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成长的岁月提问:被训诫警告后可否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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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因违规被给予训诫或者警告后,为逃避以后会被处以更加严厉的处罚,便已在其他地方工作或者在其他地方有实际居住的房屋(如临时租赁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这种情形,只要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材料充分,按理应该同意。但是我想请教的是,作为社区矫正机构,明知道社矫对象是在因受到惩罚(训诫或者警告)后,而提出这样的申请,如何规避这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另外,我们还遇到这种情形,社矫对象在甲司法所接受矫正,发现其他司法所的监督管理都比甲司法所管理的轻松,然后,在其他司法所的辖区临时找房子并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后 ,到甲司法所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请问,这种情形,可否同意?如何规避这种逃避监督的行为?可否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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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司法所均由司法局或矫正局管理,在执法尺度方面要保持一致,不能造成辖区内司法所不一致的情形,区司法局矫正局要加强管理,杜绝此种现象,如果司法所执意不予处理,可以由检察院向司法所发出建议,严重的涉及职务犯罪。
2022-06-21 09: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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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变更执行地不影响原有奖惩决定,原有的训诫警告处罚并没有清零,仍要延续计算,所以不存在逃避处罚情况。
其次,是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各省细则都不同,谁又能说哪里更严格哪里更宽松呢。各地对各地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负责,如有不当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纠正。即使是法院判决,也存在各地不完全一致情况,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该通过不断统一执法标准去规范。但是不能以个人“推论哪里更宽松哪里更严格”从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
2022-06-15 21:40:29