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35275577提问:撤销缓刑1728 回答数3
社区矫正对象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三缓四,在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在受到第二次警告后曾扬言矫正局拿他没办法,果然,巧合的是矫正局向原判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二十七天时,法院要求矫正局提供该矫正对象仍不改正的证据材料,短时间内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己满一个月,法院在此期间多次诱导矫正对象收监l建议是矫正局递交的,收不收监矫正局说了算,后终于拖到一个月,法院不达不予收监裁定,此时距缓刑考验期满还有三t六天,矫正局为严格管理该矫正对象,及时为他佩带手环一个月,一个月后解除手环管理,后在距离结朿两天时该矫正对象突然失联,矫正局于失联一天后向公安部门发送协助查找函,并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检察院于该矫正对象期满一天后下达撤销缓刑检察建议,当时正值清明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一天临下班时间,向法院协调时已无人值守。三天后矫正局向法院送达撤销缓刑建议书,并同时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通知书等文书,法院以该矫正对象己过解矫期为由拒绝审理,经多次与院领导沟通于半个月后下达撤销缓刑裁定,目前收监工作已交由公安部门执行,后多方打听,该犯近期诈骗他人财物多起,且数额较大,如在上次法院及时收监可很大程度减轻受害人的损失,问:在此案中矫正局的执法活功有过错吗?
根据2020年《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或者之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社区矫正机构方可提请撤销缓刑,同时可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可提请提前逮捕的建议;根据楼主描述,在第一步就存在执法问题:
1、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关于收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情形)
2、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的第二次警告为什么没有佩戴电子定位装置;
3、退一步说,假若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对该名社区矫正对象提请了撤销缓刑,为什么没有一并提请提前逮捕建议;
4、社区矫正机构已经知道该名矫正对象存在相关风险,为什么没有下达相关严格监管的措施,比如每天定时定点汇报,通过这种措施可以有利防止出现再犯罪;
综上,社区矫正机构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一是提请撤销缓刑不当,二是监督管理存在一定漏洞;
对于检察院和法院的问题不在本次讨论之列。
对该案以时间顺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评析:
1.社矫局以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警告提请撤销缓刑。这显然不符合关于撤销缓刑情形的规定,这一错误是引起后续一系列争议的源头。
2.法院收到社矫局的撤销缓刑建议后,直至第27天才通知社矫局提供“仍不改正”的证据(或者说是提示社矫局提请撤销缓刑不符合规定),在三十日的审理期限届满之时作出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或者是答复不予撤销缓刑)。这一情节虽然值得思索(例如:法院是否应当尽早告知社矫局提请撤销缓刑不符合规定),但由于前一个环节的错误(提请撤销缓刑不符合规定),法院的这一做法实质上并没有给社区矫正执行的公平公正造成损害,也没有法律实体上、程序上的错误。
3.法院不予撤销缓刑后,社矫局“为严格管理”,给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该对象是否符合法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形(例如违规外出等)?若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情形是否发生于该对象被提请撤销缓刑之前?那么是否应当在提请撤销缓刑之前就对其使用(若考虑到社矫法规定对拟提请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那么更应当在提请撤销缓刑之前就使用)?
4.在距离矫正期满前两天,社区矫正对象失联,社矫局在其失联一天后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抄送同级检察院。这一做法是正确的。同时,社矫局应当组织查找(即使是在其矫正期满之后)。
5.检察院于该社区矫正对象期满一天后作出撤销缓刑检察建议,社矫局随即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此时,社区矫正对象已脱管三天,符合“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撤销缓刑情形。可以探讨的是,社矫局是否应当在其脱管一天后即提请撤销缓刑,从而避免出现后续的在其期满后才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况?
6.因恰逢清明假期,法院无人受理,社矫局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四天后向法院送达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被提请撤销缓刑,对其办理解除矫正并无不妥,但解矫时间错误,应当在其期满当日即办理解矫。
7.法院以社区矫正对象已被解除矫正为由拒绝受理撤销缓刑建议。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即使其矫正期满,也可以提请撤销缓刑。况且,社矫局在其脱管3天之时提请,在时间节点上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不予受理于法无据。
8.法院在收到撤销缓刑建议后的半个月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撤销缓刑案件审限为三十日,在受理后半个月作出裁定并无错误。此时,值得探讨的是,社矫局是否应当撤销解除矫正,办理终止矫正,避免后续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例如造成办案单位错误认定该对象原判刑罚无需执行)?
9.收监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是否已采取上网追逃等必要追捕措施?
10.社区矫正对象在被撤销缓刑后未被抓获,实施诈骗多起。关于责任问题,在其实施诈骗之前主要应考量公安机关的追捕工作是否到位,在诈骗案发后需同时考量追捕工作和案件侦破、抓捕工作是否到位。
综上,关于提问者提出的“若法院在社矫局第一次提请撤销缓刑之时及时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可以避免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损失,此案中相关单位工作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笔者认为,在社矫局对该社区矫正对象全部违规行为均及时依法处理的前提下, 第一,社矫局第一次提请撤销缓刑不符合规定,故无法通过在这一时间节点将该社区矫正对象收监避免其再犯罪;第二,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出现在其矫正期满之时,其间由于恰逢清明假期、法院对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时间点存在异议等因素,撤销缓刑的裁定在其期满半个月后作出,虽然存在一定的衔接配合问题,但仍在法律允许的区间之内;第三,社区矫正对象在被撤销缓刑后未被抓获,实施诈骗多起,如前所述,主要应考量公安机关的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