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第一条 为科学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维护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 安置帮教档案工作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各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村(居)委会、过渡性安置基地与安置实体、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部门等为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管理的主体,应树立科学建档、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服务发展的观念,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安置帮教档案建立管理工作。<br/>第三条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是指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能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工作情况记录,按照载体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包括文字材料、报表、照片、图书资料、音像制品、证书奖牌奖品等。在建立文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尽可能建立电子档案。<br/>第四条 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丰富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内容,完善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管理制度。<br/>第五条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包括安置帮教机构工作情况档案和帮教对象档案,应按照年度、类别,遵循一人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建立和归档。<br/>安置基地、安置实体、创业典型、重要会议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应建立专门档案。每名安置帮教对象应建立一份电子档案,重点对象应同时建立一份纸质档案。<br/>每名安置帮教对象档案卷宗包括封面、目录、四书五表(监所填寄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安置帮教协议书、安置帮教责任书、解除安置帮教通知书存根、教育改造矫正情况登记表、安置帮教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重点帮教对象跟踪考察登记表、访谈笔录、接待来访人员登记表)以及出监(所)鉴定表、省内外监所要求反馈的服刑在教人员核查表(原件或复印件)、户口迁移人员转移帮教函、流出人员委托帮教函等相关资料。<br/>第六条 县安置帮教办公室、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村(居)委会、安置基地与安置实体、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应建立各自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和安置帮教工作档案。<br/>第七条 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对象档案由县安置帮教办公室统一制定表式,根据工作需要印发给司法所和基层安置帮教工作机构。<br/>第八条 纸质安置帮教工作和帮教对象档案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归档、标页、装订成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发现档案丢失、拆改、毁损的,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及时追查。<br/>第九条 村(居)委会、安置基地与安置实体、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等建立的帮教对象档案,帮教对象帮教期满解除帮教后一律交司法所保管。<br/>第十条 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应由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各司法所)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档案室、档案柜应有锁具。做好防火、防潮、防霉工作,保障档案安全。<br/>第十一条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阅览制度。安置帮教档案不外借、不公开;与业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阅览;工作人员查阅后立即归还。<br/>第十二条 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保密制度。对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秘密信息、涉及刑释解教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隐私的信息、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服刑劳教信息以及安置帮教对象要求保密的信息不得外泄。<br/>第十三条 重要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一般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电子档案保留十年。<br/>第十四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建立登记清单,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审核后,统一销毁,审核人和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名。禁止私下销毁工作档案。<br/>第十五条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安置帮教工作档案的建立、管理、利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br/>第十六条 安置帮教档案工作列入安置帮教年度考核工作范围考核。<br/><br/></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