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南京市司法行政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浦口区司法局严玲刘倩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实施以来,与刑法、刑诉法一同构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推动着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实效化发展,同时也为以后的社区矫正立法积累实践基础。在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既取得了许多突破与实绩,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不足,亟需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下面笔者将就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司法警告的送达问题进行思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警告是指对有错误或不正当行为的个人、团体、国家提出告诫,使其认识所应负的责任。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司法警告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轻微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的告诫,使其认识到所应负的责任。司法警告具有惩戒和警示的作用,同时也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更严厉惩戒时的证据和依据,如缓刑、假释类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启动收监执行的程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社区矫正司法警告送达的必要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司法警告的送达,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司法警告文书送交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送达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送达的对象是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的是警告文书,因此,送达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的人身自由度较高,大部分没有经历过监管场所的监管生活,对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缺乏直观的认识,因而对于矫正监管规定常有违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以下违规行为都可给予警告处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需要给予警告的社区矫正人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当司法警告达到一定次数,仍不改正的,就可以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启动撤缓收监的程序。这意味着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度将遭遇根本性改变,由非监禁刑变为监禁刑,绝大部分的人身自由权利将被剥夺。因此每一次司法警告程序的合法性、严谨性都体现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都切实关系着矫正对象的人身利益。而司法警告的规范送达恰恰是程序合法性、严谨性的具体体现之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当前司法警告送达面临的问题和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目前司法警告送达主要面临的困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告送达主要借鉴《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诉法》中没有对刑罚执行阶段的送达作专门规定。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送达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司法警告的送达无法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能引起社区矫正人员的足够重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无法当面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警告的做出主要是针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按规定参加活动、违反各项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这类社区矫正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有脱管的倾向,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很难在做出警告决定后及时找到当事人进行送达。由于未当面向社区矫正人员送达警告、制作谈话笔录等材料,无法确定矫正人员的违规行为是不是有不可抗力等原因,实际就会造成司法警告的效力待定,在后续的报请收监工作中,法院等原决定机关往往也会对收监的必要性和证据充分程度产生质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目前司法警告送达存在的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手续不完善。如送达时,签收人与被送达人不一致时,送达回证上未注明签收人与被送达人之间的关系,以至于签收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确认。</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送达方式单一。实践中,司法警告送达除了直接送达,最主要的就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必须是在穷尽各种查找方式后才能使用的一种方式,而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应用太过频繁,导致司法警告送达起不到应有的警告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因此明确司法警告的送达程序和方法,是摆在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目前我国关于送达的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刑事程序中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方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关于送达的明确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送达制度主要在第七十七条至八十条和八十四条规定,其中:第七十七条是对送达回证的规定,第七十八条是对直接送达的规定,第七十九条是对留置送达的规定,第八十条是对委托送达的规定,第八十四条是对公告送达的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司法警告送达可以采用的方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司法警告送达的专门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意义的行政规章,因此当前阶段,参照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更为适当并具有可操作性,归纳起来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送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直接送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送达人员将需送达的司法警告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司法警告送达一般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考虑其他的送达方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留置送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司法警告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司法警告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或办公场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司法警告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司法行政机关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司法警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公告送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司法警告内容。公告送达必须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MSN、飞信等)送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迅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多样化,所以就有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MSN、飞信)送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种方式送达具有即时性、快捷性的特点。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其缺陷,就是材料不好固定。采取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E-mail)、即时聊天(如QQ)送达必须记入笔录,由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人员签字确认,如有必要或可行,受送达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因此,这类送达,也采取到达主义,即信件、邮件必须到达受送达人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五、总结</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笔者认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警告的送达可以参照民事、商事、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送达方式和制度,但因社区矫正工作是承担刑罚执行的功能,涉及到的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对程序的合法性、正义性要求是高于除宪法和刑法外的其他法律的。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无法操作或无法可依,将会直接影响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对社区矫正警告送达的方式进行探讨的同时,呼吁上级立法和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执法程序方面尽快作以详细的规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