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湖北咸宁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你们哪位是所长,我出狱后外出打工,现回到家中,自己家的一块承包责任田被别人侵占去了,请你们为我解决问题。”2016年4月20日,一位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走进咸安区汀泗司法所,所长廖俊见状忙让这位中年男子坐下,随后递上一杯热水,请他讲讲事情原委。</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原来这位中年男子叫阚某,古塘村16组村民,两年前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外打工,家中的责任田被抛荒。本组村民阚某某见阚某将田抛荒,以为阚某不要了,在挖渔池时将紧邻的阚某一块责任田掩埋,阚某回家后要求阚某某将责任田中的泥土清理干净,遭到阚某某的拒绝。阚某又找村委会协调也没有结果,只好来到司法所求助。</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司法所长廖俊听完阚某的诉求后,一边向汀泗镇矫正帮教领导小组组长汇报,一边带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前往古塘村16组进行调查、取证和走访相关的村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月26日,司法所长廖俊到古塘村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廖俊所长首先将有关的证据摆在阚某某的面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权责任法》,指出阚某某未经阚某同意占用其责任田,是侵权行为,应当恢复阚某责任田原状,并告诉他阚某虽然是曾经危害过社会的刑释人员,但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他们,要帮助他们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廖所长一席话,有理有据,合情合理,阚某某不断点头并当场向阚某赔礼道歉,表示马上清理所占责任田中的泥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之后阚某逢人便说:“作为一名曾经危害过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并没有抛弃我。我要珍惜现在的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咸宁市社区矫正局 咸安区汀泗司法所供稿)</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