定于2006年10月27日召开全市社区矫正推开工作动员会,会议要求全市27个镇乡(街道)必须在2006年底之前完成与公安派出所的衔接手续。随即出台了有六家联发的《诸暨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编印了《诸暨市社区矫正指南》一书,作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工具书,编印了《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在每个矫正对象报到时发放给他们,告知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时应该遵守那些制度和规定,又结合我局下发到每个村(居)的三簿一卷,统一印制了《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情况登记簿》,作为村一级的台帐。具体工作结合试点经验,要求做到:&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第一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社区矫正工作有其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它毕竟是一项刑罚的执行活动,执行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集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这就是原则,也是必须要做的。所以在这个条件下,组织矫正对象接受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如果每次都集中起来,显然是我们的人力和物力都不允许的,简简单单的发个通知就需要提前二天才能通知得到(有的矫正对象无通讯方法,有的矫正对象外出打工)。所以,我们是采取集中和个别的方法来做这项工作的,镇司法所每一季度搞一次集体的劳动,每一季度搞一次集中的学习,既体现了原则性,在某种程度上又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我们也有切身的体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时也的确需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平时,可有管理处协作站为单位,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劳动和学习。另外,在行政村(居、企)安排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例如,打扫村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这样一来,效果就比较好,既注重了矫正的“质”,又保证了矫正的“量”,真正能够起到了教育和惩处的效果,达到改造的目的。&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第二注重部门协作,整合力量。社区矫正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纷纷出台和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市公安局制订并实施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在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予以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法院决定并落实了在作出判决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矫正对象的报到地点及改造要求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做法;市检察院依法实行对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局则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上抓好落实,确保每年每个矫正对象2500元的矫正经费到位,为保证社区矫正经费的规范使用,充分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均有基层司法所承担,为把责任和奖惩落实到基层,与司法局联合下发《诸暨市社区矫正经费使用暂行规定》,规定社区矫正经费按5:3:2的比例使用,即50%直接下拨到各镇乡(街道);30%留作全市统筹,用于全市的培训、资料发放等;20%通过制订严格的考核制度,年终用于奖励先进,真正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的部门联动,从而在整个诸暨市进一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合力。&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第三注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去年9月,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1301个行政村调整为468个行政村和33个社区(居委会),我们抓住这个机会,认为这是一个增强司法所队伍,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一个有力契机,因为行政村减少了一多半,镇乡(街道)干部会出现暂时的多余。为此,我们积极向市委、市府领导提出建议,要求按照一般镇乡专设一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矫正对象较多的镇乡(街道)增加而二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引起了市委、市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全市27个真乡(街道)按照50个矫正对象以上配2名,不到50个配1名的总体要求,从最近新录用的公务员和“村官”中优先安排了一部分人担任了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目前全市配备了29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真正使我们有了自已的队伍,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得到落实。&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第四注重监管模式。以“5十1”监管模式为基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创新工作方法。我们在枫桥创造的“5十1”监管模式,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中央电视台7台和浙江电视台钱江都市频道都做了专题报道,在全市推开后,各地也涌现出了一些了有创新的做法,例如我市五泄和直埠镇,就创造了“协警管理法”,配合“5十1”监管模式的具体实施。&nbsp;&nbsp;&nbsp;&nbsp;&nbsp; 我市的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完整,现在已形成了从上到下的三级网络即市、镇(乡,街道)、村(社区,居);27个镇、乡(街道)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村(社区、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监督管理规范,法律文书齐全,矫正对象衔接报到严格按程序进行,组织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参加公益劳动定期化,制订矫正方案充分考虑个性因素,帮教帮扶因地制宜,利用我市已建立的11个安置帮教基地,拓宽矫正对象的就业渠道,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五、社区矫正工作带给我们的启示。&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1、社区矫正立法层面上的欠缺,形成执法和执行分离。我们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据的是2003年7月10日两高两院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无法从法律上赋予我们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和机构必要的地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项刑罚的执行活动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现在我们只能够牵强的称为“工作主体”,具体的所有监管工作都有我们来完成,最后的决定权却不是我们,责权不够明确,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实际操作性不强。例在监管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时,一般一年的监管工作均有司法所负责,但在最后对该罪犯做出续保或收监决定时却没司法所的任何事,连最起码的总鉴定表上都不需要司法所的任何意见,总鉴定表上第一栏是社区或居委会,总共有8、9个单位签字盖章,就是没司法所的,这在实际工作中显得很不顺,也是很不符合实际要求的,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的全面推开,长此以往,也会严重挫伤基层司法员的工作积极性。法制社会的要求,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法律地位,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利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了。&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nbsp;2、司法行政机关的的管理权限有名无实,严重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虽然司法部有了一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但这只是内部规定,对其他部门没约束力。政法各家的配合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尚未形成合力,各家顾各家现象依然存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而对社区矫正这项工作来说,又的确需要政法各家的紧密配合。特别是与公安部门的关系,以前公安的管理相对比较宽松,它们不组织集中劳动和学习,认为现在矫正对象和他们没关系了这种观点的人很多,还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没必要管的这么多等。在实际工作中,对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规定时,需要公安部门配合协助是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公安部门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很难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采取收监等的措施一则主动权不属我们:二则手续太繁琐,必须要到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办,且时间很长,一般的矫正对象矫正期不会很长,可能会出现等手续办下来可能矫正期都满了的尴尬局面。在政法队伍中,司法行政机关处在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上,开展这项工作的确较难。&nbsp;&nbsp;&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nbsp;3、社会公众参与率低,认知不足, 社区矫正的开展尚未形成良好的氛围。农村不同与城市,与城市相比,社区矫正志愿者就比较少,大城市有许多大专院校,有许多素质比较高的老干部、老教师和一些从事心理研究的科研单位,而在农村是无法做到这点的,大部份农村人员都在为自己生活而忙碌着,人力资源和素质上明显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在城市中,一些志愿者的生活保障是无忧的。有退休金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后盾,尽可以发挥余热,做一些公益事业,而农村,还得为吃饭问题努力,不论多大年龄,照样得自食其力。&nbsp;&nbsp;&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nbsp;4、矫正对象人数的进一步增多,配套的制度和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的矫正对象每月均以增加20%以上,特别是今年以来,每月均有50名左右的新增对象(还不包括监狱的假释),面对不断增加的压力,而经费等尚停留在原来的位置上,急需及时的加以调整;虽说我市确定了29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但其中公务员身份只有5人,其余24人均是签了二年合同的大学生村官,他(她)们的主要工作还是村里事物,何况为了各自的前途,他(她)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各种考试上,我们4月底刚确定了人员,到5月中旬,就有二人离开了各种岗位,其中一人考取了公务员,一人镇里重新作了调整,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确定村官作为专职人员也是不得已的权衡之策。&nbsp;&nbsp;&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自2004年7月从枫桥镇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到今天已经走过了4年多,从没管理经验到“5十1”监管模式的出台;从枫桥镇当初的46名管理对象到今天全市的800多名;从全市从事社区矫正专职工作的一人,到今天的一个职能科室和29名分布全市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社区矫正工作对全国来说还是处在试点阶段,我们所取得的一些实践经验还很肤浅的,在立法滞后,制度欠缺的大前提下,我们认为,更应该以勤奋工作来弥补不足,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切实减少重新犯罪,为创建平安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努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p><p><br/></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