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34660848提问: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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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社区矫正对象原判刑罚6年,自2020年8月10日—2026年8月9日,2021年5月15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2021年5月16日—2022年5月15日。2022年4月15日,社区矫正机构提前一个月依据“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罚未满”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2022年5月15日原判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问题1:2022年5月15日暂外执行期满,是决定机关主动裁定收监执行还是需要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收监执行?

问题2:依据暂外决定书2022年5月15日矫正期满,是否属于“暂外情形消失”范畴?依此提起收监执行建议是否正确?

提问3:此类提请收监执行是提前一个月还是应当矫正期满后才能提请?

问题4:2022年5月15日法院裁定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是办理“解除矫正”流程还是依据《社区矫正法》第45条办理“终止矫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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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你上述操作是正确的的,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针对问题1,根据你所描述,法院已经裁定收件执行了,当然就不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再次提请,因为你在2022年4月15日已经提出了;

2、针对问题2,根据你所描述,提请理由应该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刑期未满对,应该不属于情形消失,因提供依据此款提请;

3、针对问题3,根据你所描述,应该提前一个月提请收监,因为如果终止矫正后,已不是矫正对象,你一不具有执法权,何来提请一说;

4、针对问题4,根据你所描述,应根据终止矫正流程办理收监终止流程,不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邮寄相关机构终止矫正通知书;

2022-05-20 1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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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故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建议。

2、既然法院明确了暂外期限,期限届满,显然属于暂予监外的情形消失。

3、根据上述规定,提请收监的条件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故相关建议应当在矫正期限届满后提出。但也可以事先同法院沟通,由法院按照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病情的诊断,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并未好转,其疾病依然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则由法院在期满当日再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如果病情已有好转,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则收监执行。

4、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本案中法院确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矫正期限,期满的应当办理解除矫正手续。这也符合司法部那份没公开的文件的精神。

2022-05-20 11: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