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来源:济宁日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基层检察室推行“三督促、四见面”工作法,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对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 一是督促人民法院、监狱等部门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将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该院派驻基层检察室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境内监狱等建立了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督促提醒其按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杜绝了脱管漏管现象发生。二是督促被矫正对象按时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主动接受监督。该院派驻基层检察室加强与县司法局的联系,及时掌握被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三是督促被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该院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一次走访,了解其接受监督情况,督促其尽快回归社会。对家庭特别困难、无就业门路的社区矫正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对老弱病残、丧失或基本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正常监管范围后,为及时掌握被矫正对象生活、学习、遵守法律法规等各方面情况,该院派驻基层检察室创造性的创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四见面”制度,实现了对矫正对象全方位无缝隙监管。一是定期与被矫正对象见面,建立了被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每次见面情况都计入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二是定期与辖区内司法所工作人员见面,了解其是否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和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教措施,是否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三是与社区矫正对象亲属见面,及时了解其思想状况及在家庭中的表现,防范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脱漏管、擅自外出等现象的发生。四是与被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单位或学校负责人见面,核实被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掌握其是否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是否存在保外就医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情形等。</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