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南京普法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自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如何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一道重大难题。目前,该项工作仍然处于探索不完善阶段,对此,本人就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解决,结合葛塘司法所的工作实践谈一谈自己的想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一、调查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葛塘司法所在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取得一些成效。自《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葛塘司法所共接收监狱、法院委托调查函20份,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所提交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只有3件未被采信,其余17件均被采纳,采信率为85%,在一定层面上较好地实现了社区矫正前评估调查工作所达到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葛塘司法所在接到法院或监狱的委托调查材料后,及时与街道社区矫正志愿者以及村(居)负责人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进行调查走访,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估意见,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span></p><p></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二、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1、审前调查评估人员和经费保障需要进一步落实。葛塘是一个人口相对密集、流动人口相对较多的城镇,外来人口暂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服刑人员相对较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改造任务艰巨、监管安全难度较大。因此,要逐步实现社区矫正的标准化、规范化,需要落实经费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2、格式不一,调查评估内容缺乏规范。</strong>由于适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估意见两部分,而基本情况中的调查笔录部分没有统一的格式,各家司法所的调查笔录都千篇一律,而评估意见往往就是一两句话,显得过于简单化、格式化。如被调查对象或者罪犯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原因未写明或者就直接在结论中以“适合或不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往往就显得过于草率,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随意性也就过大,作出的意见、鉴定不规范,无法为法院的准确量刑提供有力依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3、审前调查评估内容粗犷空洞。《实施办法》规定的, 对被调查人的内容从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方面均未在审前调查表格中予以明确规定和要求。加之在调查实施过程中,由于司法所调查人力的不足,为减轻工作量,有些调查人员往往敷衍了事,这就容易导致调查内容失真不全。其主要表现在:被告人的个性特点,被告人本身及家庭对犯罪的认识和帮教条件上,个性特点不仅仅是从表面调查就能获得的,更多的是隐藏内在深处;对犯罪的认识,不少的被告人其中包括交通肇事和一些经济类犯罪的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不走时,他们并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帮教条件上,不少被告人的家庭及监护人没有帮教能力,明显缺乏家庭帮教的条件。这些调查内容的缺失,影响调查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4、缺少宣传,调查评估真实性打折。</strong>在调查评估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周围群众对社区调查不理解、不支持,社区调查中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如对一些故意犯罪的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其周围邻居考虑自身的安全和免遭麻烦,往往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只讲好的一面,谁也不愿意因此而成为冤家,使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大打拆扣。在评估对象的亲属眼里,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对此时再进行调查评估不理解,支持配合不够。而其他被走访调查的个人或单位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填写建议时往往用“无意见”、“不清楚”等模棱两可的语句,造成某些调查流于形式,影响了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效。再加上有的被调查人员的家人为了其能被判缓刑,不排除其说假话的可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调查出现了不正确和误判,对最终的调查意见就会存在错误,明明不能判缓刑的往往被判了缓刑,对社会对他人对国家也产生了不良的后果。</span></p><p></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三、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建议与对策</strong>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1、在立法上确立调查评估制度,制定调查评估办法。</strong>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社区矫正法》等形式,将该项制度纳入法律规定。用法律形式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程序、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使该制度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办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避免调查评估中的漏洞、随意性和不严谨性,使调查评估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2013年,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督察活动的通知》,为调查评估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葛塘司法所按照该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审前调查内容程序。在接到监狱、法院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委托函后,与其所在的社区负责人取得联系,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司法所所长和社工对被调查人员展开问话,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走访调查相关人员,并在10日内形成调查结论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2、加大调查评估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strong>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全方位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适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通过宣传,打消群众对被告人或罪犯调查的顾虑,让他们熟悉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自觉地向调查人员全面地反映被调查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使调查评估客观真实,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准确裁量刑,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科学矫正提供有效的依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3、统一文书格式,规范调查评估的时间、范围、内容。</strong>调查评估相关文书属于法律文书,应当对社会调查评估相关文书进行格式统一、内容统一,使调查评估内容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一是明确时间,提高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人民法院或监狱要进一步简化有关文书的传递和审批程序,尽可能的提前发放评估委托函,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快捷的方法传递法律文书和工作指令,减少上下传递行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二是明确调查评估范围,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对被告人或罪犯实施审前调查评估必须从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社区)、原工作单位,所在村村民、受害人家属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相关单位调查为准,减少评估工作的片面性,提高评估的可靠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三是明确评估内容,体现评估调查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调查评估可使用制式表格,如:《社区情况说明表》、《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地区情况调查表》等制式表格,内容可包括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需说明的问题以及可能采取的帮教措施,体现评估报告的严肃性、规范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4、扩展调查评估方式方法,力求调查广泛深入。</strong>在实地调查时,应做到广泛、深入。在现有司法所自身力量比较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借助基层群众组织如村(居)民委员会的力量,全面掌握对象情况。对调查收集的意见,要统一整理、综合评估,并经集体研究形成结论性意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加强审核、进行把关,杜绝调查人员一人下结论的现象。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组织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召开听证会或征询专家意见。要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或罪犯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罪犯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产生,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之目的。调查中力求减小影响面,避免大张旗鼓,全力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或罪犯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对未成年被告人或罪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这些调查环节中的排斥性和负面影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5、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成果的效力。</strong>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在坚持依法审理原则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参考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不能将调查评估仅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机械性程序,并流于形式。即使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报告建议与法院庭审可能作出的判决相悖,法院也应该对审前调查报告中作出的建议进行斟酌,在认真分析利弊,充分考虑监外执行可能达成的效果上合法采纳,避免发生先决定后评估的现象。这样调查评估的法律性、严肃性、必要性才能得到维护。</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6、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调查评估的执法责任。</strong>社区矫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责任第一”的意识。实行目标管理,通过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制度》,设定既符合法定权限,又符合实际需要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后,细化工作规程、质量、时限和标准,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案件,具体到每个人,定案定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本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一年多,在走访调查中遇到被调查人或其家人为了其能被判缓刑或者裁定假释,往往会给调查的工作人员一些好处。遇到此种情况,我们一律予以拒绝。我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负责,杜绝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保证审前调查评估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