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湖南社会管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活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不仅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了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社会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切实履行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亟待认真分析并加以解决。笔者通过走访了解通道、靖州、新晃三个县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现结合自身社区矫正执法督察工作实践,就当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作一粗浅地分析与探究,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strong>一、当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nbsp;自“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已在各地全面实施,通道、靖州、新晃三个县也全部开展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以通道县为例,自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共接受省内外监狱、法院委托调查评估案件94件,其中监狱委托调查评估案件15件,采信15件,采信率100%;法院委托调查评估案件79件,采信64件,采信率81%,不采信的15件均为出具了不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的委托调查评估案件,全县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通过仔细分析三个县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一些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当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之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nbsp;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保障机制滞后,制约工作开展。一是经费保障滞后。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需对被告人(罪犯)的家庭情况、社区环境等情况予以了解,需走访罪犯亲属、村居干部、周围群众等人员和单位,由于农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调查对象多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这就要求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必须有相当的经费予以保障,但由于地方财政状况差异,加之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经费保障制度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工作力量保障滞后。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本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工作,当前“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最少应需两人,其中一人为公务员身份”的要求已是权宜之计了。但实际上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绝大部分司法所为1人所,有的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由于受到司法行政职能弱、待遇低等因素的影响,基层司法所力量不足问题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有时出现了司法所干警1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其他人员事后签名的情况。这样调查人员的身份合法性、调查程序合法性等受到质疑。三是执法装备保障滞后。目前,由于基层司法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偏低,司法所仅配备了照相机,其他录音笔、执法仪等执法装备和公务用车都没有配备,出现了调查形式单一、没有深入实地调查的现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调查时间仓促,影响评估质量。目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均为法院和监狱,一般异地调查评估均采用信函邮寄方式寄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一般要求在7—10日内出具评估意见书。但实际工作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要将调查评估函件交基层司法所,由基层司法所开展调查工作,再报县局,由县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这期间因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基层司法所干警专职不专用等多方面原因,为不发生调查评估超期限问题,往往因赶工赶期导致调查不深入不细致、程序不到位、仓促出具评估意见书等问题,影响了调查评估的质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调查面不广不深,调查流于形式。一是当前社会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认知度还不高,群众对社会调查评估缺乏理解和支持,在接受调查时往往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和免遭麻烦,不愿意接受调查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二是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工作量大、没有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因素制约,社会调查的对象局限于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干部、被告人(罪犯)家属和被告人这三至四个层面,真正走访调查周边群众的几乎没有,调查所得情况的客观性大打拆扣。三是调查了解的内容单一、不深不细,调查笔录过于简单,调查流于形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评估意见运用缺少制度约束,不适用意见采信率不高。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有约束力的制度保障机制,导致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运用缺少制度约束力,基层法院委托调查评估案件中对不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往往不予采纳,社会调查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最终出现了对这些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后出现监管难、执行难等问题,有的不得不收监执行。</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5、基层司法干警无执法身份证明,影响执法严肃性。当前,由于基层司法干警还没有真正解决统一着装问题,也没有类似于公、检、法干警那样统一制发的警官证、法官证、检察官证等表明执法身份的工作证件,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时,全靠口头表明身份,不仅执法身份、执法资格受到质疑,也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形象和执法严肃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strong>二、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要切实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评估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而各省市出台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对社会调查评估的要求不尽一致,影响了工作开展。要切实规范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就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通过《社区矫正法》将社会调查评估从调查程序、委托主体、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明文规定,规范调查评估意见的运用,使社会调查评估制度更具可操作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要切实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人财物保障力度。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职能部门的支持,完善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保障刚性文件,解决好基层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经费保障不足等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对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人财物保障长效机制,为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要切实解决基层司法干警的执法身份。一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监管一样都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同样面临监管风险和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必须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基层司法干警的人民警察身份,真正赋予基层司法干警执法权。二是应当从司法厅、司法部层面,尽快解决好基层司法干警统一着装、执法装备配备、工作证件统一等问题,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形象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震慑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4、要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拓宽社区矫正宣传领域,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消除群众对配合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顾虑,客观地向司法干警反映被调查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使调查评估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准确裁量刑,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提供有效的依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5、要进一步规范社会调查评估方式方法。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必须深入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杜绝将调查对象电话通知到办公室搞调查的衙门作风。二是要切实拓宽社会调查面,要将对周边群众调查作为必备要素,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改变社会调查三、四份笔录(村居干部、被害人、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两个意见(村居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就了事的现象,保障调查所得情况的客观真实性。三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集体研究等执法把关程序,加强对调查评估意见的审核把关,杜绝违反程序规定出具意见书的现象。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干警的法纪教育和执法监督,严格责任倒查机制,筑牢干警法纪防线,严肃查处社会调查评估领域出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通道县司法局 &nbsp;陈显忠)</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