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美国的矫正教育运动始于1789年。当时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从此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不过这种雏形的缓刑法在当时只适用于少年犯罪,范围较窄,功效不大。</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20世纪50年代曾被人们誉为“希望之家”的重返社会训练制度再度兴起。1950年,美国有三个州设立了劳动释放制度,1957年,北卡莱罗那州通过了一项包括重罪犯和轻罪犯在内的综合性劳动释放法,这一法令导致劳动释放制度在其他州的迅速发展。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1972年明尼苏达州成立了一个由立法委员会、警察、法官、州县矫正机构代表、官员组成的研究委员会,检查评估该州矫正系统的工作,并起草《社区矫正法案》。1973年,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出台。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社区矫正在美国各州都得到了迅速而全面的发展。一些社区矫正活动的倡导者甚至认为,一个矫正制度的黄金时代将要来临。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社区矫正开始面临危机。由于许多州将暴力犯以外的所有罪犯都实行社区矫正,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社区矫正的效果并不理想,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异议。美国专职从事矫正研究的评论家马丁森,发表了他著名的反矫正的名作《什么方法有效?有关监狱改革的问答:公共利益》,对美国整体的矫正制度进行抨击。</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70年代末,美国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直接波及到行刑领域。1977年至1982年有37个州通过了下限判刑法,11个州通过了定期刑法。1976年迈阿密州首先取消假释,之后有9个州在80年代和90年代相继对假释进行限制。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控制犯罪法》,指出从1992年起对联邦监狱的犯人取消假释。加利福尼亚在90年代中期通过立法,规定对三次暴力犯罪者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第二次暴力犯罪者实际服刑期为原判刑期的一倍。</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据统计,1977年美国每10万人口中有犯人135名,1982年则上升为每10万人中有犯人170名;1973年至1982年的9年间,仅州监狱关押的犯人人数约达到38万,另有29673名罪犯关押在联邦监狱。</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另一方面,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调整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体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社区矫正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发展。80年代以来,美国扩大了缓刑和假释的适用,取消假释的州又纷纷恢复假释。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立法。根据2004年7月美国司法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当年处于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有690万,其中缓刑人数407万,假释人数为77万,社区矫正的比例约占70%。可见,美国社区矫正目前适用广泛,使用率大大高于监禁率,其良好的发展态势表明,社区矫正是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1、矫正刑理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2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从近代开始,刑罚的重心发生了新的转移:由对罪犯的等价报应和等价威慑转向对罪犯的隔离、教育、感化和改造,由此,以个别预防为基本理念和刑罚目的的矫正刑体制应运而生。</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倡导矫正刑理论的代表人物是龙布罗梭、菲利、李斯特。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遗传与生理因素的必然产物,制止犯罪的手段只能是控制作为犯罪之必然肇始者的天生犯罪人。因此,刑罚应以剥夺犯罪人再犯罪的能力、使之不再犯罪目的。他提出,对于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实行保安处分,即预先使之与社会隔离;对于具有犯罪生理特征的人予以生理矫治;将危险性很大的人流放荒岛、终身监禁乃至处死。</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菲利对国家的惩罚权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犯罪是人类学上的因素即犯罪人生理、心理以及种族方面的个性特征、地理因素及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决定了人必然犯罪。因此,应对犯罪承担责任的不是犯罪者本人,而是社会。在否认古典学派的刑罚根据论的基础上,菲利进一步提出了以康复为中心的个别预防论。他主张根据造成犯罪人不同人格的社会情形,用不同的救治方法取代刑罚,通过建立一个能够分辨罪犯可以或不可改造的评估或分类系统,创设一套不同形式的制裁、处置和处遇系列,以便与不同种类、形式和类型的个人犯罪相适应。李斯特在吸收和批评菲利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个别预防综合论。他认为,任何一种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使然,一种是犯罪人的因素,一种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因此,在犯罪原因论上他否认了菲利的三元论,主张二元论。既然犯罪是社会关系以及个人关系的产物,李斯特提出了“矫治可以矫治者,不可矫治者不使为害”的格言。对偶发犯或机会犯,只需要借助刑罚的威吓作用就可以遏制其犯罪;对于有矫正可能的情况犯,应该通过刑罚的教育与矫正作用而促成其改过自新,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对无矫正可能的习惯犯,应该使之与社会相隔离,使之无法再危害社会。</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矫正刑理论倡导的行刑个别化和行刑教育化构成了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建构的理论动因。</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2、犯罪标签理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标签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标签论认为,社会上存在的犯罪现象是社会互动的必然产物。当某个人一旦被有社会意义的他人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时,他就会逐渐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犯罪尤其是普通刑事行为的产生,社会控制机构应负有很重要的责任。负面的标签是使他人自我形象受到长期损害的重要来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5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霍华德•贝克尔对犯罪标签理论作了系统的描述,他认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法规用在那些与该法规发生摩擦或相背离的具体人身上,并称他们为‘局外人’。</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标签论的代表人物莱马特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犯罪是社会或旁观者所赋予之定义,是社会的反应导致了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对社会的反应。犯罪标签理论过分地夸大了司法活动的任意性和刑罚的负面效应,但该理论也为美国学者提供了新思路:罪犯判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1967年,美国总统犯罪矫治委员会推出了一份犯罪对策报告,明确提出:“犯罪矫治新方案前提是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社区及个人的失败、解组所造成的……因此,矫正治理的目标应该包括建立或重建少年犯与社会正常的联系,使少年与社会整合在一起。以往对青少年犯的刑法处分应作为最后可用法,我们应发展各种必要的服务以代替过去司法的审理过程,尽量避免给青年打上烙印。”</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上述建议很快被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由此</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拉开了美国社区矫正的黄金时代的序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3、再社会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现代社会学把人的成长看作社会化的过程,即是从作为生物个体的人向社会群体的人转变的过程。社会化包含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个人在社会中通过学习、接受教化等手段,了解和掌握社会的知识、技能、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过程;二是个人积极活动,介入社会生活,参加社会系统,对已有的社会经验和社会观念进行再生产和再创造的过程。人的社会化过程实质上是作为社会学习者和社会参与者的人的个性和社会性的全面发展的过程。每个人都是作为社会成员以社会化的方式生活在社会之中,人的社会化过程越好,人的进步和发展越快。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社会化必须具备个人和社会两方面条件,当个人或社会某一方面条件不具备时,就可能出现社会化失败,出现社会失范。为了纠正和克服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和社会失范问题,就需要再社会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基础上进行的社会化,是一种带有弥补、补救、矫正性质的社会化。再社会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所谓广义的再社会化,是指在生活的急剧转变中,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外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是自愿的,如专业的改变、国籍的变更等,也可以是被迫的、强制的,如对罪犯的教化。所谓狭义的再社会化,是专指强制性的教化过程,通过刑罚将罪犯再社会化,将罪犯矫正成适应社会的人。通常讲的再社会化是指狭义再社会化。对罪犯的矫正一般都是在一种完全封闭且通常与社会相隔离的场所进行,个人与外界接触的权利被剥夺,导致与外界信息沟通和交流出现障碍。有些罪犯刑满释放后,由于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难以适应社会需要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些罪犯因为长期与社会隔离,很容易出现心理障碍。监狱矫正导致了罪犯与正常社会的隔离,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形成“监狱化”的恶果。社会化和非社会化都需要在社会中进行。社区矫正克服了监狱矫正的弊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动员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以让罪犯最大限度地从社会交往中获得正面的社会化模型,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4、行刑的经济化理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控制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的运行成本极为昂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为了保障刑罚的正常运行,而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和耗费,包括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费用,这是一种有形的、物质性的成本,是可以用数学方法计量的;二是由于刑罚的运行而伴生的各种副作用,这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成本,如加剧罪犯同社会的对立情绪,监狱内的交叉感染和非正式群体的形成,受刑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4</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家属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等等。</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nbsp;</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 行刑经济化的价值,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取最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的最大社会效益。有的学者将其称作刑法上的谦抑,即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监狱是目前的主要行刑场所之一,与社区矫正相比,监狱的花费很昂贵。如1965年,美国全国花费在犯人改造上的必要费用大约是缓刑费用的12倍;另从各种资料来比较,在设施上内收容是缓刑费用的10倍;收容200人的一个监狱,能够维持千名缓刑官。</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近年,在美国,兴建一个新的单人牢房需要7.5万美元,监禁一个犯人每年花费约2万美元;美国缓刑的平均花费是每天2美元,佐治亚州的强化监督每天花费4.36美元,监禁是30.43美元,缓刑是0.78美元;家庭监禁花费是每天2.86美元,电子监控是每天3-4美元。</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更符合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本,减轻国家在刑罚上的投入,节约矫正资源。</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5、深化的回归理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SIZE: 21px">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是回归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回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以回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 有些学者和矫正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反思和检讨回归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延伸和深化了有关理论。美国伊利诺斯州矫正署署长查尔斯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美国司法委员会矫正工作部在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和重建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和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正常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于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中,具有从事多方面的社会实践的体验。在罪犯回归前后,只有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才能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50年代到70年代,重新回归理论在美国十分盛行,成为美国社区矫正最直接的理论基础。</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三、社区矫正与美国社会结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经历了由一元结构向二元结构的演变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并未分化,社会结构呈现为一个以专制和集权为特征的一元结构。在这个一元结构中,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社会完全丧失了独立的品格。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使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分立变为现实。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治国家的权力受到限制,市民社会获取了相对独立的空间和地位,从而形成以民主和法治的为核心的二元结构。在二元结构的社会中,刑罚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从“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调动社会资源的参与,加强社会参与在刑罚执行、犯罪控制方面的力量成为可能。</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社区矫正是在以相对独立的社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何为“社区”?滕尼斯在其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社区是指“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现代学者则认为,社区是“居住在一个地区里进行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他们进行相互联系的经济和政治活动,形成一个共同的生活集体,具有一定程度上相同的价值观念、共同利益和相似的认同意识,并有相应的实体单位。”</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概念蕴涵的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淡出,社会能力的提升,以及社会的自助、自主和自治,体现的是社会办社会,而不是政府办社会。由此可以看出,社区是与市民社会联系十分紧密的一个概念,社区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以相对独立的社区为基础发展的社区矫正只有在二元结构的社会环境中才能获得发展的空间。</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可以说,美国的市民社会是天然形成的。殖民地时期的北美大陆没有封建专制的影响,也没有教会对世俗的压制,北美的资产阶级发展速度很快,市民社会形成的速度也最为迅速。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推进,美国的市民社会逐渐成熟,和国家建立了井井有条的相互关系。美国的社区建设十分发达,存在着大量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被称为第三部门,在社会事务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美国缓刑制度的产生为例,作为缓刑的创始人、世界上第一个缓刑志愿者的约翰•奥古斯塔,就是在加入“华盛顿全民禁酒协会”后才开始其缓刑志愿者工作的。因此,正是美国高度发达的市民社会为社区矫正的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四、社区矫正与美国刑事政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刑事政策是国家为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依据本国犯罪的总态势采取刑罚或非刑罚的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其结构系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结构,由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构成。所谓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在较长时间内抗制犯罪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是指在抗制犯罪的某一领域或某个阶段起作用的刑事政策。另一类是横向结构,由定罪政策、量刑政策和行刑政策组成。定罪政策决定了一国所划定的犯罪圈的大小以及刑事</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法网的疏密程度;量刑政策则指导着一国对特定犯罪的惩罚度;而行刑政策主要解决如何在惩罚罪犯的同时,取得预防犯罪的效果。刑事政策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组合构成一国刑事政策的网络。</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虽然各国在具体刑事政策方面趋同的可能性很小,但存在着两种基本刑事政策,一是轻刑政策,二是重刑政策。轻、重只是相对而言,轻与重就基本的用刑倾向来说,主要反映于总体的刑罚规模和强度即各种刑种在刑罚体系(刑罚结构)中的相对稳定比例。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普遍向轻缓型的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和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不过,这种轻缓刑的刑事政策思潮在20世纪70年代受到强有力挑战。从70年代开始,全球范围内的犯罪率激增,社会治安恶化,民众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升高,社会公众倾向于支持以惩罚为目的的刑事政策。西方国家将轻缓刑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即在强调对轻微犯罪甚至一般中等程度犯罪执行轻缓刑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强调对严重犯罪实施较严厉的惩罚。</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一个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犯罪状况反映了其所采取的刑事政策是否恰当,而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基本上能将罪犯控制在社会公众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50年代以来,美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了从轻缓型向复合型的演变,作为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受刑事政策的制约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50年代,美国确立了以“矫正”和“更新”为核心的行刑政策,美国政府和司法当局较多地关注罪犯的状况,并创造各种条件,促使罪犯复归社会,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被广泛运用,社区矫正在各州得到迅速发展。</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的刑事政策发生了转向,推行“轻轻重重,以重为主”(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美国社会的犯罪率激增,尤其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大幅上升,民众要求严惩犯罪,使政治家们和整个刑事司法系统面临巨大压力,不得不采取加大惩罚力度这样较之教育改造更易操作和见效快的策略。另一方面,国家行刑实践中一度盛行的康复模式和社会复归模式,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并没有收到人们预想的那样明显的效果,而滥用假释、不定期刑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刑法公正性的贬损和放纵犯罪的弊端,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动摇了人们对教育和矫正的信心,导致了报应和威慑思想的回潮。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使广泛适用的缓刑、居住方案、工作释放和假释等社区矫正措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为了体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防止假释和不定期刑的再次滥用,美国的社区矫正基本上在一种既有限制又是有序的社会环境中运行。</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五、社区矫正与美国社会文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美国的市民社会呈现出高度的自治性质:公民对自己的言行和社会事务表现出较强的责任感,即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参与社会事务,通过各种组织管理自己。一项研究结果显示,32%的美国人参加地方组织的活动,30%的人则在自己所在的街区、村社解决某一问题,20%的人同地方当局的代表有接触,14%的人则在由自己的邻居、朋友、社团成员组成的积极分子团体中发挥出创造性精神。</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公</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7</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益观念</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也是美国市民社会特征之一。美国社会学家认为,信任同胞的心理定式是美国市民社会发达性的一个标志。根据调查,只有6%的美国人认为人性本恶,67%的人坚持人性本善,25%的人认为具有善恶均等的两重性。他们把自愿地无报酬地参加慈善组织活动、给予穷人、老人以及有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以帮助等行为,看成是对同胞态度的直观标准,也是社会组织化和积极性程度提高的直观标准。1977年盖洛普民意测验显示,27%的人都承认对这类活动花费了精力,即使是几小时。</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研究结果表明,美国人保持着高度的参加社会事务和参加各种志愿者组织的积极性。</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在美国,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被认为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的体现。美国每年大约有30万至50万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他们来自于社会的不同阶层,一般是居住在社区的居民,主要包括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员等,其中还包括一些认为犯罪对他们有影响的人,如犯罪的受害者和过去的罪犯。志愿者参与自己居住社区的矫正工作,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他们的活动主要包括:通过与罪犯亲属联系来帮助罪犯矫正;开展一些技能和智力活动;举办教育项目,为罪犯授课与辅导;开展宗教方面的联系和活动等。美国公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支持和温暖,有利于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从而推动了罪犯复归社会目标的实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六、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及特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2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背后蕴涵着丰富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为美国刑罚执行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了依据。从约翰•奥古斯塔斯进行缓刑尝试开始,美国社区矫正经历了百年历史,虽几经波折,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社区矫正工作颇有特色,推动了美国社区矫正制度高效有序的运行。</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七、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2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美国社区矫正措施纷纷出台,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目前,美国社区矫正的措施包括:</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5px; MARGIN: 0px 0px 0px 7px"><span style="FONT-SIZE: 21px">1、转向方案。转向是指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罪犯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避免因进入司法程序而引发标签化副作用。该方案尤其适用于青少年犯:对青少年进行辅导和教育,使其在社区环境中得到矫治。转向方案的具体措施有:庇护之家、儿童辅导中心、青少年咨询中心,家庭治疗方案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MARGIN: 0px 0px 0px 32px"><span style="FONT-SIZE: 21px">2、假释和缓刑。假释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监督之下执行剩余的刑期。缓刑通常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在实践中适用最广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MARGIN: 0px 0px 0px 32px"><span style="FONT-SIZE: 21px">3、家中监禁。实际上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外软禁措施,即在一定期限内,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并不得随意外出。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符合条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8</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的罪犯到外面去工作或从事其他的正当活动,不过要求其晚上和周末必须呆在家里。该方案适用于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4、中途之家。又被称为中间监所或释前中心,就是为协助即将刑满的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所设立的在社区内的过渡性居住机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5、间歇监禁,是指受刑人在一定周期的一定时间内在监狱服刑,其他时间则在社会上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非暴力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6、劳动释放和学习释放。劳动释放是一种让犯人到监狱外劳动的制度。接受这种处遇的人,白天到监狱外的劳动场所与社会上一般工人共同劳动,除了雇主外无人知道其是犯人,晚上下班后回到监狱报到。被允许劳动释放的犯人,通常收容于开放式监狱,犯人享有较多的自由。学习释放是一种让犯人到监狱外学习的制度。这类犯人白天到外面学校读书,晚上回到监狱,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通过学习提高技能和增长知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7、归假制度。这是一种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21px">8、社区扶助制度。这是民间团体对刑满释放者的进行帮教的制度。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便于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拓宽了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空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八、社区矫正功能的多重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美国社区矫正的功能在于强调教育和监督相结合:一方面发挥着教育矫治、转化以及帮助和服务的功能,另一方面也重视对罪犯的监督检查。美国缓刑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各种有效服务来满足缓刑犯的需求并监督这些服务的完成。为了有效地发挥这一作用,缓刑官必须分析形势,了解现有资源,与有关方面联系,帮助缓刑犯得到这些服务以及进行随访调查。缓刑官通常根据需要或罪犯对社区的危险程度,将缓刑监督犯分成几类:一类是较低监督,罪犯只须每月或更长时间向缓刑部门寄交一份报告;一类是中等监督,罪犯必须每月见一次他们的缓刑官;还有就是高度或严密监督,罪犯必须每月见缓刑官几次。</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跟踪他们,抓住他们,把他们送进监狱”一直是把社区安全视为主要任务的美国缓刑官的哲学。</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尽管其惩罚严厉性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是无可否认的,一旦发现罪犯在受限制期间有违规行为或违法犯罪,可随时将罪犯收监。发挥社区矫正的多重功能,既有利于罪犯的回归,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九、社区矫正机构及人员的专门化</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5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门化,是提高社区矫正效率的基本要素。美国社区矫正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另外,美国近年又出现了半军事化管理的、以关押青年短期犯为主的军训式矫正中心。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缓刑官、假释官、劝导员,并配备非专业人员志愿者。据1997年的统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共有2931个,其中缓刑办公室有821个,占27.7%;假释办公室有486个,占16.6%;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的机构共有1633个,占55.7%。美国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约7万人,其中在缓刑办公室的有3.2万多人,在假释办公室的有1.03万人,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室的有2.6万多人。</span><span style="FONT-SIZE: 20px">&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还有每年大约30万至50万志愿者参加到这一工作中来。此外,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文化水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程度一般是学士学位,在对他们进行选择时,对其文化、心理、身体、个性测试都比较严格;这些人在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后还要接受技能训练,以保证他们能胜任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门化,为美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和有序化提供了条件。</span></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十、判决前人格调查的科学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从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出发,社区矫正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弱,再犯可能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才能适用。对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美国建立了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美国的法官在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作出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会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并且决定该犯罪行为人的治疗需求。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表现,对该案适用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的建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的判前报告可以起到多种作用,它既可以为制定缓刑犯或假释犯的监督和矫正提供依据,也可以作为矫正进步报告的依据。这种科学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增强了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十一、现代发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32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在美国,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监狱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联邦的社区矫正。由于美国联邦和各州没有隶属关系,美国大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审前释放、缓刑和假释和重归社会方案。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便于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拓宽了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空间。</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审前释放是指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罪犯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刑事案件审理前,一部分被告通过保释、监督释放、监督劳动释放等途径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而不再进入刑事审判;一部分被告通过调解、延迟起诉和处理街头犯罪的替代措施等方式进行转处,亦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该方案尤其适用于青少年犯,对青少年进行辅导和教育,使其在社区环境中得到矫治。具体措施有庇护之家、儿童辅导中心、青少年咨询中心,家庭治疗方案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在实践中适用最广泛。它通常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被判缓刑的犯人在缓刑监督官员的矫治与监管下在社区内或社区矫正机构内,如缓刑中心、康复中心、劳动释放中心、中途之家以及治疗社区等居住场所接受缓刑监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假释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监督之下执行剩余的刑期。美国监狱中均设有专门的假释官,在罪犯入监后,马上帮助罪犯制定假释计划,并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帮助罪犯早日获得假释。因此,美国绝大多数罪犯都可以通过假释的形式提前出狱,这样既能早日适应社会的生活,同时又受到一定的监督和矫治;既有利于他们的回归,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尽管其惩罚严厉性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社区矫正的惩罚功能是无可否认的,一旦发现罪犯在受限制期间有违规行为或违法犯罪,可随时将罪犯收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无论是缓刑还是假释,犯人一般都要参加不同的社区矫正项目,一是进行释前训练,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中途之家,又被称为中间监所或释前中心,是为协助犯人适应社会生活所设立的在社区内的过渡性居住机构。专门开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健康保健、医疗卫生、家庭责任等知识培训、以及汽车驾驶、基础财务管理、商业和工业技术等劳动技能训练和工作态度培养项目,为犯人进入社会做好准备。二是劳动释放,是一种让犯人到监狱外劳动的制度,适用于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他们白天到监狱外的劳动场所与社会上一般工人共同劳动,除了雇主外无人知道其是犯人,晚上下班后回到监狱报到。被允许劳动释放的犯人,通常收容于开放式监狱,犯人享有较多的自由,有利于其从监狱到社会生活的转变,并获得劳动技能和收入,有助于保持犯人与家庭及社会的联系。三是教育释放,是一种让犯人到监狱外学习的制度。这类犯人白天到外面学校读书,如参加职业学校的学习,上大学、中学、小学或夜校,晚上回到监狱,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通过学习提高技能和增长知识。四是短期释放,这是一种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的制度。这些犯人绝大部分是劳动释放中心或中途之家中的犯人,具备最低的危险性,有良好的守法记录,刑期即将结束,获得短期假期得以与家人团聚。五是社区扶助,这是民间团体对刑满释放者的进行帮教的制度,由社区帮助刑释人员寻找工作,更好地适应从监狱向社会的过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十二、矫正机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5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美国社区矫正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另外,美国近年又出现了半军事化管理的、以关押青年短期犯为主的军训式矫正中心。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缓刑官、假释官、劝导员,并配备非专业人员志愿者。由于社区矫正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弱,再犯可能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才能适用。对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美国建立了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美国的法官在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作出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会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并且决定该犯罪行为人的治疗需求。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表现,对该案适用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的建议。这种科学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增强了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0px">在美国,公民参与罪犯矫正工作被认为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的体现。美国每年大约有30万至50万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文化水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要获得学士学位,还要对其文化、心理、身体、个性进行测试,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后还要接受技能训练,以保证他们能胜任工作。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参与自己居住社区的矫正工作中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他们的活动主要包括:通过与罪犯亲属联系来帮助罪犯矫正;开展一些技能和智力活动;举办教育项目,为罪犯授课与辅导;开展宗教方面的联系和活动等。美国公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支持和温暖,有利于提高罪犯对社会的认识,从而推动了罪犯复归社会目标的实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4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21px">参考资料:</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BACKGROUND: white; COLOR: black; FONT-SIZE: 13px">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nbsp; 摘自学习时报网<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SIZE: 20px; text-underline: none"><a href="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1159748.htm"><span style="COLOR: black; FONT-SIZE: 20px; text-underline: none">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xxsb/1159748.htm</span></a></span></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 TEXT-INDENT: 27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BACKGROUND: white; COLOR: black; FONT-SIZE: 13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BACKGROUND: white; COLOR: black; FONT-SIZE: 13px">试论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nbsp; 摘自琅琊区司法局网 http://www.lyqsfj.gov.cn/Ecms_Html/Chzt/200704130741308510678819910.html</span></strong></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