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福建省司法厅网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作者:邵武市检察院 赖东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社区矫正应运而生。2012年1月10日,我国出台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迄今为止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困境。 如何正视困境、选择路径,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从犯罪类型来看,青少年违法犯罪类型更加多样化,主要集中在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 害罪,其中以盗窃罪居首,拐骗儿童罪、强奸罪已崭露头角;从犯罪主体特点来看,年龄逐渐 趋向低龄化;从违法犯罪形式来看,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情况居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1、青少年矫正对象的观念误区。部分青少年矫正对象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不 懂“从轻、减轻处罚”含义,难以体会刑法的威慑力。同时,他们缺乏必要的交流沟通渠道和 有效的法制教育,虽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悔过心理,但大都是敷衍塞责的。有的甚 至排斥和逃避社区矫治,更谈不上配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2、青少年矫治对象所在家庭关系大都紧张。基于官方数据的早期研究表明,他们大多来自父 母离异或分居的家庭。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单亲家庭或是破裂家庭更应该为儿童及青少年 的违法犯罪行为担起一定的责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3、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再就业困难,拉高再犯率。青少年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时 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当下用工企业大部分要求应聘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无程序方面和相关配套规定,实施起来 比较困难。缺乏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联动配合难。</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4、社区矫正机构的物质保障有待加强,无论是试点还是推广,都受到了经费、场所和人员的 制约。专职人员文化底蕴不足、专业知识不硬、从业经验不丰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纵深开 展,而志愿者队伍由于经常与本职工作相冲突,在人力资源上尚显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模式探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根据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社区为中心, 心理矫治为重点,社工积极参与”的多层面模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一)社区为本:</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关系紧张和就业困难,开展“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是“社会为 本、辅导为主”的犯罪矫正措施之一,强调以宽容的态度处理犯了轻微罪行的青少年,让其留 在原来的社区改过自新。“与其关注家庭结构,不如关注影响家庭的互动过程”,笔者认为由 社区组织,让父母和孩子共同参与亲子活动,或是推广亲职教育等发展项目是必要的,目的在 于为父母提供更多应对孩子反社会行为的有效策略,把父母大量的关注、情感投入和正向行为 管理整合在一起,让孩子感受到家庭港湾的温情。</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就业的困难是青少年接受矫正后出现的一大问题。目前我国基本上采用“直接回家”的工作方 法,笔者建议设立“中途之家”作为青少年回归社会生活的过渡安排。“中途之家”,是由社 区牵头,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教育局等机构予以协助的形式。社区可以借助“中途之家 ”的平台举办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专场招聘会,举办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帮助相关矫正人员树 立正确的就业观,也帮助已经实现重新就业的矫正人员更好地适应工作。政府可对聘用一定比 例矫正人员的企业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广告宣传并落实到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二)心理矫治为重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人类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个人信念、价值观和期望所激励和规范。针对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 、思想不成熟引发犯罪的情况,心理矫治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除了进行必要的法 律教育和宣传外,对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时更要把握其青春期心理矛盾特点,要尊重他们的感 情,对症下药,让其明辨是非、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办法,真正实现回归社会的“软 着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三)社工积极参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社工即社会工作者,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是管理社会闲散青少年的专业力量,能够设身处地 地尊重矫正对象,成为矫治对象的良师益友,比社会志愿者更具优势。</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当前,社区矫正机构面临着资金、人员、场所等硬件条件的匮乏问题。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政策 优势和宏观调控社会资源的优势,倡导资金充足、社会资源丰富的市场组织和民间组织加入青 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从而实现“政府推动、社团运作、社会参与”的新模式。</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当前,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践行了“‘防患于未然’胜于‘亡羊补牢’、‘教育挽救’胜于‘ 惩罚制裁’”的理念,如何针对各地实际建立更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路径,仍有待进一步探析 。<br/>&nbsp;</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