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34660848提问: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疑难问题1599 回答数2
案例二:
薛某因怀孕,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有明确截至日期2022年5月14日,社区矫正机构在期满前1个月向法院提请收监执行,法院告知社区矫正机构薛某因再次怀孕,公安机关鉴定中。现已逾期,法院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问题1:5月14日矫正期满之后,薛某是否还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该如何操作?
问题2、假如法院在逾期后又出具一份暂外决定书,没有明确的起始日期,社区矫正机构是按继续矫正还是按新入矫办理手续?
问题3、假如法院7月14日又出具一份暂外决定书,从7月14日开始执行,那么从5月15日到7月14日,期间有2个月空档期属于什么性质?还计算刑罚执行时间吗?
问题4、如果第二次按新入矫接收,第一次社区矫正按“矫正期满”还是按“矫正终止”办理?
1.社区矫正的执行的期限以决定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为依据,决定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社区矫正则停止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也不复存在。相应的,其后“空档期”不能折抵刑期。
2.值得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只有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才属于社区矫正期满,才可以解除矫正(参见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第1版,第223页)。同时,依照《社区矫正法》第45条的规定,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仅包括: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故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刑期未满,不属于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更不属于解除矫正的情形,可暂且不那么规范地表述为停止执行社区矫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综合以上情况,应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比如因怀孕决定暂外,暂外期限至5月14日,但实际上应该以实际分娩日起为准,未到期的应该给予收监执行,已经到期的,我们应该按照5月14日终止矫正。
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函告法院,并提前向法院报收监执行,等法院裁定;
法院如果裁定,则按照裁定中止,如法院不裁定,则到期终止;
对于法院的作为,应该立即函告检察院,并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并形成会议纪要,便于后期记录;
若法院决定暂外,应该按照新入矫人员办理,因为属于哺乳期暂外;第一次应按照矫正终止处理;
在第一次矫正终止后,法院下达裁定前,她已不是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