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的枪骑兵提问:外出审批期限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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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在收到申请的三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制发《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其中三日内完成审核,这个三日内是否仅指工作日?我的理解是包括工作日和假期,理由是条文中如果仅工作日,都是有明确表述,而这里只是表述三日内,应不限工作日;第二个问题是这个三日内完成审核是否包含本数?例如12日提出申请,最迟14日要审批完成,这样12、13、14日三日包括本数,如果不包括本数应该最迟15日完成,这样12、13、14、15日要审批完成。以上两个方面理解是否妥当,望专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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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的理解是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少于”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因此,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日内应该包括本数;

  审核期限应当按照审核登记表的日期来计算,例如登记表记载日期1月1日申请,审批结束1月4日,应当是超期一天,不能再考虑证明材料部分,否则,这个三日内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实践中,各地对这个理解都存在偏差,大多数都认为这个三日内不包括本数,实际上还是要严格按照法条规定来操作。

2022-05-22 20: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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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规定为“日”,没有专门注明为“工作日”,应当理解为自然日。

其次,这个审核期限是按照收到对象的外出申请计算的,不是对象写申请书的时间。对象提出外出申请时,“并”(同时需要)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审核期限应当是收到对象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计算。

第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1月1日收到材料,三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的最后期限应该是1月4日(1月2日至1月4日)。

实际工作中,对于有争议的,我们尽量避免,能快就快,不要给争议留空间。

2022-05-21 23: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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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并结合刑法和刑诉法的解释,可以做如下理解:

1,三日内,应按照自然日计算,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节假日等;

2,是否包含本数,按照刑诉法解释,应该不含本书本数,具体而言就是从次日起三日内,准确而说,应该自收到矫正对象申请之日次日起三日内;

以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2022-05-21 22: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